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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刑事执行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易慧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5):102-105
《丹麦刑事执行法》内容全面而系统,操作性强,蕴含着人权保护、行刑社会化等法制理念,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该国刑事执行工作的良性运作发挥了重大作用。虽然我国与丹麦在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丹麦刑事执行法》的统一立法体例、先进的执行理念以及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等制度规则的研究与探索对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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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立法上量刑证明标准的缺失是造成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确立独立的量刑证明标准既是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指导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有效开展举证及辩论活动的现实需要.我国应确立以罪行轻重程度为依据的多元化的量刑证明标准,量刑证明标准的确立及适用离不开对刑罚目的的准确把握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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