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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完善问题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国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54-57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父母子女之间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我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应对子女的姓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2.
于东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237-240
针对《婚姻法》探望权制度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探望权制度的主体、中止和强制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规定探望权主体行使探望权利的指导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情形;规定探望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增加探望权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3.
探望权主体范围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4):32-34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4.
试论探望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储小青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关于探望权的几个问题,但有些规定并不尽如人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施。本文试图从探望权的产生原因和价值基础出发探讨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行使等关于探望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并对我国现行立法加以检讨。 相似文献
5.
吴国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23-28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6.
由于社会实况和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各有不同,具体表现在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人的范围、探望权的限制以及探望权的实现等方面。当前,我国《民法典》仍大致沿用现已废止的《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已显得不合时宜。我国探望权制度改革,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置于首位,确立子女在探望中的主动地位。探望子女不能仅被认为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更应是一种义务。鉴于隔代探望运行中的难度和阻力,继续保持父母为探望权主体而不进一步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是较为审慎的做法。在具体实务中,法院可从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意愿、父母实际情况,对怠于探望子女的一方进行督促和教育,同时切忌滥用中止探望。 相似文献
7.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国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1-67
《婚姻法》(修正案)中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完善,然而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婚姻法》(修正案)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进一步完善,以适应调整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夏江皓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116-125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赵秀荣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2):98-101
从社会性别视野审视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发现存在一些形式平等但实质未达到公平正义立法效果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损害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有必要在社会性别平等的框架下完善我国《婚姻法》的条款,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之目的。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比较笼统抽象,对探视权问题立法上存在疏漏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阐述在婚姻家庭法中增设探视权条款的必要性,从而提出有关增设探视权问题的几点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1.
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国平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2):41-45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配偶权中的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及所涉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仅分别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作了倡导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文章从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经验和现实问题的角度,在深入剖析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用法律的手段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更进一步的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步和完善。准确地把握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不过,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该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庞小菊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31(2):79-83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提出离婚请求一般会因其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同而被认为离婚反诉不能成立。实际上,在《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允许被告提出离婚反诉已成为保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诉权的必要制度。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婚诉权的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不论有无与原告不同的离婚理由,均应有权提出离婚反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被告反诉离婚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无受理的必要;法院对于离婚反诉应与离婚本诉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相似文献
14.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因为时代的不同而各具独特的立法理念,以社会性别的视角观之,1950年婚姻法体现了明显的社会性别建构踪迹,是我国男女平等立法的重要典范;1980年婚姻法在立法策略上趋于性别中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则融入民法的基本价值,赋予实现性别平等以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明侠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14(4):19-24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部分中 ,有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章在 2 0 0 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础上 ,主要增加了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父母的亲权责任、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 ,以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将收养法并入婚姻家庭法编 ,单立一章。祖孙和兄弟姐妹作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里专立了一节 ,并增加了有关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 ,统一“赡养”“抚养”“扶养”为“扶养” ;增加了扶养的程度、方式、争议处理办法的原则规定 ,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缺少系统的扶养制度的空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