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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完善问题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国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54-57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父母子女之间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我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应对子女的姓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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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23-26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但是这一规定仍有不尽完善之处 ,特别是对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能否放弃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本文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 ,应对子女探望权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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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亲属法的发展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受歧视到受保护的过程.现代社会大都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许多国家亲属法中均设有认领与准正制度,以使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我国婚姻法中没有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制度,这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借民法典制定之机,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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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远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6):42-46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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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春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89,(1)
婚姻法第一条指出:“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不论是结婚、离婚,还是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要由婚姻法来调整.婚姻家庭问题是关系到男女老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重大问题.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上,从生到死都要受婚姻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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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江皓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116-125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淑媛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79-81,8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0.
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19-22
我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以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作为法律调整的前提。继父母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生父母的"同居伙伴";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确认上应考虑扶养行为的质和量以及继父母的主观意志等因素;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中应设定有限制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应协调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以期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理论和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赵一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3):128-131
婚姻和家庭生活是人生的主要内容.因此,有关婚姻家庭的素材,一向被文学家和记者所垂青.唯其如此,文学和新闻传播有意无意中便与调整、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心心相印".回顾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和修改过程,我们总是可以在文学作品和新闻报道作品中寻觅到它的印痕. 相似文献
12.
王歌雅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95-99
婚姻法修正草案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发展 ,具体表现为对基本原则的增补、对结婚制度的完善、对家庭关系的充实、对离婚制度的调整及对法律责任的拓展。在对其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 ,也应看到其不足与缺陷 ,并应从四方面予以完善 ,即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改变亲权与监护相交叉的格局 ;弥补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严谨与科学。 相似文献
13.
略论婚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的社会反响谈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大文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6):5-7
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本文作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的社会反响为背景,就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目标、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特性,以及此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并对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提出了商榷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曦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2,18(2):68-72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它经历了 1 95 0年制定、1 980年修订和 2 0 0 1年修订 3个重要阶段 ,不断发展完善。 2 0 0 1年的修订是成功的 ,在内容完善、制度创新、可操作性、法律定位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必须清醒地意识到 ,《婚姻法》还处在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之中 ,在法律配套、家庭财产制度、亲权等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马海霞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3):26-30
婚姻法具有的弱者保护功能,是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法理依据之所在。保护残疾人权益体现了婚姻家庭的功能,符合婚姻法的特点和立法目的,体现了公平和正义。我国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制度,属于立法空白。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稳定,未来婚姻法应当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因为时代的不同而各具独特的立法理念,以社会性别的视角观之,1950年婚姻法体现了明显的社会性别建构踪迹,是我国男女平等立法的重要典范;1980年婚姻法在立法策略上趋于性别中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则融入民法的基本价值,赋予实现性别平等以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丁慧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3):19-25
文章从婚姻家庭的文化、内涵、功能和利益四个层面进行了法理的阐释和梳理,进而从宏观层面把握作为社会结构细胞的婚姻家庭的实质,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和立论基础反思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而对其法律解释立场、观点和价值取向提出了批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