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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跨国贸易和互联网的发展,在实现知识产权全球性交流互通的同时,也凸显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传统地域性特征引发的政策利益考量,以及传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惯性思维,使该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长期遭受不必要争议,只在少数国家得到采纳。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当事人选法自主性的发挥,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律适用确定性与讼争实体结果可预见性,更提升规则适用的程序性效益。新近国际软法规则对此有不同程度的接纳,在事项范围、选法时间、第三人和弱者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适用限制各有所见。当前,我国实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为进一步完善规则设定,有必要放宽在预先存在长期相对法律关系等特殊情形下的事前选法限制,将先存关系准据法纳入选法范围,并引入禁止减损第三人权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必要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2.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必然产生新的法律需求,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文章首先阐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即市场交易的等价性、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市场效果的合理性;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总体,并认为该体系应确立自由保证规则、资源保护规则、竞争维护规则、消费者利益保护规则、社会公益保障规则、国家干预规则。在此基础上文章勾划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企业组织法十市场交易法十国家干预法十消费者利益保护法,并就该法律体系的制订和执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不依赖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或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是指内国法院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后所面临的内国及有关外国知识产权法都有适用于案件的可能 ,但却不能同时适用的矛盾状态。各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做法有 :适用权利授予国法、适用行为地法、适用法院地法和适用来源国法 ,但是地域性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后文章对我国知识产权冲突法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21世纪人们的生活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断发生。目前国际私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主要着眼于侵权行为地或最重要联系原则。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发生在互联网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相似文献   

5.
当用户社交网络账号权益受到损害,寻求法律救济的首要难题是如何确定相关权益归属,以及其是否能够转让。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社交网络账号在民法中的地位,以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从是否可以被类型化保护的特征出发,民事法律利益分为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尚未规定的权利与法益三类。以此为据,可以从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虚拟商品等法律尚未明确的权利以及作为入口的账号自身等法益这三个方面界定社交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地,可以基于法律属性的界定明晰社交网络账号的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上的准法律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的二级行政行为 ,它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弱于一级行为和三级行为 ,但其影响仍然是存在的。准法律行为对管理相对一方、行政诉讼制度、行政程序立法都产生重要作用。然而 ,中国行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都忽视了该问题。正因为如此 ,进行准法律行为的行政法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应在立法中统一准法律行为的名称 ,制定一套准法律行为的程序规则 ,将准法律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制度范围之内 ,让侵权的准法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法律原则就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相关的规则作为一个整体应被视为旨在实现某个有价值的目的,或者维护某个可欲的一般行为模式的手段。通过某种抽象的规范性表达,体现达到那一目的的政策的要求,或体现维护那个抽象行为模式的可欲性,把内涵于该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则中的法律原则表达出来。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双倍赔偿原则,有力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假冒伪劣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知假买假、打假索赔"的行为也遇到了法律的雷区,"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需要从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同角度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其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法属性虽然作为多重属性中的一种屡被提及,却多用于多重属性的整体性研究,或者具体行为的判定研究,尚且缺乏较为深入的专门探讨。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模式下,深入分析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法属性,并以大数据的法律规制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有助于知识产权法对包括大数据在内的更多信息、技术形态进行更为有效的规制与保障。  相似文献   

10.
通过比较研究主要国家关于无因管理的实体法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则,将我国未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设计为: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实施地法.如果当事人之间曾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无因管理起因于该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知识产权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理论。然而,学界对该理论鲜有论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应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和灵魂,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理论对于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实践及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研究而言,具有以简驭繁、纲举目张的功能与作用。可以说,知识产权法的哲学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哲学,知识产权法学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之学。  相似文献   

12.
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关系 ,受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不应是具体的物、智力成果、行为。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中均将法律关系客体界定为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与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一致。在理论上应将其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13.
在自由贸易和WTO的大背景下,世界工业品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满足消费者日益挑剔的需求,制造商们绞尽脑汁不断开发新的产品设计来吸引消费者.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对这种创新给予有效的保护,防止非法拷贝,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阐述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体系不足的同时,适当介绍了外国的先进经验,希望能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相似文献   

14.
机会主义知识产权诉讼是利用信息优势和交易专用性资产等因素不正当地通过诉讼获得利益的行为,属于利用缺乏依据的独占性权利寻租的行为,包括将竞争对手排除出市场以及收取高额许可费用等。机会主义诉讼增加了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扭曲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关系。通过借鉴美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引入减少临时禁令的颁发和由败诉原告承担律师费等约束机制,并积极采用部分判决和改进确认不侵权之诉等激励机制,以期帮助恢复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15.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 ,但是 ,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存在不足 ,特别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仍存在差距 ,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亦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和不负责任行为 ,最终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法哲学是关于法的哲理的一般学说,其理论基石是法哲学体系的最基本的构成单元.法哲学的基本任务在于回答"法是什么"和"什么是法"的问题,对前者的回应揭示了法的本原,而对后者的答复说明了法的表现形式亦即法表象.从而法哲学体系相应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法本原论,一为法表象论.法本原是人类理性、阶级意志和社会经济要求的整合,法表象是观念法、实证法和存在法的统一.法本原论和法表象论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辩证地构成法哲学的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17.
平行进口因产品跨越一国国界本来属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但知识经济条件下产品所蕴含的巨大无形价值,使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然而对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法律约束只是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市场竞争公平性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对平行进口尚需从另外一个视角进行规制——这就是竞争法的规制,由此构成了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平行进口关系的复合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8.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19.
为解决人类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环保压力,世界各国纷纷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我国也不例外,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好其与法律的关系。首先初步探讨可持续发展的法理基础,然后从公平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和谐性价值、可持续价值、为法治奠定新的物质与道德基础几个方面分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20.
对食用农产品致消费者损害的侵权案件,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并不明确,理论研究也不充分.通过对食用农产品侵权责任法律性质立法例的考察与分析,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是由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立法者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衡量的结果.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的评判标准,应当修订完善我国目前的立法,明确食用农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为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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