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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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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调整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政策制度。根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演变与原始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演变,可将农村宅基地制度分为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政策内容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2.
结合中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农村土地制度以及财产制度,建议废除现行法律制度中不合理的规定,正确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和买卖的同时,尊重农民的房屋财产权,允许并保护农村房屋的正当交易。  相似文献   

3.
中国农村宅基地兼具居住保障和财产功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转型,宅基地的功能定位正在从“居住保障导向中谋求财产功能”转化为“财产功能导向中维护居住保障”。为适应宅基地的功能定位变化,提出“集体所有,赋权盘活,住有所居”为主线的基本制度架构,认为改革重点在于:一是强化宅基地用益物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权能,为赋权盘活宅基地提供具备法律保障的制度基础;二是宅基地获取方式从“无偿取得”改为“有偿取得”,持有期限从长期到限定70年,这既是解决目前超占宅基地的有效途径,也为房地分离抵押、转让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路径;三是多种形式解决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逐步从基于身份权的宅基地保障转向基于公民权的居住权保障。  相似文献   

4.
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调查和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房屋及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有关的权利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与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有密切关系,对其管理与利用更受到广泛的关注。2009年1月至2月,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研究项目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实证调查,试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相似文献   

6.
农房是农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通过安徽省农房抵押试点地区的调研发现,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抵押和受让对象的限定成了农民住房财产权发展的障碍.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开禁和有偿使用及建立农房抵押权实现后政府收储机制能有效解决农民融资难、农村宅基地空闲严重问题,有利于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发展农民住房财产权.  相似文献   

7.
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点和难点。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将有利于推进农业人口转移进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民的宅基地权能并不完整,难以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因此,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的根本点是改革现行宅基地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放活流动,真正实现农民土地的财产功能。在“三权分置”视阈下,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让农民吃上宅基地资格权这颗“定心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宅基地流转机制,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加快放活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  相似文献   

8.
宅基地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市场这一新型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是县域农村成员间的宅基地交易市场而非城乡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遵循集体所有权强化、资格权实化、使用权限定化的权利运行逻辑。宅基地“三权”不是“分离—独立”的权利关系而是“统分—主次”的权利关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资格权,所有权的强化促进了资格权的实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筹、配置、限定和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优先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应坚持首先保障居住功能、优先实现生产资料功能、有条件激活财产价值和强化集体土地治理能力的取向,并保证规范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9.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间接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两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适合我国土地政策和农民利益需求的合理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适度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0.
基层政府受政绩逻辑和土地财政制度影响,吸引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这为逐利的资本进入农村宅基地领域提供了空间。依据“地随房走”原则,资本通过占有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占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从而打破了现有宅基地制度中无偿性、公平性和身份性原则,导致农村宅基地资本化。同时资本以房屋所有权取代了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分配权,以新的“国家—资本—村民”结构代替原有的“国家—村集体—村民”结构,结果分离了住房保障领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导致农村宅基地的去福利化和国家治理的内卷化。  相似文献   

11.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制形式经过三次制度变迁,才形成现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二元”权能结构。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赋予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从而束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着眼于农村现代化改革的需要,促进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从“二元”向“三元”转变,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遇到“资格权”创设法理依据不足、农民享有处分权能的问题存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困局,通过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化、“三权”权能结构优化、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式,方可有效促成农村宅基地所有制改革的完成。  相似文献   

13.
从“一户一宅”的视角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一户多宅”现象较为突出。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促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离。作者认为,法律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屋的建造之间规定一定的期限。农村因继承房屋而能否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体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及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必须严格控制农村新宅基地的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灵活流转。必须加强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建议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以合法继承权,探索建立宅基地复合型所有制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16.
由于基层多样的制度创新,传统农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超出了现行政策提倡的财产化改革的范畴,需要在理论上作出新的概括。以两个村庄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治理视角考察宅基地制度改革背景下,宅基地地权集体化的政治社会效应及其结构性条件。研究发现,传统农区宅基地地权集体化超越了保障农民财产权的经济效应,具有提高宅基地管理效率,推进村庄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政治社会效应。宅基地地权集体化的实现,有赖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制度基础、“权责均衡”的治理基础及政府支持的政治空间。研究证明,传统农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不是扩大权能,而是实现宅基地有效治理。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集体”的权利可以被激活,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给村集体留出实践其所有权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益及释放、激发农村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运用文本分析法,以国家层面出台的52份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关政策文本为样本,以“政策意图”为切入点,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时期国家对宅基地的定位以及宅基地管理政策制定的核心目的,剖析政策调整的内在逻辑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结果表明,改革开放40年以来,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意图展现出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与规范管理—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的演化路径。依此路径,未来中国农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将愈发显化,国家将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为着力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拓展农民增收空间。  相似文献   

18.
当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涉及到农村私有房屋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如何规范农村私有房屋买卖行为以及农村私有房屋的登记和设定抵押等。为保护农民对个人财产行使完整处分权,在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缔约自由的前提下,法律必须保护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建立农村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和有条件抵押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实际上,只要法律明确规定房屋购买人必须是自然人身份以及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那么农村私有房屋就不会因为所有者的身份变化而轻易引发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转变。  相似文献   

19.
针对长期以来我国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司法实务常将市民购买农宅的合同认定为无效。认为宅基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和主要财富,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以充分发挥农村房屋效用,实现城乡一体发展。  相似文献   

20.
基于黑龙江省调研微观截面数据,在制度保障功能层面,运用PSM方法分析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影响。研究发现,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可以在居住需求、养老需求、社会资本及经济资本积累的需求方面提升农民的主观获得感;对“社会公平感知需求”及“未来生活预期需求”因素的影响为负,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幸福感;对“农民自主返乡需求”因素有正向影响,提升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但对“农民风险分担需求”因素的影响为负,降低了农民的主观安全感。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涵与功能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拓展与提升。制度改革要让农村宅基地从弱化的保障功能中“脱嵌”,实现向财产性功能的让渡,同时要注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尝试开放使用权货币化的方式,提升宅基地的资产价值,通过改革助力农民主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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