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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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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在生命价值问题上的分歧,中西方对“安乐死”的讨论出现了一些缺憾:没有在元伦理意义上对生命价值作出全面、客观的诠释;关涉“安乐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争论,多从与“患-医”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层面展开单向度的讨论。应当更深入、全面地探讨生命价值和尊严这样的元伦理问题,并且对“医-患”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作双向度的探究,同时应将“安乐死”的讨论延伸至动物,以便为“安乐死”的实践提供更切实的指导。  相似文献   

2.
安乐死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传统医学、传统伦理、传统法律的一种挑战。笔者认为,安乐死是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医疗权就是处理人体与生命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有利期望的前提下进行;安乐死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在于: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指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安乐死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特指患者的生命或健康权。  相似文献   

3.
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死亡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是对患者的尊重,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具有现代社会价值。在讨论安乐死时应该注意理性与情感关系问题。选择安乐死不是一种义务,提倡安乐死不是轻视生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件十分复杂而慎重的事情。  相似文献   

4.
目前,安乐死已经走在伦理问题最前沿的钢丝绳上,安乐死的合法性困境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安乐死一旦合法化,人们便可以控制人类死亡过程,是对生命只有一次的轻视与对生命的亵渎。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对病人放弃治疗,总体而言是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安乐死的支持者论证安乐死的理据似乎无可挑剔,但在实践和伦理面前又显得如此无力,弊端和风险又表露无遗。  相似文献   

5.
安乐死与生命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的争议包括主动安乐死和生命自主性的关系,以及被动安乐死的理由。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探究宪法生命权的涵义。生命权的本质是自由权,也就是个人自主安排自己生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授权医生协助其安乐死。对于非自愿的安乐死患者,仍然应该根据生命权的逻辑加以安排,将选择交给患者的家属。宪法学对安乐死问题的回答,解决的是国家的立场,并不排斥公民基于个人的良心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6.
关于安乐死问题学者多是从哲学、宗教、伦理、医学等方面进行研究,而较少从民法基本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本文拟尝试以法益分析的方法从民法学之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角度对安乐死做一初步考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选择安乐死是自然人的一项天然权利,应给安乐死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7.
安乐死涉及的法律、法学问题有安乐死的法律性质、法学依据、权利基础、权利主体、权利的代理等。论述了不同国家关于主动安乐死、医助自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以及关于安乐死非罪的法学辩护、安乐死的权利概念、权利主体及其代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国外安乐死的研究近年来出现了新的趋势,他们除了注重安乐死概念的发掘之外,更是深入到安乐死发展中的关切到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上,如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转换,患者的自由和尊严是什么关系等等。文章从安乐死研究中的一个角度,即安乐死与生命的尊严问题出发去探究安乐死和生命尊严之间的关系,梳理出这一问题的历史线索,找到彼此之间的关节点。  相似文献   

9.
情与法的撞击:安乐死在中国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并不违背现代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具有社会伦理上的合理性;同时,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具有非犯罪性。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是,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有极强社会实践性的问题。讨论安乐死不能脱离现实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所以,安乐死立法宜循序渐进。  相似文献   

10.
严格意义上的"安乐死"即法律上应予以合法化的"安乐死",是指在医疗领域发生的,由医护人员来实施的,由疾病患者所要求并且由疾病患者来承担的,旨在无痛苦地解除患者痛苦并且该目的之实现在技术和操作上是可行的一种人为致人死亡的死亡实施或死亡过程."安乐死"之所以为社会所广泛关注和争议,除了"安乐死"在具体实施方面的有关困难和风险之外,就是因为它必然地涉及各种尖锐复杂的伦理关系,并深刻地蕴含着来自人类若干普遍性道德原则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11.
安乐死问题由来已久,进入本世纪90年代后,成为困扰西方乃至世界的难题。安乐死问题的本质涉及病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合法化将与传统生命伦理规范和以人权保护为特征的现代法律制度相抵触。安乐死毕竟是人类生命中的个别现象。当个别公正与整体公正发生冲突时,立法应当牺牲个别公正,确保整体公正。立法建议安乐死“人命关天”,不宜合法化。  相似文献   

12.
安乐死是一个在医学、社会学及法学等领域都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法学界 ,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似乎越来越高。但安乐死涉及的不仅是当事人的生与死 ,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秩序、伦理道德及国家所倡导的价值取向。法律不应是纯理想的规则 ,而应是可行的制度。安乐死根本就不应当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面对中国的现状 ,当公正与秩序冲突时 ,中国的安乐死立法还为时尚早。  相似文献   

13.
本文作者从人道主义精神及儒家的生死价值观的角度,讨论“安乐死”所涉及的伦理问题,首先对“安乐死”的定义、词汇作一陈述,其次讨论“安乐死”牵涉的人道主义问题,最后引用儒家的经典,证明“安乐死”是符合儒家生死价值观的思想。  相似文献   

14.
医学生是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生力军,研究医学院校学生对安乐死的认知水平和态度,对树立正确的医学人文精神以及开展相应的医学伦理教育有很大意义。文章发现,大多数受访者对安乐死有基本的了解,但缺乏对安乐死清晰深入的认知。不同特征医学生对安乐死的态度存在差异。应加强对医学生的医学伦理教育和生命教育,并与临终关怀的宣教相结合,了解安乐死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医学生正确认识死亡,正确看待安乐死。  相似文献   

15.
生命作为人类探讨的永恒话题,对死亡的解读是其中的重点之一,安乐死问题并非传统话题,随着近代社会的进步而生,因涉及法学、医学、伦理等众多领域,成为现今民众、学者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世界范围内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及相关立法也在发展与完善之中。安乐死并不违背人性,可以说是一种对病人的临终关怀,对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对其程序进行合...  相似文献   

16.
传统法律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权利冲突时代的权利调整与协调。其实,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时代里,权利边界的划分和明确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在面对安乐死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可籍此解决一些理论上的难题。因此,我们对权利冲突和权利边界的一些基本理论的掌握,别具意义。  相似文献   

17.
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创新与发展,涉及其基础理论方面的诸多问题.其中的学科性质、理论内容、结构体系和基本关系及其相关的方法论原则等几个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在学科性质上,当代中国伦理学应是一门科学性与规范性相统一的综合性学科,这是坚持价值与事实相统一观点和方法的必然结论;在理论内容上,应从人的"双重生命本性"及其"双重生命价值"上来理解和看待目的价值追求与履行责任义务等方面在人的道德伦理生活中的地位和关系,由此而言,目的论和义务论等矛盾的融合统一,就是当代中国伦理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结构体系上,应抓住道德和伦理关系这一根本问题,并汲取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合理观点与思想范式,立足"道德是人之为人之道与人之生成的终极关怀价值"和"伦理是正确处理人和人之间交往关系的社会价值规范"之立场和关联,采思考当代中国伦理学体系的框架结构;在基本关系上,当代中国伦理学要转变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确立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辩证的历史的分析方法,坚持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新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  相似文献   

18.
安乐死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维护患者的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保证生命质量、维护生命尊严,对于家庭和社会有现代价值和现实意义;但同时它对伦理道德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如纵容人们消极面对生命的态度,造成医生职业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职责的困境,并且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会造成社会混乱;然而安乐死是时代的潮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国家和社会应从各方面对安乐死进行规范,促使人们从思想观念上接受安乐死,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以实现它应该具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当代生态伦理学家把"伦理"、"道德"、"价值"、"权利"这些社会生活领域的概念稍加改造后移植到自然生态系统,曲解了它们本来的意义,使其理论陷入了困境:自然物本身不可能固有同人类毫不相干的内在价值,抽象谈论其内在价值是没有意义的;人们关爱自然是为了自身利益所做出的明智选择,绝非缘自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物的权利因缺乏义务主体而不可能得到实现;应当保护自然的道德准则也因缺乏价值标准无法从自然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直接推导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在生态问题上的表现,人对自然的态度是生态环境中介着的人对其自身的态度,调整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只能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安乐死可以分成很多种类,每一种类在学理和伦理上的可责难性是不同的。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绝症病人因无法忍受痛苦而主动要求对自己实施的安乐死,即主动安乐死和自愿安乐死。界定含义后的安乐死,体现了尊重人性、维护生命尊严的人道主义关怀,在维护病人利益的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因而不具社会危害性。最后,安乐死的实体立法可通过在刑法中增加新的正当行为条款来实现,程序法规制方面,可以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规范其申请、审查、批准、执行、备案等适用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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