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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昌玉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3):60-63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之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控制股东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李昌玉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4):71-74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第三人是指除控制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 相似文献
3.
牟璎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133-135
确立、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控制权之滥用是《公司法》上的课题。它关乎到广大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维护和大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的维系。随着股改的深入,中国股市开始走向规范。“依法治市”、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法律化、加强市场监管与惩戒等已成为当今公司治理法律的基础和基本原则。藉此治愈中国资本市场多年的积弊,使中国股市得以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4.
刘康复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4):60-63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要求法院责令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法律人格逃避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情形。在程序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必须依赖于司法程序,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利益衡量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的特性及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越来越严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又缺乏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派生诉讼制度.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应尽快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6.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匡俊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4):52-55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文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对公司而言为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被否定;对股东而言为其有限责任的否定,股东因对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股东为终局责任人,存在共同滥用行为的股东之间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7.
曾涛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9,9(4):38-42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8.
郭富青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1,48(2)
股东控制权是私法上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不平等的纵向支配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股权结构集中型公司正负价值并存,既拥有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同时也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原则、方式和程序。控制股东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要求做到权力制衡,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控制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的组织机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其职责,正常地运转;其行使控制权的底线是不得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最小化。 相似文献
9.
卜亮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5):39-42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单一责任 ,而是责任体系 ,包括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具有内在的构造。文章在定位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法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探讨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进行责任体系设计所依据的各项原则 ,进而构建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 ,并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诸多缺陷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周兆栋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1):97-101
公司的人格性及其成员责任的有限性,实现了公司与股东责任的分离和公司的独立财产责任,从而使其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为典型和高效的企业形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却无法对股东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也就无法杜绝股东因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公司法人格否认正是为克服上述缺陷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它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和公序良俗的法律价值和理念。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并非对公司法人格的彻底否认,而只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曾涛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3.
陈月琴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1):30-34
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公司的基本原则,具有存在合理性,如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鼓励股东加大投资、限制大股东风险等。但在公司实践中,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控股股东为了取得自身最大的利益,往往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近年来由于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法律保护不力,所以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件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避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我国面临的难题。 相似文献
14.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立法评析——兼评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爱学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4):49-54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属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一种情形,其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请求权规定了适用的条件,但是也存在欠缺,如对于有限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法律地位和处分等都没有作出规定,因而立法上需要明确。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引进外部监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部监事制度是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色,其在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制衡大股东控制权的滥用、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具有独特功效。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引进了一些外部监事,但是立法上尚缺乏对外部监事的地位、职权、薪酬、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吴志宇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4):58-62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决策的基本原则,但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滥用其控制地位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赋予股份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大股东及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相似文献
17.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的新视角——一种民事“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派生诉讼将司法权力引入公司内部自治事务之中,其不仅是一种股东权利救济制度,也是一种针对董事、经理及控制股东权力行为的监督制度.从司法审查的角度认识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全面发挥其公司治理作用,也有利于从理论上拓宽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研究.在实务上,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要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的原则,并确定合理的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