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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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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即不能认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就意味着只有登记.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判例上还是在学理上,不动产公示方式都不是唯一的,在登记外,还有其他的公示方式.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外的其他公示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3.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应当通过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就不动产而言,此种公示方法应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且,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当采取实质主义登记的立法模式。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承认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在不牵涉第三人的情况下,新权利人可以享有对不动产的自由支配。但如果第三人的利益牵涉其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然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时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占有或交付。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这是因为公示产生的公信力能维护交易安全。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种主张即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混合主义。我国在公示制度方面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抵押权属于物权,抵押权的创设属于物权变动。而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而物权变动不仅涉及权利人个人利益,而且,对于不特定的义务人也会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因此,现代各国立法从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强调物权变动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公示性原则的借鉴,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应当以标示行为作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改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为标示要件主义。进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统一为公示要件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对抵押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度复杂而漏洞颇多的窘境,更重要是对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在公示中应严格遵守公示的立法宗旨,不承认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公示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中皆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的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表现。  相似文献   

8.
物权变动的实质是权利的交易,物权公示对提高交易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往往又不利于便捷交易。公示是否应该成为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关键取决于公示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对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以及对公示外部性的考察。从立法的社会收益最大化出发,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几种主要物权各自的经济社会属性,决定了各自最佳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9.
简介物权公示的基本含义和方式,指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占有。分析物权公示的效力,即决定物权变动效力、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1.
试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四方面考虑 ,不动产也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种立法实践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五个要件 ,即 :存在依赖客体、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受让人已经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受让人须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物权变更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  相似文献   

12.
物权追及力是物权效力之一,但它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之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在逻辑体系上存在矛盾,因此,构建物权变动规则应注重维护权利与秩序的平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采取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追及力进行有效限制;同时,为保护原物权人之权利,恶意第三人当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关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将公证作为不动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并建立公证与登记的配合机制以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法国、瑞士一样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但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不动产交易的公证制度,物权法草案也将公证制度付之阙如。借鉴法、德、瑞士的立法例,在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证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15.
公物包括公众用公物与行政用公物。公物上的公权主要是指公务用物物权和公益用物物权,公物上的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权利属性进行利用及处理,这将指导当下的公物立法活动。公物利用的保护应当建立公物利用的实现制度及公物利用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6.
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航空器权利公示的立法传统和发展趋势,都是中国民航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因素。航空器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不能对抗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的一般债权人。  相似文献   

17.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18.
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10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托财产权的绝对性和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权的变动必须实行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信托行为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方式的二重性,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又决定了信托公示方法的复杂性,不同的信托财产,必须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为了兼顾“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双重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信托公示的效力应采对抗要件主义。我国《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上述原理相背,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19.
交强险运营模式探讨及兼论不盈利不亏损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对受害人损害的救济等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有关它的争议也一直未曾停止过。我国现行交强险运营模式的扭曲和混乱是产生诸多问题的源头,应该转变现有交强险运营模式,建立交强险的商业运营模式,理顺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商业运营模式的背景下,应当继续坚持政府不盈利不亏损,而保险公司在总体保持低利润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并且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利益的共赢,有利于保障公众利益、实现公益性目标。  相似文献   

20.
受传统法教义学研究的局限,中国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一直难以消解。争议主要集中于单一模式与混合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选择。传统法教义学研究中的政策学与体系论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冲突与矛盾,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形成物权变动理论的共识。英美法系并无物权的概念,而是以财产权概念代之。英美法基于法经济学研究的微观视角,为全面理解物权变动的相关理论提供了一个视角,为破解既有争议提供了一种研究方法。借助法经济学研究工具,单一模式符合法律供需平衡、法律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基本规律;形式主义符合成本与收益、安全与效率的经济学基本规律。结合法律思维与经济分析两种路径,物权变动模式以单一模式为较优选择。在单一模式之下,理论上以物权形式主义的单一模式为最优,在中国既有立法情境中则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可行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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