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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立法程序作为立法民主的逻辑起点,对于理性型构立法意志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地方立法领域,由于保障不同,地方立法主体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听证、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等立法环节的程序设置存在明显的瑕疵,地方立法的民主程度有待提高。对地方立法机关活动程序及公众参与程序的民主化修复,有助于地方立法民主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应当谨防“学术泡沫”,人工智能刑事法治建设应当立足我国本土实践的真问题,重点关注真正能够对我国刑法产生挑战的人工智能危害行为。新型人工智能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期,人工智能刑法应当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方法,具体包括“前置行政不法”和“前置行政程序”两类立法模式。其中,“行政性”是指人工智能行为等构成要件在静态规范层面中的不法行政评价和动态行政程序执行中的过程性、经历性行政评价,而“前置性”是指行政性评价前置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相较于信息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系统犯罪的立法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危害的实践特质在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性和算法技术对人类活动时空的延伸性。因而,行政前置性立法特质要在人工智能刑法体系中得以体现,就需要立法者尤为注重全面性和双重性规则。行政前置性立法有助于保障刑事归责的专业性,重点聚焦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挑战,实现不同算法技术危害行为的等级评价。在具体设计行政前置性立法规则时,立法者需要将规则特质运用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以及人工智能产品的测试、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阶段。具体而言,第一,对于行政不法前置性立法,刑法应当重点评价人工...  相似文献   

3.
立法程序是立法过程的相对稳定的模式和主要阶段,是保证国家立法活动公正、理性、民主和科学进行的保障体系和运作机制.立法的程序化是法律形式主义运动的重要内容和必然产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法律制定的建构过程之中.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深入探讨我国地方立法程序中的基本问题,加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建设,依法规范立法主体的行为,积极推进我国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对于我国程序法制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鉴于立法程序是一个颇为广泛而复杂的课题…  相似文献   

4.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地方立法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首先要正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其次要科学规范地方立法程序,建立集中或相对集中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立法听证制度、重要法规案全民讨论制度以及法规案审议过程中的辩论制度和个别条款的单独表决制度。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解释制度,建立法规解释监督机制。最后要加大地方立法监督的力度,建立健全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程序制度、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诊断、医学治疗、医疗康复、疾病预测和医学研究等多个方面,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生错误,致使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例时有发生,因此医疗人工智能的应用面临多种风险。如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尚未明确;不良后果发生时法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存在数据偏见和歧视,数据公平难以保障;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立法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人才。面对这些风险,有必要明确界定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明确划分人工智能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方式、选择适当数据样本及研发者以规避偏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加强全流程监管以及大力培养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人才,以促进医疗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6.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订后,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这些“晋级者”们由于立法经验匮乏,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立法名称使用缺乏统一性、立法根据表述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表达上存在模糊性、立法修辞逻辑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有悖地方立法权扩容初衷,有损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人大公信力。对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而言,目前亟待加大对相关人员立法用词用语知识技能培训,引入语言修辞学专家进入“智库”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立法用语“护航”等路径措施,提升立法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   

7.
法律人工智能面向法律大数据和法律知识,运用机器学习算法与符号逻辑,在遵循法律运行规律的前提下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辅助法律人做出法律决策,提升法律任务的质效。法律人工智能科学内涵之厘清明确了其概念体系,由此确立其交叉学科地位。法律人工智能的理论和技术演化历程展示了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逻辑,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是法律人工智能的理论来源,知识引导和大数据驱动形成了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法律人工智能的技术分野。在理论方面,法律人工智能需要探索法律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法学理论,回应伦理和法律关切,制定法律智能系统的运行或使用规则,规制算法偏见和不可解释性问题。在运行模式方面,法律人工智能需要重塑“以人为中心”的智能辅助模式。在技术方面,法律人工智能表现出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相融合的趋势,在智慧立法和智慧司法领域中有待深度拓展。  相似文献   

8.
《立法法》的修改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了制度背景,地方立法精细化既包含内容的精细化,也囊括了立法过程的精细化,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运行体系。河北省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精细化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在制度配套和程序设计上也显现出促进精细化实现的制度用意。国外保障地方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可谓依托本国国情,指标化、民主化、社会化的立法过程彰显其制度共性。我国地方立法精细化在制度和过程设计方面还存在立法权限、立法能力、立法程序、立法参与度等方面的缺失,必须在上述方面分别强化立法精细化的制度宗旨,才能最终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目标,实现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9.
加强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与这一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急需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逐步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论建立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立法制度所追寻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在地方立法中,必须建立听证制度,以保证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国内外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因而是可行的。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听证程序规则,在确立地方立法听证制度过程中,还应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使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做到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1.
根据权威机构的法律释义可知, 自主性立法是一种对不涉及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项进行立 法的地方性法规类型。 由此出发, 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可分为两类, 即对于与 “不需要由 中央统一立法的事务” 和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三大事项相关的 “制度事实” 的 查明和论证以及对于与 “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 和 “不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 相关的 “自然-社会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 其中, 对于 “制度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中央文件、 正式立法、 法律询问答复、 立法草案、 立法规划等官方资料, 对于 “自然-社会事实” 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 在充分理解自主性立法中的 “地方特色” 基础上, 对于自然事实、 民间规范类事实和意见反馈类事实进行 有效搜集、 鉴别和认定。 在立法精细化和科学立法的意义上, 自主性立法质量的有效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 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实现对于立法事实信息的持续获取和不断更新, 充分吸收和运用人工智能、 大数据的技术优 势来减少搜集、 分析事实信息方面的工作成本, 并不断激发和挖掘现有立法参与形式的运行潜力。  相似文献   

12.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相似文献   

13.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4.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之法理寓于立法的政治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之中。就其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正当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性因素,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为规范和保障参与立法协商,各地方逐渐形成“四元共文模式”、“二元共文模式”和“一元独文”模式等,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政协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必要总结地方经验,在体制机制上需逐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建设、组织建设和程序建设,以确保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多样化。  相似文献   

15.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急剧扩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猛增。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重复不应只包括了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对同类地方性法规内容的重复也应归属于其范畴。这样一来,对地方立法重复的宽容度相应地应有所提升。故而,辩证地看待地方立法重复至关重要。地方立法重复虽然备受诟病,但却无法避免。对地方立法重复进行限制或是宽容,实质上应取决于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地方立法重复以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为标准可分为两类,即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和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为有效规制地方立法重复,应该防止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包容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7.
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正在持续稳定发展,但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很多问题。文章就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作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对构建和完善我省农村社保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议,认为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确立"全覆盖"、"低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原则,做到科学立法,程序公开公正。并在立法中注意做好农村社会保障的城乡衔接、地区衔接和新老衔接工作,关注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强化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纠纷的救济立法。  相似文献   

18.
公正是立法程序的首要和核心价值,但效率同样也是立法程序的基本价值。对立法程序的评价和判断,离不开对效率的审视。我国立法程序的效率相对较低,"拖延立法"和"立法低质"的现象长期存在。对此,可通过提高立法程序的效益和降低立法程序的成本来提升立法程序的效率,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下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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