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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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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确立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其不利后果表现为:不能全方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实现程序经济、不利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矛盾的解决。我国学术界对于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有着多种观点与学说,其中,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为划分标准的“三类说”最为可取。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将行政诉讼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2.
传统观点以单一维度来剖析行政诉讼类型,致使行政诉讼类型呈现种类化、片断化和平面化,基本概念出现混乱。在厘清行政诉讼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从主体视角下得以检视。这些立体化的行政诉讼类型包括主观行政诉讼与客观行政诉讼、抗告行政诉讼与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私益诉讼、常态行政诉讼与应急行政诉讼等。多维度考察我国行政诉讼有利于深刻认识并把握行政诉讼的类型,并根据行政诉讼类型的要求,探求不同类型行政诉讼的制度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作为研究方法的行政诉讼类型化,主要关涉类型化的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及其选择问题.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目的有二:一是提供“无漏洞”之法律保护,二是增进公民权益保护的实效性.类型化的上述目的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利于正确诉讼类型的选择.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本分类标准,主要有诉讼标的的性质、诉讼请求的内容、行政争议的性质以及判决的内容与效力等几种.上述基本分类标准的选择,应符合诉讼体系和逻辑上的一致性、基本诉讼类型划分的涵盖性和简约性以及诉讼类型体系的开放性三项基本要求.参酌世界通行的“以权利保障为原则,以客观法秩序维护为例外和补充”的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并考虑中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在未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考虑确立“判决的内容和效力”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基本分类标准.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明确行政审判权限、划清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运行领域的重要制度.从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确立过程出发,探究审查标准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时从立法目的、诉讼类型、审理对象三个层面入手,反思审查标准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解决的是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规定的检验原告资格的具体标准已逐渐显现出自身的缺陷,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利于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实现。应当放宽起诉条件,降低行政诉讼的"门槛",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扩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的由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行政诉讼、它包含行政公诉和由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了保护公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原有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制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7.
对行政行为提出争议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行政途径是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相同点,也有很大区别,在实践中应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问题,即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不能脱离行政诉讼这个背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应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在诉讼理论上,一是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诉讼先行阶段;二是认为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采用自由选择的形式。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便、易于纠正错误、范围广泛和经济有效等特点,更能适应行政活动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的由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它包含行政公诉和由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了保护公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原有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制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就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诉讼举证说服责任,原告承担诉讼举证推进责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0.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从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构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法律地位、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衔接的角度来考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问题,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问题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立法中也没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缺乏统一的标准,亟待完善。从基本原则、标准等方面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作出较为科学的划分。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是一个在诉讼法上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问题,应该在分析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从理论上对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框架下第三人的分类问题进行研究和探析。  相似文献   

13.
信息公开之诉是信息公开权利人在请求公开有关行政信息的过程中,因不服公开义务人对特定信息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具有诉讼目标的给付性、诉讼基础的请求性、诉讼利益的双重性及争讼对象的事实性等基本特征。拥有信息公开请求权、穷尽行政救济、遵守特殊请求权时效规定共同构成了信息公开之诉特有的起诉条件。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信息公开之诉在举证责任分配、审查方式选择及判决种类区分等方面都具有特殊的规则。面对信息公开之诉的涌现,以类型化为目标重塑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入世后赶写反垄断法的同时,确立反垄断法的诉讼程序保护同样至关重要。而在我国,这一新型诉讼的性质和相关理论问题也要加以解决。分析了这种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指出其与传统的“经济诉讼”的区别,提出实质意义上的经济诉讼即“社会经济诉讼”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由于现阶段环境诉讼案件还不是很多,因此环境诉讼中有关规定的不足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环境法的普及和相关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明确并改进与此相对应的诉讼法律规定很有必要。由于环境法涉及法律多样的特点,对起诉资格的法律研究也需要从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诉讼等不同角度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16.
机关诉讼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之间因权限问题产生争议而请求法院予以解决的一种行政诉讼类型。从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机关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确立机关诉讼制度需要有历史传统、地方自治、法院权威以及现实需要四个条件。在我国建立机关诉讼的设想不符合实际,我国没有机关诉讼生长的土壤,机关诉讼与我国行政诉讼性质定位相左,法院缺乏应有的权威,借助诉讼程序推动实体法发展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第三人界定标准的功能在于准确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科学合理的界定标准应当具有明确性、灵活性、经济性、公正性等特征。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设计的不足,导致现行行政诉讼第三人界定标准存在较大缺憾,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在检视与反思现行立法规定,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明确第三人参诉的连结点、合理界定利害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两方面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   

18.
转型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政府服务职能的扩张,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摩擦冲突不可避免,行政补偿作为平衡公益与私益冲突的重要机制应运而生。对于行政补偿纷争,应当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以抑息纷争。行政补偿诉讼制度的构建,对于宪法的实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推进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促进环境保护领域依法行政,保护环境相对人的环境权益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很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完善现行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关键是要改变现有行政主体理论,改革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体制;适当放宽起诉资格;扩大受案范围;确立双重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制度。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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