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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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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分析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提供了认识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两种不同路径。个人主义方法论从微观角度分析个人的行为选择,认为共享权是“作为个体的公众”享有的个体性权利;整体主义方法论从宏观角度认识公众共用物的基本属性,认为共享权是“作为整体的公众”享有的整体性权利。公众共用物共享权主体的不特定性、开放性,客体的公共性、共享性表明它是一项新兴的非排他性权利。这一权利特性决定了应当综合运用两种方法论研究公众共用物共享权,其中,个人主义方法论体现在依据“生态人”假设、“请求权”理论与法律经济分析等方式研究共享权;整体主义方法论体现在对公众共用物的类型化研究与对共享权的综合化保护。综合运用两种方法论有利于了解个人在公众共用物中的具体需求以及借助个人权利体系予以保护,有利于从整体观、系统论的角度保障公众共用物的持续供给。  相似文献   

2.
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在人们相互交往过程中发挥着“舞台”的功能,是人们与大自然联系、接触的地域和空间。然而,我国现行法制强调对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行政管制而忽视了公众对共用自然资源合理使用的权利及其保障。为了舒缓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追求与共用自然资源行政管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必要以“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为核心重构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秩序。构建“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是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价值诉求,是充分保障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利益的法制路径。这一权利的本质是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资格、自由、力量和利益,是一项独立、新型的权利,具有公共性质的人格面向性和宪法位阶性。从法律基础来看,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经由宪法化解释路径、民法典的“权利”话语表达以及环境法上“环境权”一体两翼体系化解释实现规范内涵的续造。  相似文献   

3.
环境法法典化是新时代环境立法的新目标,环境权作为环境法领域的权利基石,应借助法典编纂的契机融入环境法典。环境利益本身的泛化性致使环境权内涵与外延在理论层面上兼容并包,这也决定了环境权应受公法、私法两种法律体系调整,其权利内容兼具公私双重属性。基于对以往“公权-私权”学说的审视与反思,文章重点针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三大法律要件展开环境权双重属性的法律分析,明确其法律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就环境权的入典路径进行探讨,提出在遵循法典编纂“总则-分编”的体例之下,采用“一体多面”的入典方式,秉持法典内容中的公、私法协同保护的理念,在法典总则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在分则编明确保障环境权的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4.
是非环境权     
早期的环境权理论研究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准理念,致力于人与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储备,进而在环境权理论中融入集环境的权利与人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为一体的权利构成。环境权理论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革命色彩,即从传统法理学的体系及范畴中提出自然权利的法律化以及环境道德法定化,进而在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属性等方面呈现出较强的反逆特性,在理论界呈现出较强的"是非"之态。改变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混沌"之态,必须加强环境权理论的实践认知。环境权理论的确立和发展不在于对传统法理学的变革或颠覆,也不在于对传统权利理论的修正,它的确立应当与传统物权和环境公力救济请求权共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体系,形成环境权与传统权利的良性互动,实现整体环境和资源范围内法律权利的有效均衡,最终走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相似文献   

5.
公众共用物概念的权利指向、主体指向、客体指向和利益指向凸显了鲜明的环境法学科特点.在环境法学中有必要客观全面地界定公众共用物,并对其进行分类.公众共用物是指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团体可以自由、平等使用的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分为自然共用物和人工共用物,有体共用物和无体共用物,生存共用物和发展共用物.  相似文献   

6.
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理论上对环境权主体的认识正在由以个人为中心向以公众为中心转变,本文论述了公众环境权的要素、性质、意义、实现方式等,旨在说明公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应在环境法中得到确认和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自上世纪80年代早期至今,环境权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为了实现环境法学科的独立和回应当代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历经30余年的环境权研究逐渐呈现出一种"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建构模式。"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呈现出"权利实体化"和"可司法性"的特征,旨在通过公民提起环境诉讼,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问题源自现代科技运用所造成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具有复杂的科技背景、高度不确定性和广泛的利益冲突等特征。传统的"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因其过度强调环境利益的权利面向以及司法程序本身的高度对抗性和事后性,难以有效减少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基于此,今后的环境权研究,应当从"司法中心"的实体性环境权理论建构转向环境行政的正当程序研究,尤其是要建构合理有效的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机制,化解现代社会中环境风险规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相似文献   

8.
环境权是伴随环境问题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重要法律权利,我国民法典应确认和保障自然人环境权。自然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对清洁、良好、舒适生态环境的享有权。民法典应以自然人为环境权的立法主体、应以物和行为为环境权客体、应以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和观赏权等生态性权利为环境权的主要内容。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主要体现为:环境权是具有私权属性的新型独立人权;环境权是独立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新型民事权利;环境权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生态性民事权利。民法典确立环境权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
将环境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已经在学界达成共识;而将其作为一种应然的法律权利则面临诸多困境。其原因在于法律上环境权的范畴界定不清,尤其是环境权利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不明且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环境权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一种新型权利,具有不同于既有权利谱系的典型特征。  相似文献   

10.
虚拟财产是网络社会中的重要概念,因其兼具虚拟和现实的双重身份而在法律属性和立法保护上存在较大的争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运用社会学中的价值理论、冲突理论和符号互动论对虚拟财产进行分析,明确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排他性和稀缺性的特征,得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的结论。应该从建立基本法规、完善价值确定规则、明确主体与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设立虚拟第三方等方面入手,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1.
传统物权客体理论具有局限性。面对环境危机,其特定性和排他性理论应予相应修正,物权客体的范畴应进行相应扩展。环境资源作为物权客体,面临对物的生态价值的追求和对物的概念的理解两个困境;但由于环境具有成为物权客体所必须具备的有用性、特定性和可支配性特点,及具备代为物权客体所必需的可度量性,环境资源作为物权客体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中国环境法治发展40年,也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发展和建设的40年。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形成由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成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利体系和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规则。总结经验,公众参与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题中之义,是提升环境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调动公众环保力量的必然路径。面向未来,广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注重提升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狭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完善主体界定、推动信息流动、推进协商参与和加强社会监督等实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麦考密克和拉兹都曾经主张清洁空气不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雷奥梅、沃尔德伦和马默却主张清洁空气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公共物品的“享用”和“生成”。其次,我们应该区分个体独立享用的公共物品和集体共同享用的公共物品。享用的非排他性和享用的集体性是两种不同的特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并不妨碍一部分公共物品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对象。个体能否独立享用某种公共物品,才是决定这种公共物品能否成为个体权利客体的关键。由于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具有个体独立享用性,公民个体在理论上可能对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享有权利。我们可以通过权利的利益理论论证个体环境权利的存在。因此,将环境权利写入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环境权的合理界定是环境权在法律上创设的前提,目前,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解存在分歧,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上。受现有的社会历史条件限制,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人和人的拟制体(即法人、其他组织、社团、国家);环境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权的内容则由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组成。  相似文献   

19.
麦考密克和拉兹都曾经主张清洁空气不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雷奥梅、沃尔德伦和马默却主张清洁空气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公共物品的“享用”和“生成”。其次,我们应该区分个体独立享用的公共物品和集体共同享用的公共物品。享用的非排他性和享用的集体性是两种不同的特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并不妨碍一部分公共物品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对象。个体能否独立享用某种公共物品,才是决定这种公共物品能否成为个体权利客体的关键。由于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具有个体独立享用性,公民个体在理论上可能对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享有权利。我们可以通过权利的利益理论论证个体环境权利的存在。因此,将环境权利写入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建设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环境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个体农民在生态利益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份额,也无法基于自己的单个权益决策环境事项、救济生态损害.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农民生态权得以落实,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农民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并通过农民环保组织引导农民生态权实现的组织化、理性化和有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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