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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9 毫秒
1.
国际税收争议的传统解决方式是公法上的政府间相互协商程序,该程序存在结果不确定、跨国纳税者权利和地位不明确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不清等缺陷。鉴于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主张在税收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引入私法上的仲裁机制。仲裁具有程序灵活的优势,可以为税收争议的解决提供更为确定的方案。我国有关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可以考虑引入仲裁机制。在仲裁机制的选择上,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税收仲裁应是替代性的还是补充性的、跨国纳税者的地位和权利以及选择独立意见仲裁程序还是简化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2.
目前,各国一般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然而,由于相互协商程序存在着某些缺陷,不能保证国际税收争议一定得到解决。因此,在相互协商程序之外,需要一种补充性争议解决方式(SDR)。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中的SDR包括调解、咨询意见和仲裁,其中又以仲裁最具发展潜力。如果各国能在税收协定中规定强制仲裁,就能保证国际税收争议的积极解决,从而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相似文献   

3.
执行许可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其依据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上,更与仲裁私法自治与国家公权强制间的张力有关。为体现司法对仲裁的适当监督,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法律路径应当围绕书面审查进行,而非口头辩论,这不仅契合执行许可的规范价值,更与我国集中式执行体制相得益彰。我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实际呈现出“债权人申请—法院职权审查”的单线结构,法院只需对仲裁裁决事实进行确认。由于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混合在一起,在适用上也要调和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向正常化、自由化以及制度化方向的发展,《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成为双方顺利开展所得税合作的重要保证.从当前两岸所得税合作所开展的工作内容来看,相关协议主要参考《OECD范本》的相关条文.在执行相关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突出表现为由纳税人所提交的涉及其税收利益的间接性争议.当前各国和地区解决此类争议的普遍做法是参考《OECD范本》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与此同时,随着税收争议案情的复杂多样及其对相关主体税收利益影响的逐渐增大,强制性仲裁程序作为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已逐步被认可与采纳.基于国际税收法制的最新发展与海峡两岸开展经贸合作的特点,两岸所得税合作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也应在建立相互协商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引入税收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5.
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评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建立在2008年修订版《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第5款基础上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具有附属于国际行政救济机制等区别于传统的国际仲裁机制的特点。相对于现行的相互协商程序和此前双边税收协定中建立的税收仲裁程序而言,OECD的这种仲裁机制具有督促和保证国际税收争议能够最终获得解决,促进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效率和公平的积极效用和意义,并不致对缔约国税收主权构成损害。中国可以考虑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中纳入这种后续补充性的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它以其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赖于其裁决能否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实际执行。公共政策保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我国应当合理区分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公共政策,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会可否在中国内地仲裁,其裁决应如何认定及执行,在中国仲裁界备受争议。通过对宁波中院有关裁定的分析,可发现其在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与解释上的不足。该裁定将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的做法,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裁决的国籍问题,并与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互惠保留相违背。考虑此类实践难题的化解,以及近期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动向,我国仲裁立法亟待明确以仲裁地作为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了一个由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组成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一般程序兼具包含交换意见和一般调解的非强制性程序,以及包含强制仲裁、强制司法裁决和强制调解的强制性程序。该机制还设定了特殊程序以解决由深海海底开采、快速释放被扣押船舶和船员,以及裁定临时措施事项引发的特殊争端。在我国与相邻国家海洋争端日益尖锐的今天,明晰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对于妥善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弥补学术研究不足以及澄清媒体误解,都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从国际海洋争端机制的适用范围入手,着重探讨该机制的内容建构与运行特征,并对其效力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整体上的强制性.《公约》构建了司法管辖、仲裁管辖和辅助管辖等多元异质性强制管辖,架构了前置程序、识别程序、初步程序和审裁程序等多重次序性强制程序.针对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端单方强推的国际仲裁,我们可以立足于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多元异质性与多重次序性,让《公约》机制为我所用,为中国所持的“双不”立场提供清晰的国际法注解,寻求中国主权维护之策,并为日后类似侵蚀中国主权的行为提供预防性立场注解,以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应利用初步程序,坚持前置程序理据,对仲裁法庭受案提出反对主张,利用对事管辖和时间效力阐明仲裁法庭无管辖权的法理所在,利用裁决属性搁置可能的不利裁决,以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11.
国际投资仲裁能否有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裁决是否得以执行。而仲裁裁决得到法院执行的前提之一是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国际仲裁庭取得管辖权需满足双重同意。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对该项通知是否构成条约的保留及其效力,学理上争执激烈。2007年“Saipem诉孟加拉国”仲裁案对中国缔结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推行网上仲裁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日益增多,全社会对仲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仲裁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如何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和提升仲裁服务功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我国大力推行网上仲裁方式,通过具体分析网上仲裁的制约因素,积极探索推行网上仲裁的思路和途径,加快仲裁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仲裁机构可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限的规定应特定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优于国际商事合同;在管辖权问题上我国可采用"并行控制"制度,建立"中止程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不应成为必经程序,我国应明确规定,仲裁前当事人因情况紧急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日益频发。投资仲裁是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最主要的方法。然而,国企运用投资仲裁上存在长时间、高金钱的投入和高败诉率的困境。《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给投资调解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投资调解将成为投资仲裁的重要补充,为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方法。国企因其产权的特殊性在使用投资调解上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挑战,如当投资调解的结果使国企的实收账款远少于应收账款时,国企可能被指控造成国有资产的恶意流失或存在腐败行为。为有效应对上述法律困境,应提高国企对投资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建立国企参与投资调解的科学评估制度,设立国企投资调解报告制度以及推动公正有效投资调解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5.
航空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航空事业的日益发展,航空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加,而仲裁则是解决航空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途径。航空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不仅有其学理基础,而且有其现实基础,与调解、诉讼相比较,它在航空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通过建立健全中国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外先进仲裁经验,加大中国航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配套与完善,落实航空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可行性途径,可以充分保障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 ,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即涉及到国际私法中有关冲突法的理论 ,又关涉各国的国内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17.
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自治性、相当的灵活性和很强的权威性,而《纽约公约》的存在使得裁决在外国得到执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都使其成为目前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选择。在我国,从1956年中国国家贸易委员会正式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理论界对仲裁的研究逐渐深入,实务界也越来越多地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从法律的角度对仲裁制度和规则的研究,且大都持有支持仲裁的态度,这使得对法律不够了解的人们很容易认为仲裁是一种既公正又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事实上,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是一个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对当事人而言,仲裁有可能变成一种既昂贵又费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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