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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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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功能及我国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进一步明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定义的解释。2.扩大《消法》第49条“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3.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以2014年3月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为视角,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现状,针对新《消法》第55条适用现状做出以下结论:"知假买假"者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具体分析;"欺诈行为"认定无需考虑经营者主观意图;"缺陷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新法第55条两款同时适用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消费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消费者".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知假买假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 ,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 ,从法理上进行深入分析 ,知假买假行为应受《消法》保护。从立法目的来看 ,肯定知假买假为消费行为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经营者因欺诈行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是《消法》立法保护重心倾向弱者———消费者的一种法律价值的取向。应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四十九条的立法意图 :一是该条是对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 ;二是该条是关于惩罚欺诈经营行为的规定 ;三是该条是以利益驱动的机制支持鼓励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5.
我国《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大。文章重点阐述了实践中分歧较大的法律适用主体、范围及合理度等问题,认为适用《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受益人应为消费者,该条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亦可以适用于合同违约行为,其惩罚赔偿额度应当据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中"欺诈"的定性与认定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适用前提。理解欺诈的基础是明确这个概念在经济法与民法的两个角度下的责任性质。而在此之上,探索"欺诈"具体适用时所要遵循的民法原则和经济法倾向,能够重新理解"欺诈"在新消法中的内涵。  相似文献   

7.
通过分析全国首例“苏丹红”案所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责任竞合问题,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及消费者受有损失。法律应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关系为合同关系。“苏丹红”案中,原告诉请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责任竞合时,权利人最迟应在一审开庭前作出选择,如果不作选择或者放弃选择权,应由法院依据有利于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原则,作出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形式的判决。  相似文献   

8.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以来,围绕着单位、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一直存有争议。从我国单位消费行为的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宗旨来看,单位不宜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不能因其主观目的而被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不能以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作为适用的条件,应当以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为要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借鉴主要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消费者科学、合理的定义,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作了介绍和剖析。文章认为,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既源于《消法》又不同于《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引入是我国对国外先进制度的比较好的借鉴,是我国私法体系进一步发展的表现,但是,该项赔偿原则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毕竟和《消法》中的双倍赔偿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而且由于存在相当多的缺陷,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最初是对侵权行为适用的责任制度,后被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中.从<消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的内容看,我国采用的是限制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适用于消费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它合同和侵权行为均不适用.这说明目前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对同类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必须从立法角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严格)责任;修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变"价款"为"实际损失";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针对民事领域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具有惩罚、预防、遏制、赔偿、激励等功能.惩罚性赔偿属于行政化的民事责任,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特殊侵权进行归责.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一般侵权进行归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条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经营者的行为如果既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时违背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故意购买,然后按照惩罚性赔偿进行索赔,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3.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制度中既有补偿性的赔偿规定,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在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上都不同于补偿性赔偿。在用人单位违法时,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突显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特色,这一特殊的法律责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劳动合同关系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立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设置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通过分析了产品局部欺诈应当作整体惩罚性赔偿以及"消费者"的范畴应当包括商品使用者这两大争议性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作为新的消费热点,商品房买卖应当适用《消法》第49条。因为从可行性来看,其符合《消法》第49条适用范围的 要求:“为生活消费需要”和“有欺诈行为”;从必要性来看,它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又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建 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从我国法际差异和法际协调的角度,具体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形成比较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为连接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有益桥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部门。宜进一步限缩“故意”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宜“以引起他人损害为直接目的”,即需具备主观恶意,,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新修订《消法》第55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议修改为“法律另有较高赔偿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利益收缴等方式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7.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引入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但该制度也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和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通过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现该解释尚存在不足之处,环境侵权和侵害环境权的概念混淆、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不清,以及没有明确证明标准等,使得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适用中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文章提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持审慎的态度,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更应当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当中,在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将侵权人的行为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法律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实证明至高度可能性时方可适用。  相似文献   

19.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20.
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它们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明晰的体现。物质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和抚慰性,附带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和惩罚性,含有一定的抚慰性。惩罚性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不可互相代替或冲抵。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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