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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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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功能及我国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进一步明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定义的解释。2.扩大《消法》第49条“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3.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新《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之内,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对于金融消费者受金融机构的欺诈能否适用新《消法》第55条仍有疑虑。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将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金融消费者,判决结果往往对消费者不利。文章首先分析金融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格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诉讼中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进一步探析。笔者认为,我国新《消法》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显不足,因此有制定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3.
立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设置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通过分析了产品局部欺诈应当作整体惩罚性赔偿以及"消费者"的范畴应当包括商品使用者这两大争议性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农资消费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则部分,是立法者不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体调整范围满足农民权益特殊保护的技术操作.因为农资消费的生产消费属性及农业生产资料自有规范体系,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需要论证,这一问题往往被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忽略.以"参照本法执行"的解释论视角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内在正当性;从农资消费赔偿案例研究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外部正当性.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农资消费的主体扩张适用和目的限缩解释的误区.必须明确农资消费主体是农民,而非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经济组织;农资消费的目的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目的是自用或销售不影响农资消费的定性;农资消费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是农民可选择的权利,而对公权机关或农资经营者而言具有义务性.  相似文献   

5.
立法机关自上世纪末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但这一机制施行中的纷争与探讨从未停歇。在其法律实施中存在种种乱象:司法维度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行政维度则过度规制惩罚性赔偿维权主体。惩罚性赔偿法律实施的乱象根源在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惩罚性赔偿理念与规范预期的裁判偏差和规制错位。为克服这一机制的运行困境,使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实施达致更优,司法机关应当将一般消费领域与食品消费领域区分,一般消费领域的案件裁判应当以"三要件"欺诈认定模式为核心;行政机关则应当转变规制思路,以类型化处理消费维权行为为基础实现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规制。  相似文献   

6.
通过分析全国首例“苏丹红”案所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责任竞合问题,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及消费者受有损失。法律应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关系为合同关系。“苏丹红”案中,原告诉请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责任竞合时,权利人最迟应在一审开庭前作出选择,如果不作选择或者放弃选择权,应由法院依据有利于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原则,作出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形式的判决。  相似文献   

7.
我国《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大。文章重点阐述了实践中分歧较大的法律适用主体、范围及合理度等问题,认为适用《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受益人应为消费者,该条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亦可以适用于合同违约行为,其惩罚赔偿额度应当据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欺诈是否适用双倍赔偿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商品房欺诈适用双倍赔偿。作者从新的角度再次阐述了商品房欺诈适用双倍赔偿符合法理。商品房欺诈不仅是对商品房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双倍赔偿不仅是对消费者个人的赔偿,也是对消费者群体的赔偿,对社会整体经济的赔偿。应当完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的立法,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上,以及对像商品房这类特殊商品的巨额赔偿金的处理上进行更为科学的规定,使其更具合理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广大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针对民事领域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具有惩罚、预防、遏制、赔偿、激励等功能.惩罚性赔偿属于行政化的民事责任,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特殊侵权进行归责.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一般侵权进行归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条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经营者的行为如果既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时违背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故意购买,然后按照惩罚性赔偿进行索赔,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0.
论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具体责任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就是经济法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广泛适用,而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其在实际运用中却往往不尽人意.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传统民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指出我国并未出台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尽快引入.  相似文献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一加一赔偿"制度,该条文的适用引起了很多争议.要解决这些争议,就应当修改和完善该条款,扩大受偿主体的范围,把重大过失作为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之一,修改赔偿数额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经历了兴起、扩张、回归的过程。美国大多数州只有在合同案件中存在独立于违约的侵权行为时才能对被告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的州允许对特殊关系的合同或一般商业合同中被告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合同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违约主体的强势性、违约行为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以及危害后果的开放性等特点。我国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突破消费合同的范围。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宜采用定额赔偿,应由法官依据一定原则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以来,围绕着单位、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一直存有争议。从我国单位消费行为的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宗旨来看,单位不宜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不能因其主观目的而被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不能以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作为适用的条件,应当以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为要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借鉴主要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消费者科学、合理的定义,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广大消费者对该法的信任程度一直不高.法律工作者对该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法理依据、法律评价和具体适用等应有准确把握,我国在相关立法中应借鉴英美法中归责新理念.  相似文献   

15.
机票“超售”自引入我国航空业以来,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到位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航空客运合同应被认为属消费者合同的一种,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处理争议纠纷.针对《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未对旅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能订入航空客运合同;由于航空客运合同面向对象广泛且数量庞大,不能如一般消费者合同那样一一提示与告知,但应以广播、张贴、牌示、放映字幕、特殊字体等显著方式公告格式条款并能为旅客所知晓的,可以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在“超售”事实的告知义务方面,亦应采与格式条款类似的告知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得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乃航空公司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不当,不应认定为对旅客实施了欺诈行为,不应有惩罚性赔偿之适用.此外,因超售拒载的延误赔偿应有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借鉴美国的作法,以实际损失为主、以延误时间为次要标准确立迟延履行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16.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学界争议颇多的话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描述不应否认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地位。《食品安全法》应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法,因此在食品安全相关案件中,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应以“明知”为前提,且不能将损害作为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既有通过索赔以营利的一面,也有监督食品安全以保障公益的一面。因此,彻底取消和打压“知假买假”者的“一刀切”行为并不合理。“知假买假”者在正确的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制下,可以依法有序地开展维权和监督,达成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良性运行体制。  相似文献   

17.
在简述三鹿事件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依据和立法意图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三鹿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此来保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在简述三鹿事件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依据和立法意图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三鹿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此来保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最初是对侵权行为适用的责任制度,后被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中.从<消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的内容看,我国采用的是限制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适用于消费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它合同和侵权行为均不适用.这说明目前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20.
以2014年3月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为视角,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现状,针对新《消法》第55条适用现状做出以下结论:"知假买假"者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具体分析;"欺诈行为"认定无需考虑经营者主观意图;"缺陷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新法第55条两款同时适用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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