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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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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规定,医疗技术损害归责原则实现了从过错推定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医疗技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案,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能够使法院居中、公平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也有利于调整、平衡医患双方心态,促进医患和谐。但在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后,在充分考虑到患方的实际举证能力的前提下,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制度,更需要补充条款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2.
刍议医疗侵权案件中患方举证责任的扩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尚局限于证明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存在的范围.但是审判实践中发现医疗过错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应当适当转移到患方.这是因为医疗鉴定通常仅就医疗技术进行评价,而不能涵盖医疗行为中所有内容.此外,很多患方具备证明医方存在责任事故过错的能力,而且自发的在运用.同时,患方在诉讼技巧上常常更优于医方,举证能力大大超出理论界的预想.因此可以扩大患方的举证范围,将属于责任事故过错的证明责任适当分配给患方.  相似文献   

3.
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在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 ,司法中做法各异 ,我国民法理论界主张的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兼采公平责任原则等均有合理的一面 ,但同时也有误区。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应属于法律强制规范的领域 ,自己责任原则要求作为行为人的雇工对损害后果自己负责 ,但危险理论、报偿理论等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而这些理论并非是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的理论依据。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应依雇佣活动的性质、雇工的行为确定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构建了一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找到了综合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点,科学地处理了不同的利益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并不严谨,在规范设计和语言表述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应有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可能会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准确解释和正确适用,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医务人员行医行为侵权归责原则如同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经历了从结果责任至过错责任,由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现代社会,医务人员行医行为侵权之归责原则应分情况对待:对于因医务人员自身的过错导致医疗纠纷应按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非因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于患者不利的医疗后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时学校责任认定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损伤时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依据何在 ?“监护权自动转移”说、“推定委托”说、“过错推定”说均不成立。其判断认定的标准只能是 :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学校行为有无过错、学校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7.
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医疗过错"三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错的存在是医疗侵权责任成立的首要条件。在现行医疗纠纷二元化司法解决机制下,关于医疗过错的分类并不合理,应按照是否须鉴定将医疗过错分为技术性医疗过错和责任性医疗过错。技术性医疗过错的举证仍应以过错原则为主,责任性医疗过错的举证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目前认定医疗过错的实际主体是鉴定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增强法院在鉴定程序中的主动性和控制力;同时,应根据医疗过错的性质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我国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对责任主体制度的建构存在严重缺漏,法规体系多重“防治”而疏忽“补偿”。机场噪音损害责任主体是机场噪音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从机场噪音产生的原因上探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较为现实可行之道。航空公司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通过其向机场缴纳的起降费中增加噪音防治费予以落实。机场应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机场权属与管理的多样复杂性,具体的责任承担可具体分析。作为机场和周边建筑的规划方、建设方、环评方和审批方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对机场噪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主要依据,改变了 《民法典》第1221条确立的“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导致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混乱。就《民法典》第 1222条的性质而言,区分认定说更符合第1221条和第1222条的逻辑关系,也为医疗机构提出反证留下制度空间,应予采纳。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平衡各项医疗过错认定因素的证明作用,明确医疗机构对法律推定情形中的违反医疗规范行为可提出反证,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范围作限缩解释,力求厘清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医疗侵权过错的证明困境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即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负证明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改为原则上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新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其实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对医疗侵权宜继续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即对医疗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待时机成熟时,建立医疗侵权无过错责4-2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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