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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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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较模糊。随着多极化趋势的增强与美国海军霸权地位的逐渐消退,沿海国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专属性开发、安全因素等的考虑而扩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嗣后的国家实践可为条约解释提供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对条约的修订。这一实践可为我国完善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供借鉴,即细化军事测量立法、明确海警检查程序、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立法间接规制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专属经济区,这是不同于领海或公海的特殊海域,说明海洋权益的多元化及其扩张成为国际海洋法的现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表述并不明确,沿海国和航行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划分及法律解释,一直存有分歧。海洋自由是国际海洋法的支柱性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的国际海洋秩序,应认可航行自由的价值排序高于海洋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航行国可以完全不尊重沿海国的利益和主张,沿海国主张对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以及航行国主张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如公海一样的自由航行,都趋于片面。双方不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列举规定以外扩大解释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现代国际海洋法理论的演化及更多的国家实践,会推动专属经济区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80年代国际法发展史上最丰硕的成果莫过于1982年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尽管它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已是举世公认的“海洋大宪章”。近几年来,有关海洋法公约本身的研究已是硕果累累,同时,海洋法公约在其谈判、起草和签署各阶段促进了条约制度的全新发展。这些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谈判表决制度;2.保留制度;3.强行法制度。因此,如果把海洋法公约同条约法制度的发展结合起来研究,或是通过探讨条约法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研究海洋法公约,便有可能获取一些仅局限于研究海洋法公约而不可能发掘的新东西。  相似文献   

4.
全球海洋环境正遭受酸化的威胁但缺乏足够的治理,现行的国际法律规制处于“制度复合体”的困境中。海洋与环境制度碎片化的持续状态将阻碍对海洋酸化形成联合系统的治理力量,采用一种整合性的规制方式十分必要。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全面应对海洋酸化的特定法律框架来主导规制,由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提供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指导国际社会统一行动。这种解决方案能否实现规制目标,有赖于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是否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以及是否为海洋酸化提供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然而,现行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对海洋酸化普遍重视不足且缺乏敏感性,这对形成有效的规制措施构成一定的障碍。当前,各国可从尽量减缓和扭转海洋酸化的趋势、主动干预已出现的海洋酸化现象、增强海洋生态系统的复原力3个维度入手,在主要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进程中为应对海洋酸化寻找达成共识和集体行动的机会,尽快推动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包括以现有条约为基础增加相关条款或丰富条约解释,并出台有效规制海洋酸化的务实举措,尤其需要考虑在气候协定中设定明确的与海洋pH值直接相关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相似文献   

5.
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约解释规则及时际法理论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唯有通过利益相关国的不断努力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在公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学中一门古老而实践性较强的法律分支。作为海洋法渊源之一的海洋习惯法是践行这种法律的重要表现,一系列的国家实践是海洋习惯法渊源的证据所在。海洋习惯法较海洋条约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作为海洋条约法重要表现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解决所有海洋问题的唯一法律依据。当条约规定不明,或就某些事项没有规定时,海洋习惯法就起着重要的补充的作用。国际司法机构援引海洋习惯法作为裁判依据已成为惯例,在海洋条约法没有规定或者无法约束的情况下,海洋习惯法成为一项重要的选择。《公约》多处体现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且海洋习惯法的内容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的范畴,无视其他与《公约》具有同样效力的海洋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是对《公约》和习惯法的误用。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是惟一一项专门适用于北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款,它为北极环境,特别是北极船源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该条款的执行效力大打折扣。本文在对《公约》第234条进行文本解析的基础上,分析该条对于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以及面临的困境,并在参考先进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北极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8.
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域,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就此产生争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中国为代表的沿海国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都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出发,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一系列军事活动作出利己的诠释。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分析中美两国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立场与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应事先征求沿海国的同意,沿海国在维护国防安全和资源主权之说的依托下享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我国可通过国内立法、缔约、谈判等多种手段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相似文献   

10.
80年代国际法发展史上最丰硕的成果莫过于1982年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尽管它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已是举世公认的“海洋大宪章”。近几年来,有关海洋法公约本身的研究已是硕果累累,同时,海洋法公约在其谈判、起草和签署各阶段促进了条约制度的全新发展。这些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谈判表决制度;2.保留制度;3.强行法制度。因此,如果把海洋法公约同条约法制度的发展结合起来研究,或是通过探讨条约法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研  相似文献   

11.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对各沿海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这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宪章”除了在第234条明确了相关冰封区域的条款规定适用于北极以外,其他各项条款规定虽表面上没有直接对北极地区进行法律规制,但该公约的适用不仅影响着北极,也决定着北极地区秩序的建立与和平的维护。  相似文献   

12.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条是有关构建该公约遵约机制的一个条款,但其形成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综合运用国际条约解释的基本方法,可以全方位把握<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遵约机制的构建过程.该过程中透露的信息与经验也可对即将展开的新一轮全球气候变化条约的谈判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3.
南海传统九段线与海洋划界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总体而言,南海周边各国的海洋立法和实践逐渐趋向一致,中国与越南已经开始了北部湾口外海域划界的谈判工作。本文对南海目前的政治形势,中国传统九段线在划界中的作用,以及周边国家的领海基线、划界原则和主张等问题作了简单分析和概述。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美、日等国在我环台湾海域的非法测量活动日益猖獗,我国累计发现数十个海洋浮标漂移进入了我专属经济区海域,对我国海洋安全造成威胁,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不能直接规范和管理.鉴于此,为加强对我国管辖海域涉外海洋浮标活动的管理,为规范国内科研部门与涉外组织在我国管辖海域利用海洋浮标进行的科研活动,我国有必要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浮标管理规定”.本文仅就相关一般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一些立法探讨.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在批准公约后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应制定相应的对策,认真履行公约的规定,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具体来说,应加强我国的海洋立法,使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和海洋管理,大力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我国的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相似文献   

16.
气候变暖导致北冰洋融化,北极通航成为可能。有关北极航道(西北航道及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加拿大、俄罗斯的"内水论"与美国、欧盟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论"形成鲜明对比。不放弃相应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通过与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合作有效利用北极航道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北极航道利用中应充分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为维护海洋环境安全、船员安全及航行安全制定的条约及软法性指南。利用北极航道是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海事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亦是实现我国北极权益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17.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海洋法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它既属南极条约体系的调整范围,又面临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调整。在二者的发展进程中,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问题充满了冲突,尽管有协调二者的努力,但冲突仍多于和谐。本文依循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介评二者在南极海域法律问题上的关系,这对进一步研究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均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8.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近代中美关系史上的一项重要条约内容。从1844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起,美国即紧随英国之后在华获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美国能够获得这项条款,与英国对华谈判的既定立场、清政府对美谈判所持的"一视同仁"方针、美国来华缔约谈判的既定目标,以及英美在谈判过程中的遥相呼应都有关系。而这项条款的措辞,界定了最惠国待遇极广泛的外延解释余地,并且在内容上规定了中国单方面给惠,由此才形成了中国近代史上贻害无穷的广泛的片面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相似文献   

19.
专属经济区制度出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五部分,也是公约的一项创造性规定。自公约颁布伊始,对于非沿海国是否有权到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测量活动便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令人惋惜的是,公约对于军事测量活动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为不同国家对于条约的解释留下了空间。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之争实际上是海洋大国与小国之间在航海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利益博弈的缩影,在公约第59条也给出了利益权衡的解决路径,即"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将和平与安全的目的贯穿于公约的各个部分,以此来指引公平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争端逐年递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强制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以及非强制性解决方式的谈判、调解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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