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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理论界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着较大差异的学术见解。利用司法公权力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诉讼欺诈行为严重脱逸了社会相当性,具有纳入犯罪圈进行刑罚谴责及其否定性评价的正当理由。诉讼欺诈行为符合诈骗行为的内在结构模型,但是在规范刑法学上,把诉讼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论处存在诸多障碍,这决定了在刑法分则中设立"诉讼欺诈罪"是我们的理性选择与最终出路。  相似文献   

2.
虚假诉讼在当前的蔓延发展已经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对某些虚假诉讼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但仍未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展。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虚假诉讼入罪的呼声愈发高涨。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虚假诉讼纳入立法中。本文在刑法谦抑性视角下,通过厘清和分析虚假诉讼的概念、入罪的学说,兼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为立法修改、具体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及草案二审稿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是在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问题、审辩冲突激烈背景下,适时作出的调整。通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罪名渊源、修改过程的梳理,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仍应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方可入罪;应当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中,但同时,也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然侮辱""恶意诽谤"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标准;"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4.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应增设破产欺诈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我国刑法却未规定破产欺诈罪。现行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诈骗罪等均不能涵盖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破产欺诈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和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刑法应在第16 2条中增设一款 ,规定破产欺诈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存在着行为类型单一和行为对象过于狭隘的弊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该罪的"扩容性"完善,有利于其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随着扰乱法庭秩序罪入刑门槛的降低和"兜底条款"的设置,该罪呈现出恣意扩张并有可能侵蚀当事人及律师诉讼权利空间的新倾向。对此,应从"二元化"立法体制的衔接、定罪标准的确定和事前介入防范等多方面就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适用做限制性探讨。  相似文献   

7.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8.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互联网彩票市场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导向不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可能等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刑罚权的不当扩张,刑法理论应当对违法的互联网彩票经营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刑事可罚性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我国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只有互联网彩票赌博、销售境外彩票和以欺诈手段销售互联网彩票这三类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不合法的互联网彩票经营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11.
网络空间中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实行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空间中"使用盗窃"行为的普遍化,部分源自于提供犯罪工具等帮助行为的职业化。在"使用盗窃"行为无法入罪化的情况下,难以依赖共同犯罪理论来对"帮助使用盗窃"的行为加以刑法评价。在"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借助《刑法修正案(七)》的法条成就,将"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罪状加以改造,来实现"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独立入罪化,或许是最佳立法通道。但是,刑事立法的关注重点应当从保护网络管理秩序逐步向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益转移。  相似文献   

12.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技术属性取代法律属性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而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来看,技术判断主导下的罪名扩张适用,不应成为刑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立场。相反,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精神,将刑法规制手段的行使,限定在保护刑法已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数据和维护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其中,对于爬取刑法已类型化保护的公开作品数据行为,基于个案全部事实应受刑罚处罚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爬取刑法未类型化规定的其他公开数据行为,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爬取公开数据行为扰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受刑罚处罚时,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13.
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不亚于普通诈骗,只有启用刑罚才能加以遏制,因此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诈骗罪定性最能反映诉讼欺诈行为的本质,符合司法实践潮流,且法院作为直接被骗主体并不与诈骗罪的构成要求相违背,因此对诉讼欺诈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能获取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  相似文献   

14.
为防范、惩治改革开放后日益猖獗的贷款欺诈行为,我国刑法新设了“贷款诈骗罪”。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该罪在设计上尚存在一些疏漏。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须具备"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而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如何认定有无"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假药犯罪"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认定上各行其是。因此,统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的认识,全面思索刑事立法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加以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对于完善生产销售假药刑法规制体系具有立法和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有效规制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有赖于行政法与刑法各自特性的充分彰显和功能的协调发挥。公法适用的层次性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秩序上恪守刑法最后保障原则,即公法适用秩序的先行政后刑事,在未穷尽行政法方法之前一般不得动用刑法,“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恰是对上述规则的典型违背。“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超越了当前中国社会对犯罪概念的普遍认知,其犯罪化的正当性值得反思,犯罪化的有效性亦不能被实践所证明。刑法不当前置所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纠结与混乱昭示着发挥行政法能动性与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双重必要。  相似文献   

17.
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有严重的危害,而且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而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恶意串通诉讼罪应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个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有主次之分;客观方面表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暗中勾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法院面前相互配合进行表演,蒙蔽法院,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恶意串通诉讼罪的最低刑不应低于普通诈骗罪,而最高刑不应高于妨害司法的犯罪.  相似文献   

18.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主要调整和规范"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文章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定义和行为方式,分析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必要性,进而重点论述这一罪名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在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类型设定,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打击...  相似文献   

19.
许多西方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同了“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我国对“婚内强奸”立法规定模糊不明,理论学说众说纷纭,司法实践裁决不一。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婚内强奸应在一定范围内有限成立强奸罪。作为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影响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在刑事立法层面,应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婚内强奸”入罪进行限制,在刑事司法层面,应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对“婚内强奸”入罪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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