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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2.
论陪审独立     
陪审制是法院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陪审独立是陪审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对陪审独立作过具体的论述.陪审独立的内涵包括审理职权上的独立和相对于法官的独立两个方面.为了实现陪审独立,必须使人民陪审制度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并明确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以及陪审员的资格和产生程序.  相似文献   

3.
翻译最基本的要求是尊重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根据英国Jury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运作程序,可以总结出Jury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法官随机抽选出12名公民在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作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的判决,然后法官就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判决;而根据我国陪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陪审员是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在评议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因此,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英国的Jury制度翻译为陪审团制度是不恰当的。根据Jury的基本内容直接翻译过来,实在找不到比较简短、概括恰当的词语;不过可以采用音译的形式,将Jury翻译为纠理团。  相似文献   

4.
学者多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探讨刑事判决书说理性的不足,但从刑事实体法上看,其实质上内含着刑事法官解释权的运用问题。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过程既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更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做出详细解释的过程。结合案件事实明确法律文本的真意是法律解释的本旨,而刑事判决书对判决理由的陈述就是展示这一解释过程的载体。由于我国刑事法官一直不享有法律解释权,体现在刑事判决书方面即是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理由的解释、论证不足,判决书说理性差。如果法官能够主动运用法律解释权,那将对于加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和提升法官素质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历经变迁,由于现行宪法删除了对陪审制度的规定,加之陪审员制度存在着不足,导致人民陪审制度被淡化。本文从当前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为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固有价值、实现民主政治的功能等方面论述了对陪审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主张从完善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新类型案件、专业性强的案件实行专家陪审制度,建立陪审员的选择与回避制度和建立陪审员更换与庭审更新制度等八个方面构建和完善陪审制度。  相似文献   

6.
《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的规定标志着“事实审”在陪审领域的确立,但是根据法律文本的考察和既有陪审制度的实践来看,陪审员“事实审”还面临以下三方面的困境:新法规定的“法律审”和“事实审”难以做到泾渭分明;我国司法机关在多方压力之下形成的“规则依赖”惯性巨大,陪审员受其影响过分依赖证据而非内心确信进行审理与“事实审”的目标不符;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对建立陪审员制度的“知识比较优势”预设前提形成了挑战,进而影响到“事实审”的效果。通过借鉴域外的相关做法,可以着重从构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创新庭审合议程序以及完善陪审员认定科学证据的相关规定等方面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7.
中外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陪审制度在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关系、陪审的案件范围、陪审员的表决方式以及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的作用等诸多方面与外国陪审制存在较大差异 ,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既有审判模式、价值理念的不同 ,又有配套制度的不完善。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应当在陪审案件范围、陪审员资格、陪审员产生方式、陪审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与解决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贯穿在处理涉台民商事争议的始终.有关法律事实的定性、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等等都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然而,法官就涉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与解决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论陪审员对法官权力之制约及相互关系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员与法官是同一审判权的行使者 ,其相互关系是以微观分权的方式实现权力制衡。本文在完善权力内部要素制约理论的基础上 ,深入剖析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权力制约关系 ,结合我国陪审制度弊端之始因 ,重新构建陪审员与法官权力运作关系及程序操作方式  相似文献   

10.
在对诉讼程序作精细区分的前提下,"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下的案件类型为事实不易查清但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应界定为案件事实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经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后即可查清的案件.此外,各类组织模式的衔接应以是否符合类型化案件为条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与"合议制+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期限上应有所区别.应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和健全法官责任机制的司法配套改革,以保障"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11.
陪审制度在西方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效果甚微。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0年起草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草案 )》 ,从陪审员的组成、适用范围、资格条件和选任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略论中国陪审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 ,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发展呈衰微趋势 ,中国陪审制度的基本现状不容乐观。中国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通过参审来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现行陪审制度应从“陪审员选任制度”、“陪审案件范围”、“陪审员职责”等方面进行改革 ,使陪审制度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力措施  相似文献   

13.
王一怀 《南都学坛》2004,24(4):86-90
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于殖民地时期的新南威尔士,1900年的联邦宪法规定了陪审制度,但陪审法仍然属于各州或地区的立法权范围。澳大利亚的陪审制度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陪审适用于可诉罪,不适用于简易罪;陪审团必须具备社区代表性与公正性,前者通过选民名单的随机挑选来实现,后者由回避申请和藐视法庭罪的刑事制裁等程序来加以保障;除了联邦犯罪以外,各州法律允许陪审团做出多数裁决,但有程度不同的、较大的限制;法官对陪审团具有司法指导的职能,如果证据存在高度缺陷,可以指导其做出无罪裁决;对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可依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上诉,理由主要是裁决导致了审判不公以及证据缺乏可靠性可信性等。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用人民陪审制并享有与该程序相关事项的诉讼权利。其实质是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对程序价值作出判断的一种处分行为。我国目前由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制的做法存在很大弊端,借鉴国外审判形式选择权的实践方式,赋予当事人积极完整的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5.
中日两国几乎同一时期制定陪审员制度,但在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陪审员资格、陪审员选任、陪审员权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通过中日陪审员制度以及该制度实践的比较,分析归纳日本陪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以期为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历史、背景、法理、法律——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四维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制度自清末移植到我国之后,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命运历程.由于实践中的运行不尽如人意,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在许多学者眼里,陪审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的"鸡肋",废止之声日涨.但是陪审制度有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它可以在司法独立和司法民主之间确定正常司法的位置,实现一种混合的正义.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陪审制度的第二个春天也许不久就会到来.  相似文献   

17.
汤维建 《南都学坛》2007,27(2):82-89
司法公众参与是现代各国司法所致力追求的一个时代内容,陪审制是司法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陪审团制是陪审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司法审判形式。陪审团制经历了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大陪审团到小陪审团、惩戒主义到不惩戒主义、控审不分导致控审分离、集体作证到集体审判及法律审到事实审等不同的演变轨迹。陪审团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七方面构成:一是陪审团制度的适应范围应具有法律的明定性和判例的补充性;二是陪审团的人数一般为12人;三是陪审员的资格有积极的资格限制和消极的资格限制两部分;四是陪审团的遴选上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五是明确规定担任陪审员应获得的相应报酬及经济补偿权力;六是由于陪审员为外行法官,因此他在听完庭审全过程后必须接受法官的法律指导;七是对陪审团的裁决情况一般是一锤定音,因这种裁决的结果受到宪法的保障。目前我国的陪审制也处在改革之中,借鉴国外陪审制有益的因素,构建适合我国需要的并且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8.
论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体现司法民主化和审判公正的陪审制度普遍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中,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和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参审制两种。通过对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利弊权衡,我国应废弃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在保留法官合议的基础上重构适合我国国情的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19.
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立法规定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根据举证的难易程度、证据的远近距离或是否有助于损害的预防与救济等价值因素,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地处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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