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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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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仍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来确定船舶物权的准据法。然而,《海商法》中相关的冲突规则已渐显陈旧,很多条文已经不能为现实的纠纷提供指引。本文结合新法的指导思想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对船舶所有权、留置权、以及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日益明显,各国纷纷采用灵活多样的规则和方法来确定其准据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其趋势集中表现为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采用独立调整原则,以有利于原告原则为政策导向,综合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及被告可预见性原则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我国应顺应这一系列新的国际发展趋势,以尽快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3.
各国诉讼时效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冲突。传统国际私法解决诉讼时效冲突的方法是采用定性制度,将其识别为单纯的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被识别为实体问题则适用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则适用法院地法。传统解决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方法产生了诸多问题,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本身的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二步定性的方法解决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初步定性为国内公共秩序法,第二步定性为以实体法性质为主。从而,其法律适用应当以适用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体现了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合意,该条款具有效力上以及权利来源上的独立性。法院地冲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如果国际商事合同不涉及公共利益,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院地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除非当事人在法律选择条款中明确规定准据法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该条款确定的准据法能够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当法院地冲突规则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在侵权责任与国际商事合同存在密切联系或者出现责任竞合时,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律选择条款既不以权利为内容,也不以利益为内容,该条款不能通过利他合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如果选择了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与其他未选择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密切联系,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扩张适用于其他合同,进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在处理"共同侵权案的原告不愿列实施共同侵权的其他人为共同被告"问题上,法院能否依职权强制追加"其他人"为共同被告,关键看原告该处分行为是否超出其处分权的法定范围,即法律对该项处分行为是否有明令禁止性规定以及是否有明示法院可以或应当干预的授权性或义务性规定.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原告法律地位的三重角色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法院和被告在不同法律角色上的功能定位。我国应在程序启动者、事实证明者和诉讼推动者等法律角色中 ,限制法院的职权 ,赋予原告更多的主动权 ,保障原告的当事人地位 ,并真正实现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  相似文献   

7.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规定在《海商法》与《国际私法》中两种立法模式。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国家采取统一制,有的国家采取分割制。中国立法应当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并修改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作出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法院处理的有关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 ,依据《民法通则》确定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原则 ,结果大都导致我国法律为唯一准据法。但因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技术因素 ,却造成了我国消费者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弱势法律地位 ,从而诱发国外投机商的市场投机和歧视行为。要遏制因法律适用原则所导致的这一现象的发生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应该采取更为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制度,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撤诉制度未成体系,缺少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没有考虑撤诉对被告的影响等。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对撤诉申请规定有限审查原则,规定被告在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处分权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法院对被告行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原则,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明确再审案件的撤诉权,对原告撤诉后再起诉的行为应当予以限制,应当考虑撤诉对时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资讯和更加快捷的联系方式,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网上侵权案件也给我们传统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网络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便是突出问题之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案件和网络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网络侵权纠纷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遭受网络侵权的原告往往难以确定实施网上侵权行为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点,原告处于起诉困难的窘境。本文认为,应当从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出发,对传统管辖理论和网络管辖新理论、网络案件侵权行为地以及外国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尤其是应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理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之一,这可以给原告更大程度的法院管辖选择权,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起诉难问题。  相似文献   

11.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之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船舶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国际社会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几种立法实践。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留置权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法律,但当事人所约定的外国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比内国法更宽泛则应排除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2.
香港特区的船舶扣押制度沿袭于英国,在香港回归后继续适用。海事请求权人既可在行使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或普通海事请求权的对物诉讼中申请扣船,也可在对人诉讼中申请扣船.但各自的条件有差别,与内地的相应做法也存在差异。同内地的扣船制度比较,其在申请人的负担、程序的简捷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在扣船范围、司法担保功能等方面有其不足。  相似文献   

13.
对财产权被侵犯所致精神损害不宜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的权利损害,应另寻救济办法。原告的财产损害决非房屋使用费等直接损失,还应包括房屋被不道德地利用所导致的价值贬损,这部分损失也应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设专门针对非法侵占他人不动产的罪名。  相似文献   

14.
本文考察中國內地分別與台灣、香港、澳門三個地區之間人才流動的现狀、制度與政策安排以及前景。兩岸四地人才流動主要表現為港澳台居民基本可自由在內地就業,但港澳台對大陸人才的流入還有相當多的限制,尤以台灣為甚。澳門的人才市場對內地居民在港澳台三地中是最開放的。香港只開放高層次人才市場,對非專業技術人才和家庭傭工還沒有開放,未來政策存在不確定性。台灣基本還沒有向大陸居民開放人才市場,未來政策主要取決於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台灣政權的更迭。  相似文献   

15.
2006年7月,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从其主要内容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容了内地的审判监督制度,并将内地所有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权的法院的判决纳入进来,具有突破意义。但是,它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民商事判决流通的合作,我们应该赋予互惠原则新的涵义并完善内地的审判监督制度。同时,香港也应该逐渐建立对内地的司法信任。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四个不同法律适用领域,它们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根据这四个地区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十分必要。只有结合四地区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实际情况,在法学理论上有所突破,并参考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理论和经验,才能最终解决这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17.
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时多会以判决不具备确定性或终局性条件而被拒绝,旨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确定性制度在我国法律文化中缺乏存在土壤,香港法院应当尊重内地法律文化,从内地法律制度的视角出发认识内地法院判决,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互相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18.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在涉外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就必须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文章对国际社会有关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评析,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实现中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同时,还规定了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为法院进行协调活动留下一定的空间.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制度,已经提上了行政诉讼改革的议事日程.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了建立行政诉讼有限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域外的理论与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我们需要从行政审判的现实出发,了解行政案件协调的现状,借鉴域外的理论与具体制度,建构我国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困难。这与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处理直接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较为特殊,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考量,但仍显保守,对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效果有限。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及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也表明,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分配给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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