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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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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信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法律化,核心是“善意”和“利益平衡”,因此,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以及以欺诈性手段损害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法官评价案件事实时可以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主观要件进行客观化。  相似文献   

2.
鉴于恶意申请专利对竞争秩序和机制的破坏,亟待对其行为认定和法律规制路径进行重新思考和梳理。通过解析恶意申请专利的本体论,探究行为发生的理论渊源和内在成因,将其定性为市场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对恶意申请专利做类型化研讨,将其进一步限定为利用现有技术、窃取他人技术、编造虚假技术提起专利申请的行为。由于专利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对恶意申请专利的疲软,遂以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为视角,分别探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从而有效弥补申请阶段的制度性瑕疵,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解释体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购物已日益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受众群体庞大的特点,以不正当地人工删除差评行为来获取竞争优势。人工删除差评行为对于消费者决策、经营者竞争的显著消极影响,是对该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要动因。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出现,从主体认定、行为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些挑战,应从多方面衡量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的正当性、明确责任主体、适当加重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法律规制,以求达到有效规制人工删除差评行为、维护互联网交易平台正常竞争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如今数据已成为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富矿",围绕数据的不正当竞争便甚嚣尘上。国内喷发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多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进行认定,并从"竞争关系""商业道德""经营者利益"着手。诚然,在数据竞争规则孕育的背景下,其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但同时难免存在对竞争关系的认定拘泥于传统思维,片面强调经营者利益以及未对商业道德认定形成统一认识等误区。是故,在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建议在保留竞争关系认定要件的基础上理性调整竞争关系的认定地位,明确限定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界限和适用模式,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以整体利益为最终法益保护目标。  相似文献   

5.
商业道德标准与市场效果标准为法官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援引行业规则及创设新规则是将商业道德具体化的有益尝试。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援引行业规则以前并未对行业规则是否"良好"进行评判。同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亦存在内涵模糊等问题。与商业道德标准相比,适用依附于客观事实的市场效果标准更具准确性。但实践中很多法官忽视市场效果标准的重要功用。即使适用市场效果标准,多数法官往往忽略消费者权益在判定行为正当性中的关键作用。构建"以市场效果标准为主,商业道德标准为辅"的判定模式将使判决更具科学性。在此模式下,应限定据以认定商业道德的行业规则之条件,修正"非公益必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比以往法律更为具体的规制,但适用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在先知名商品的认定应进行综合认定并且以知名度为认定核心,进一步明确主观要件在侵权认定中的作用,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在适用范围上的差别,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相似文献   

7.
试论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表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诸如虚假广告、假冒行为、巨奖销售等,已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具体的法律表现形式,已成为每个进入市场的民事主体所必需首先了解掌握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最活跃形态,在长期弱监管、强保护的数字市场中,平台制定的自我管理规则率先承担了大量市场管理功能,进而形成平台秩序。大平台的运行秩序带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的表象,对平台秩序的底层权力关系认识不足,造成了刑法对干扰平台秩序行为的入罪过度。大平台依靠数字技术建立数据权力,趋向排斥竞争的垄断化秩序、支配用户权利行使的准社会秩序,但平台秩序的本质是平台营利的稳定性,它缺少社会秩序法益的可保护性。对于干扰平台秩序的行为,应区分平台秩序关联的不同法益而予以入罪限缩:对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对利用平台规则侵害平台财产法益的行为,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对侵害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用户财产利益的行为,区分适用财产犯罪和计算机数据犯罪。  相似文献   

9.
论企业名称权保护中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企业名称权保护中,禁止侵权行为是权利人专有权的最基本的直接保护手段,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权利人更广范围保护的必要补充。当一利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非法行为不能认定是一侵权行为时,权利人还可以“利用自己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寻求私益的保护。然而,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和利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界的大多观点均有界定不清之嫌。实际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对权利人企业全名称专有权侵犯的一种“私”法上禁止的行为,利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混淆或淡化权利人企业名称字号的一种“公”法上禁止的行为;前者以专有权被侵犯为要件,不关注相关公众是否混淆或误认,后者必须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但对知名企业名称只须淡化其名称的财产价值即可。  相似文献   

10.
公共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标。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公共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公共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主要体现为一种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立足司法实践,以公共利益的内涵为基点,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公共利益保护的历史脉络,将公共利益的主体限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某一领域的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内容为保护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公共利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作为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和促进公平竞争两个方面,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双重变革,以期给予公共利益较为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不仅影响商标注册的审查和商标争议等活动,而且也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因此,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非常重要.作者认为,要以是否造成商标混同、是否使消费者对商品出处发生误认为总的认定标准.认定时要遵循四个原则.其外,要通过商标注册审查,异议程序、争议程序,并运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和禁止商标相同或近似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12.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因其并未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演愈烈。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的最末端,互联网竞争行为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论的层面,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同时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在解释论的层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放松对"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的认定,而更加侧重于客观市场效果,重视消费者权益在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营者概念的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莫衷一是,相似的案件常常因为法官对于经营者概念的不同理解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经营者的概念需要从经济法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境外法、现行法等多个维度重新审视,只有扩展经营者概念的内涵,才能适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南都学坛》2018,(1):64-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评价的行为是商标注册人的抢注行为及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行为。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因其行为本身的非正当性、抢注人损人利己和投机取巧的主观恶意,该行为损害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必须予以严格规制。对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而言,其使用行为的客体为商业标识,商品使用行为的非法不等于商标使用行为非法,当其使用达到使"相关公众知晓"时,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具备了"一定影响",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相似文献   

15.
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可以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知识产权,但是这种拒绝许可行为不应当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在知识产权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考察应当重点关注其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限制了进一步的创新等因素;在反垄断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应当重点关注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许可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因素。据此,针对我国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读,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法秩序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17.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18.
自从我国制定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竞争法学界更多地关注该法所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其第2条一般条款的运用问题,对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内涵并未给予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时所指的"合法权益",在针对虚假广告等行为时,具体含义为何?我国各地法院在裁判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或统称为合法权益、或表述为竞争优势等内容、或表述为竞争利益、或径称为公平竞争权。鉴于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的缺陷,其与经营权、经营自主权、营业权等具有不同的内涵,有必要将此种法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即公平竞争权。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售中混淆,因此有关商品房、汽车等领域,虽构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费者的特别注意而未导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少数判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需要重新认识其构成要件,即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为了争夺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经济的竞争秩序.为了保障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和持续繁荣,必须加强和完善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作出调整、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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