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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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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对“垄断”“垄断协议竞争效果”的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不全面统一,以及在垄断协议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对欧美相关规制制度的移植与借鉴形成了体系性冲突,以致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存在“协同行为界定不清”“‘排除限制竞争’与‘豁免’证明规则及标准不明”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科学有效规制。因此,我国可围绕“垄断协议的认定”“垄断协议正反竞争效果的比较权衡”两大方面来重构其具体规制制度与标准。  相似文献   

2.
大型零售企业向供货商不合理地收取进场费及返点的行为使零供矛盾不断激化,其行为的违法性及规制问题在学界也始终存在争议。在大型零售企业的市场地位认定中,传统的单边市场模式已无法将市场支配地位与优势地位进行清晰区分。将双边市场模式引入反垄断法领域,为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架构。双边市场中,客户对平台的依赖性使平台企业具备了市场优势地位,平台企业不合理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则构成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我国应加强监管,完善立法,把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尽可能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  相似文献   

3.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其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成为其他经营者无可替代的选择。由此,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较为滞后,与传统工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相比,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和规制措施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清晰辨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并对其依法规制是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4.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6.
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受到了全球广泛关注,但各法域立场不一。用反垄断法规制自我优待行为时可采取分类规制的思路:“强制型”自我优待可在现行法框架下得到解释,“诱导型”自我优待则需借鉴韩国进行法律修改。形式归入后还须实质分析其竞争影响来确定干预边界。自我优待属于一种利用垄断杠杆进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其分析思路可比照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平台内—平台间”双层市场的综合分析。除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外,还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为平台设立一层中立义务进行预防性规制。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制裁则须秉持广义竞争法理念进行层递式构造,不能单凭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7.
超级平台伴随数字经济蓬勃而生,在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竞争问题,其中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成为当前反垄断规制研究的新热点.平台深化其业务分工,以吸引更多用户群达成多元化建设目标,形成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并通过生态系统将市场力量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阻碍、排除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而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支配地位规制框架暴露出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支配地位与竞争损害发生市场不一的缺陷,无法有效规制跨市场损害行为.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引入跨市场优势地位规制条款,设置典型滥用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范,对竞争损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设置抗辩条款并研究配套实施细则,保障平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曹丕的“文气”说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是一个重要问题,占有重要位置,引人注目.郭绍虞认为,“文以气为主”的“气”是指“才气”,“公干有选气”的“气”指“语气”。(《中国文学批评史》44页)罗报泽认为,曹丕的“气”,“合则为一,分则为二,‘文以气为主’之‘气’,及‘徐子有齐气’、‘公干有逸气’之‘气’,则指先天的才气及体气而言”。(《中国文学批评史》一分册165页)敏泽认为,“以气论文,则始于曹丕,他所说的‘气’,就是作者的气质和才性.”(《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上册154页)李泽厚、刘纲纪认为,曹丕所说的“气…  相似文献   

9.
从分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入手,考察和分析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基础及外国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践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特别是《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指出不足和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平台经济的独有特征和数据要素的独有属性引发了传统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和方法的适用问题。新要素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冲击使得构建新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将数据要素作为市场份额的内部考量因素和平台经济的外部特有因素嵌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构造数据要素的“二元嵌入”模式,对数据要素影响市场力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为实现该理论模式设计类型化规制和动态化调整的制度方案,从而为基于数据要素考量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提供行动指引,也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重构提供思路借鉴。  相似文献   

11.
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兼具双重身份以及多业务线扩张引发的企业结构变动。反垄断执法机构惯用罚款与行为性救济,意图通过震慑、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救济竞争损害。但这些传统解决措施在平台经济中震慑力减弱、适用难度加大,难以起到救济效果。因此,契合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根源的结构性救济存在适用空间。现今,结构性救济虽然被学界与执法机构广泛质疑,但其与行为性救济具有互补性,不应被回避甚至忽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适用结构性救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首先,结构性救济的适用应遵循后置、综合适用,分类分级适用,正视适用成本的总体思路;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结构性救济适用的主体、客体、情形及可行性评估标准,明晰管理手段,从而更好地回应有效救济平台企业竞争损害的紧迫需要。  相似文献   

12.
指出中国电网企业因其自然垄断地位在市场上极可能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行业规制法的缺位使得《反垄断法》成为在这一领域适用的法律根据;但《反垄断法》在规制电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存在一些问题;在借鉴欧美等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对中国电网企业的拒绝交易、垄断价格、差别待遇以及其他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以完善《电力法》。  相似文献   

13.
平台“大数据杀熟”是通过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存在社会伦理和技术伦理的双重可责性,应当予以规制。《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传统法律制度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存在理念与制度层面的困境。鉴于大数据平台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及“大数据杀熟”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大数据杀熟”规制可以借鉴公用事业理论,采取事前监管方式,对适格的平台主体施加透明、合理、非歧视的价格制定和标示义务,并通过设立专业的平台监管机构,确保上述义务得到履行。  相似文献   

14.
对《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中“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个数标准与“自然行为”个数标准的分歧。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9条来看,可以发现“自然行为”标准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语义冲突、解释标准具有一定恣意性等问题;“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存在混淆“评价对象行为数”与“评价结果违法行为数”,且与《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立法目的相背离等弊端。为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拓展“同一违法行为”的内涵,使其与“一行为”内涵等同;另一方面,可以引入行为单数理论,将“一行为”的认定转换为行为单数的区分,并明确除法律有规定外,采“自然行为”个数标准认定“一行为”。  相似文献   

15.
针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越来越严重的情况,近年来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规制措施,并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制、行政规制等几个方面。但是,跨国零售依然以各种方式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零供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了增强规制效果,建议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效性,制定统一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法》,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网络粘性等特点,传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难于有效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腾讯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认定腾讯公司"二选一"行为不当,存在着逻辑冲突。仔细分析一审判决发现,一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的分析方法除了存在一些技术上的瑕疵外,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价值取向及宽松态度。反垄断法的作用在于维持必要的威慑力,在我国竞争文化未形成的背景下,应采取适度严格的反垄断法适用态度。  相似文献   

17.
平台、算法结合轴辐结构有利于合谋的达成与长期存在,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挑战。垄断协议的二分法体系无法涵摄平台经济领域轴辐协议,加之算法的应用使得对该类协议性质的认定更加模糊,且执法机关难以察觉,造成司法和执法中的一些困境。对此,应当完善立法,修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条文顺序,扩大“协议”的范畴。对该类协议的认定宜采合理原则。另外,构建具体的事实认定规则,以“纵向协议+一致行为+附加因素”为一般思路。对特殊的算法共谋,则分两步走,先判断意思联络,将“知情默许”与“合理预见”视为意思联络的形式,再辅以经济证据和行为证据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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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两大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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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纠纷面临数据权属未定、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司法规制思路落后等困境,导致数据要素市场不稳、企业数据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前,对企业数据产权进行界定的时机尚不成熟,能动司法创造的“竞争法上的财产权益”思路值得肯定。企业数据纠纷的竞争法治理路径与我国数字经济现实相适应,现阶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企业数据纠纷更具优势。司法实践中裁判理念应当进行革新,在对竞争关系进行重塑的同时,前移规制节点、重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范式、采纳新的赔偿数额认定规则,形成更加完善的数据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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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因为其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的特性快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从依靠创新开辟市场,到使用"价格战"抢占市场,再到利用并购拓宽市场的过程.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并购行为因数字市场的特点存在反竞争风险,其中初创企业并购可能消除竞争和创新,而跨领域并购则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制度在规制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时存在着申报标准不合理、竞争效果评估困难和处罚力度过小等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综合性申报标准、推定互联网支配地位企业并购行为违法制度和提高处罚力度,在执法层面革新竞争效果评估方法,以完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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