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互联网与数据处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加剧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鸿沟。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杀熟”问题,频频侵犯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掌握数据信息的经营者实施的“大数据杀熟”,消费者维权却因其隐匿性强、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困难重重。为了从法律上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不仅要提高执法机关的监管主动性和数字化监管水平,为电商市场发展营造法治化环境;还应强化经营者信息告知义务,明确经营者监管职责,促使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更需健全消费者救济机制,畅通线上救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2.
平台经济作为依托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形态,受到当前社会的普遍关注。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典型产物,其通常是利用消费者的消费频率、习惯、地域与能力等进行个性化定价,对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均造成侵害。当前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相关部门监管能力不足、消费者维权机制缺乏与算法技术存在一定风险等问题。因此,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利救济与加强算法技术层面的治理着手,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网络平台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大数据杀熟”纠纷频发,平台规制成为紧迫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判例对OTA网络平台的法律定位主要有两种:服务中介商或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携程杀熟案”即为典型例证。然而,将OTA网络平 台仅仅界定为中介人或者合同相对方,这一判断与网络平台的实际运营特点并不完全匹配;而且,这种界定易导致平台的法律义务远轻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进而造成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现象日益泛滥。“携程杀熟案”反映了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限制“大数据杀熟”的传统路径,存在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赔偿金额过低等基本缺陷。要想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必须不断完善以反垄断为主要手段的行政规制路径,厘清行政执法主体不明、行政责任混乱等问题,从而弥补传统民事诉讼路径的缺陷与短板。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实施消费者杀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消费者价格敏感度对大数据杀熟现象具有抑制作用,情感态度在其中具有中介效用,但影响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运用效果层次理论探究消费者价格敏感度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抑制作用,结果表明:产品差异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情感态度间接影响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抑制行为,网络口碑则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抑制行为。消费者应将产品差异、网络口碑纳入个人消费参考标准,以此提高消费者价格敏感度,从消费端来抑制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行为。  相似文献   

5.
以立法形式规定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分析义务,是预防算法风险、推进算法规制的一条基本路径。基于元规制理念的合理分析义务设置,既是一种过程性规制,也是一种目的性规制。该义务要求数据处理者既应保证分析过程正当,还要确保分析结果合理。合理分析义务目前分散规定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按照自动化决策流程可将其类型化为三项内容:分析前的注意义务、分析过程中的控制义务、分析后的审查义务。合理分析义务的规范取向是防止算法歧视,公平对待公民个人或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违反此种义务将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下主要的问责途径是惩治“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和“社会分选”现象。  相似文献   

6.
民事领域私权力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市场垄断,然而平台作为商业架构和组织模式的出现意外且快速地拓展了私权力的衍生空间。通过模仿国家提供市场、通信等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互联网商业平台在这一过程中以自我赋权的方式掌握了一种对平台内市场的管理权。随着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这一权力还因互联网商业平台的"市场—政府"属性获得了资源配置与规则制定的内涵。平台经营者不仅可以依靠大数据的实时监控与预测分析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得到平台内市场投资的最优解;亦能利用信息科技实现对平台内市场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但不能忽略的是,私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管理权的形式难以避免地令此类权力具有了显著的私属性,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同时会带给平台私权力侵犯用户权益的便利:平台经营者在或直接或隐蔽地收集大量用户数据后,借助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完成对个体用户的画像,最后利用算法模型实现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定价,以此达成蚕食消费者剩余的目的。大数据杀熟的频繁发生,在加剧消费者隐私泄露风险的同时,剥夺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市场的信任,也违背了"共享"的发展理念,最终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从现有规制方式来看,《反垄断法》不仅无力遏制中小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也难以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大型平台的杀熟行为形成有效威慑;而面对掌握大量数据信息且理性程度远超人类个体的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再平衡平台内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实力差距;同时,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概念亦不能用以解释大数据杀熟行为。鉴此,需从抑制私权力的治理逻辑出发,采用白名单制度明确互联网商业平台的数据收集范围,赋权用户与平台内经营者以对抗平台私权力的行使,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并引入第三方监督,在遏制平台私权力恣意行使的同时保证我国数字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专业复杂性、基本人权性、易受侵害性和国家干预性特征使其区别于一般消费者权益。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面临立法困境外,还存在司法保 障力度不强和行政监管薄弱等问题。为此必须将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和普通消费者权益一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并拓宽其权利内容;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在商品房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广告预审制度、质量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设计,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监管;同时注重发 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能,实现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相似文献   

8.
算法消费者是数字经济中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消费者,具有可分类、可预测和可被操纵的特点。算法消费者的生成机理体现在认知、动因和结构三方面:从认知层面上,人工智能体思维在心理认知学、意思表示等方面与人类思维的差异,决定了算法只是智能互联网平台的一种工具;从动因层面上,算法消费者的形成顺应了消费者行为理论数字化演变的趋势;从结构层面上,以算法为纽带的平台和算法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失衡,意味着应给予算法消费者特别保护。国外算法消费者的保护方案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差异,但均以寻求平台监管和算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作为内核,具体体现为赋予算法消费者算法权利和强调以透明度为核心的算法治理两方面。我国应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平台监管、算法规制的分级制度,健全平台数据合规和算法的治理制度,确立平台数字社会责任和算法伦理制度,最终通过平台治理模式和算法权利成长的权责制度以推进算法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9.
智能合约的应用解决了个体级差异化定价的技术问题。作为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兴产物,差异化定价被冠以“大数据杀熟”来粗略概括和全盘否定。对此,应明确差异化定价的准确内涵,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实际效果分析,架构立足于平台经济自身特点的审查分析路径。仅凭形式外观符合性和消费者福利的一元价值保护理念否定差异化定价模式的规制逻辑是不足取的,应回归反垄断法多元价值保护理念,结合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理论,重新审视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歧视认定标准;应做好市场规制法的综合衔接,确保法适用的准确性;结合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反思调整宏观监管理念;坚持市场化解决途径,构建数据开放规则,将竞争机制引入差异化定价模式。  相似文献   

10.
平台基于算法技术优势、数据与用户交互基础和资本优势对算法相对人生成具有控制性的新型社会权力,造就平台算法权力。随着算法权力的不断扩张,平台利用算法实施数据滥用、恶意封禁、算法歧视、侵蚀公共权力等现象频发,侵害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相对人、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此,在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将算法承载着的平台的“代理者”角色作为认知基础,重点围绕作为算法权力滥用主体的平台以及平台的滥用行为来进行。具体而言,应赋予个人以新型权利的方式来对抗和制约算法权力,构建平台“守门人”约束制度以强化对“守门人”的权力监督,加强对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与执法。  相似文献   

11.
为辨析价格歧视与价格挤压这2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区别,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a}立法和执法制度,分析了中国电信行业的现状、电信市场的结构、电信业垄断运营商的定价行为、价格挤压与价格歧视的概念比较、价格挤压的构成要件,并介绍了互联网接入市场价格挤压之国际案件。分析认为:电信、联通对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和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终端用户实行不同接入价格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而非价格歧视行为。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歧视价格的经济学分析和电力价格结构管制的分析,解释了在电价制定中引入歧视价格的合理性,讨论了如何运用歧视价格实现社会福利的增长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并结合现行价格体制阐述了歧视价格的运用。  相似文献   

13.
从垄断者角度出发,讨论了垄断者产品的价格歧视问题。就质量歧视与数量歧视对消费者边际效用和社会福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价格歧视是一种需求导向的定价策略,由于不同顾客群体对不同产品具有不同的需求弹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实行价格歧视,获得更大的利润。本文拟从价格歧视的经济学原理入手,分析金融企业实行价格歧视的条件和类型,特别是价格歧视定价策略在金融业的一些特殊运用形式,为银行产品及服务定价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导。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规制的法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它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许多行业已经出现了价格卡特尔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价格卡特尔还带有经济体制转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印记.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相比而言,2002年2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一草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仍然不尽完善.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还应当将行业协会作为特定主体纳入价格卡特尔规制的对象范围,强化对价格卡特尔的制裁措施,实施双罚原则,设立鼓励揭露价格卡特尔的举报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析了制造商供应量变化时、在多个零售商非单位需求情形下的统一价格拍卖与歧视价格拍卖,得到了两种拍卖方式下零售商的报价策略、制造商的价格策略及其相关性质。结果表明:统一价格拍卖中,零售商在低价时所提交数量高于其真实需求,在高价时所提交数量低于其真实需求。歧视价格拍卖中零售商在低价会选择提交自己真实的需求量,在高价会选择提交低于真实的需求量。若参与拍卖的零售商越多,相对歧视价格拍卖,统一价格拍卖提交的需求量扭曲越少,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看,制造商更倾向于用统一价格拍卖的方式进行产品批发。    相似文献   

17.
通过设置物质型或非物质型价格围栏实现差别定价是餐厅收益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但差别定价策略却可能引起顾客的不公平感,从而导致顾客流失。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能够获得消费者公平度感知的第一手资料。我国餐厅在实施收益管理时,应当分析并掌握不同表达方式、不同围栏类型以及不同就餐目的下消费者公平度感知的特征和规律,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的研究结果和经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