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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平台“大数据杀熟”是通过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存在社会伦理和技术伦理的双重可责性,应当予以规制。《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传统法律制度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存在理念与制度层面的困境。鉴于大数据平台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及“大数据杀熟”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大数据杀熟”规制可以借鉴公用事业理论,采取事前监管方式,对适格的平台主体施加透明、合理、非歧视的价格制定和标示义务,并通过设立专业的平台监管机构,确保上述义务得到履行。  相似文献   

2.
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以大量数据流为基础,按照被赋予的逻辑运算规则,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日常生活、商业金融和行政自动化辅助乃至于独立决策提供服务。算法自动化决策虽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催生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趋同”等新的安全风险。为规制算法、防治算法权力异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由此中国建立了多元的算法规制路径:针对算法的控制者和编写者,采用算法评估制度、算法备案制度、算法解释、算法检查制度以及严格的侵权问责进行规制;针对算法的相对人,采用个人数据赋权的方式保护用户权益。  相似文献   

3.
AI换脸源于深度伪造技术,涉及大量人脸信息,兼具数据属性。AI换脸的逼真度高、操作门槛低,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但是该技术的滥用导致了较高的著作权、人格权等私权利侵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犯罪防控风险。目前域外对AI换脸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分散式立法规制和统一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化的规制体系,今后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以区分应用场景前提下的合理使用为基本规制原则;二是构建事前、事中规制体系,明确研发者的技术伦理和制作者的标识义务、声明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加强传播平台的内容审查义务;三是构建以数据、算法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四是严格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加大刑法制裁力度。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就其法律保护问题,国内外主要存在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观点。衍生数据具备财产属性,属于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权益。若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行为规制模式对其提供保护,无法对衍生数据的利用和权利限制进行全面的制度安排,亦无法有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相比之下,赋权模式是激励数据生产和投资的重要保障。基于衍生数据的形成机理及对其进行保护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将其置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下具有正当性。根据人类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将衍生数据区分为有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和无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前者用著作权保护模式,后者用邻接权保护模式。数据赋权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创设一项数据处理者权,用以保护衍生数据生产者运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技术所产出的数据产品。为了平衡多方利益,还应当通过增设合理使用情形、设定期限等方式,对数据处理者权加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5.
算法的黑箱状态掩藏并固化了原有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等失控问题。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在于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个人免受算法的规训。私法规制的前提是,算法应当被认定为工具,背后的控制者(开发者)应对算法失控的后果承担责任。算法决策离不开数据,算法失控问题的根源在于算法控制者收集的数据存在问题。个人作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享有人格权,算法控制者提供服务以获得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解释为信托关系,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算法控制者负有勤勉、忠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算法控制者的义务后,更应在私法权利谱系中寻找规制算法的工具,包括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与隐私权夯实两条进路。  相似文献   

6.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现有法律监管手段规制力度的不足“催生”刑法规制的必要。无论是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均无法合理证立恶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正当性。事实上,数字时代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已异化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刑法规制,关键前提在于确立其广告服务及信息检索服务的双重属性。核心关键可依据正犯归责的路径,在实定法的基础上以虚假广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中的重罪论处。若存在与搜索引擎企业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形,则宜采取共犯归责的路径,并通过将竞价排名限缩至与人身法益相关的领域以及援引“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理论等来合理限缩竞价排名企业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与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密切相关。从国际性条约和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集合中的可具化元素包括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和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从理论上看,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边界由时间限度、范围限度、内容限制三要素划定,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则由规制主体、客体和例外性规定三要素廓清。我国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的立法存在时间限制规定不明确、案件范围限制存在立法疏漏等不足,有必要将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的时间限度设定在案件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前,同时将法官对自己正在审理案件加以评论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我国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的划定存在单边性信息携带者法定范围过窄、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缺乏规制等不足,有必要使用拓宽单边性信息携带者的范围、规制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等方式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8.
用户画像技术在学术期刊智能化应用中为用户提供精准知识服务,但用户画像中个人信息的大规模应用加剧了用户信息收集、用户标签侵权以及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风险,本文基于法律视角剖析学术期刊用户画像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界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认定、算法自动化决策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的实现、个人信息处理者特殊保护义务的规定、个人信息跨境交流管理等,提出了学术期刊用户画像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9.
为解决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着“证据偏在”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15年出 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对其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后者规定了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但是过于保守 和笼统的规范在诉讼实践中表现出诸多不足,通过判决书为线索对文书提出义务在实务中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的制 度经验,指出其缺陷和不足之处,尝试探索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0.
公共数据规范概念扩展造成立法对公共数据的规制规则无法一体化适用等困境,应通过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设置各类公共数据规制内容的方式消解。通过解构公共数据的公共性要素,可以提炼出基于数源主体与数据内容公共性程度差异的分类标准,并据此将其分为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非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四类。各类公共数据的规制内容体现为根据其属性特征确定的强制性义务。具言之,政务数据应负担完整的数据共享、开放和管理义务,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应负担数据共享、开放义务和较高程度的数据管理义务,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应负担数据共享义务和适度的数据管理义务,非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只需负担数据共享义务。藉由分层嵌入规范对象的立法安排可以有效落实公共数据类型化规制的方案,规避公共数据集中立法存在的概念规范与规制规则彼此失调的体系性矛盾。  相似文献   

11.
当广告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的海量性及网络广告平台的出现给原《广告法》带来了很大挑战。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回应了这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引入了新的网络广告主体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广告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的义务模式为“明知或应知违法—制止”。这一义务是一个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类似的义务在我国网络治理领域早已有之。但新《广告法》的义务模式与通行模式有所区别,其义务模式没有采取类似法律中行政义务通常的用词“发现”,而是借用了来源于民法的“明知或应知”。从内涵上而言,“应知”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法上的审查义务,但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制止”而言,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角色而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12.
以法律、行政规定确立的制度性就业歧视,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等,在中国目前依然比较普遍。此等情状,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侵害了就业者的公平竞争权,构造了更多的弱势群体,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也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从未来发展及法制改革的角度而言,反对就业歧视,尤其是去除就业歧视的制度栅栏,不仅是贯彻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中国履行《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之义务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13.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受性考虑,应在与行政主体理论分离基础上,从功能标准考虑,以是否依法享有、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重构逻辑,它具有不再脱离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实际、不再过分注重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不再局限于国家行政职权、不再局限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合一等优势。在进行具体重构时,可从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名”“实”相统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质”、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合法性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量”、以最先受理原则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受理权冲突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14.
论公平竞争权——竞争法基石范畴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丰富竞争法的法权理论,采用语义分析、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作为竞争法基石范畴的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在经济竞争过程中所享有的开展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进行竞争活动的一切经营者,义务主体是负有不侵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公平竞争权的客体包括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内容上公平竞争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反垄断权。  相似文献   

15.
公平游戏解释是证成政治义务的一个重要理论,但是通过公平游戏解释并不能成功地证成政治义务,因为公平游戏解释在概念上必然蕴含自愿主义的因素,而公共利益既不能被自愿地接受,也不能被自愿地拒绝。若要使传统的公平游戏解释能够证成普遍的政治义务,就必须补充一个新条件:受益人认可施惠人的身份。但这样一来,修正后的公平游戏解释就已经转换成为认可理论了。  相似文献   

16.
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的权利,道德在本原上意味着义务,道德权利是道德义务的人性对象化。道德权利具有宽泛性、不确定性和相对性的特征,并表现为自由选择权、被尊重权、公正评价权等。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道德法律化是将那些社会基本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加以法律化,这有助于主体内在道德的对象化。  相似文献   

17.
对《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发现其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消除户籍歧视有助于流动妇女就业。但忽视了男性和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险需求,生育津贴标准忽视了女性群体中的个体差异,基金构成中的国家义务缺位。建议立法机关创设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评估机制,以防出现此类性别意识缺失导致的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相悖的制度性就业性别歧视。  相似文献   

18.
儒家"仁"、"仁政"、"人本"、"留余庆"的思想及儒家"灾害观"、"贫困观"、"财富观"中的"慈善意识"经常会在引用中与现代慈善理念混淆。事实上,"博爱"与"等差之爱"、"君王之惠"与"公民权利"、"慈善特权化"与"公民责任"以及"明哲保身"与"爱之慈善"有很多背离之处。认为"宗法"与"礼教"两大思想是导致"人本源"的儒家"慈善意识"与"神本源"的现代"慈善理念"发生冲突的关键所在。建设中国特色慈善文化必须扬平等、弃等差,扬责任、弃恩赐,纠正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越位"现象,克服"明哲保身"思想的局限,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营造"团结互助"的社会新风尚。  相似文献   

19.
重构关联方交易会计规范的设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在界定关联方交易性质为发达市场经济中"节约交易费用"的必然选择之基础上,剖析了关联方交易所引起的"双刃剑"后果,指出遏止关联方交易、回避公允价值并不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所在,并提出了重构关联方交易会计规范的一种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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