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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行政规定确立的制度性就业歧视,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等,在中国目前依然比较普遍。此等情状,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侵害了就业者的公平竞争权,构造了更多的弱势群体,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也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从未来发展及法制改革的角度而言,反对就业歧视,尤其是去除就业歧视的制度栅栏,不仅是贯彻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中国履行《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之义务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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