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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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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2.
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呈趋严之势。但从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这两个食品安全犯罪的本体犯罪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仍然存在罪状表述范围过窄、罚金刑设置欠妥、资格刑缺失等立法缺陷,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保障食品安全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性不当、保护范围较窄、保护滞后等问题,有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未进入司法程序,凸显了刑法在惩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乏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借鉴美国立法,完善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形成严密的刑事立法体系,克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规制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4.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现行刑法虽规定有过失危险犯,但失之过简。国外过失危险犯立法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值得我国在立法中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需要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完善行刑衔接的相关制度,明确移送的标准与流程;在证据的收集上,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直接采用证据,或是重新收集。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宜采用过错推定与疫学因果关系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认定。同时,要充分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等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弥补对过失犯处罚的缺失。应发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等条款的重要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业人员要加大从业禁止力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一般只规定了实害犯,而很少重视过失危险犯,而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活中致险.源大大增多,在这个背景下,对过失危险犯的忽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外国刑法成熟的立法经验,对过失危险行为应当予以适度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前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而否定后者的结果加重犯之共犯的成立。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虽然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共犯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过失危险犯做为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在现代社会是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的。许多国家都把过失危险行为适度犯罪化.我国只有三个立法例的现状表明对过失危险犯理论研究不足,重视不够,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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