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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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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监会监管约束机制的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机制形成了对上市公司有效的外部约束。证监会从信息披露机制、经济约束机制、控制权约束机制以及声誉约束机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实行外部的监督管理。作为对上市公司约束机制的改进 ,今后我国证券市场应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方面的制度建设。即 :积极推进中小股东集体诉讼和利益赔偿制度、开展投资者教育  相似文献   

2.
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的特性及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越来越严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又缺乏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派生诉讼制度.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应尽快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3.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是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探究其行权活动是否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是有意义的。采用2017—2019年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的数据,结合倾向得分匹配法与双重差分模型,系统地探究了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结果发现:(1)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具有投资者保护效应,这种保护效应的实现是由于投服中心行权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行权积极性。(2)区分股东大会类型,发现投服中心参加年度股东大会行权的投资者保护效应更强;区分公司治理特征,发现投服中心行权的投资者保护效应能够弥补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3)投服中心行权会对被行权公司的高管联结公司产生溢出效应,并且行权能够产生正向市场反应,表明投服中心行权具有正外部性。研究结果表明,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即公司发行两种(及两种以上)普通股股份,通常是高投票权股票(也被称为A类股,即一股对应多倍数的投票权)和普通投票权股票(B股,一股一权)。通过对内发行高投票权股票,对外发行普通投票权的股票,公司创始人/管理层得以较小的资本投入维持现有的控制权。双重表决权股权结构受企业和监管者认可的原因,大致可归结于其具备两个有点:(1)使管理团队既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又不必稀释其对公司的控制权;(2)帮助企业更有效地抵御控制权收购,从而使管理团队可实施长期战略。而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带来的弊端在于,双重表决权股稀释了外部投资者表决权,代理成本增加,管理人“掘壕自保”程度严重,外部股东利益受到侵蚀。基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成本收益的方法,在对双重股权结构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该公司资本结构的监管作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现代西方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主流学派认为,在由公司各种内外部控制机制构成的控制权市场上,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能发挥其主要作用,需要作为外部控制机制的收购才能形成最为有效的控制机制,因为通过公司间的收购能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利益。本文以这种理论为背景,研究在我国现阶段要约收购这一外部控制机制对目标公司股价产生的影响。通过对南钢股份被要约收购事件进行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要约收购能够为目标公司股东带来超常收益。但这种影响是相当短暂的,并会在随后的时间里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2006-2008年的138个大股东大宗增、减持公告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大股东大宗交易行为能缓解金融危机下投资者羊群行为和过度反应,改善系统性和结构性市场定价效率;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制衡度较高公司的控股股东倾向于增持,说明控制权竞争现象逐渐显现,这有益于外部治理机制改善;外部大股东没有起到被国外实证结果验证的惩罚低效管理的作用.应对大股东,尤其是外部大股东交易行为加强监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相似文献   

7.
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拥有控制权优势,从而为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大股东也有可能通过加强监督等行为为提高公司价值做出贡献。利用中国证券市场研究数据库(CSMAR)中国上市公司中的34个有效样本,以控制权交易价格和小额股权交易价格的差额估算控制权私有收益,以总资产现金收益率(RCF)作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衡量指标,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在获得控制权后,对公司所做的贡献为正,贡献度为13.01%,但侵害度也达到6.9I%。由此可见大股东治理具有双重效应:努力监督减少经理层的代理成本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但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也损害了公司价值。因此,对大股东的监督努力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强化其积极作用,并且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以弱化其消极作用,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8.
笔者利用面板数据模型研究独立董事的形成机制,以所有权、控制权、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偏离三个变量刻画了股权结构对独立董事形成机制的影响,并结合管理层激励、董事会特征和公司特征等变量解释了独立董事的形成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在减轻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损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经营者股权激励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存在替代效应,并且研究认为独立董事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外部资源和战略建议,体现了独立董事的资源基础效应。  相似文献   

9.
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研究表明 ,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宽度和深度、新证券发行的速度、公司所有权结构、股利政策、公司价值和投资配置的效率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个国家对外部投资者保护的程度 ,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 ,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的掠夺少 ,公司价值高 ;投资者保护弱的国家 ,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的掠夺严重 ,公司价值低。我国上市公司中 ,由于特殊的股权结构、低效率的治理结构和不完善的法律环境 ,使得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剥夺异常严重。因此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 ,完善法律环境 ,加强法制建设 ,优化治理结构 ,提高治理效率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我国企业价值的提高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重要  相似文献   

10.
公司控制权市场主流理论认为,在由各种内外部控制机制构成的控制权市场上,作为外部机制的收购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控制机制,外来者的收购不但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还会给双方股东带来巨大的财富。对丽珠股权收购案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丽珠集团控制权之争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了 23. 81%的超常收益,收购公司股东收益为负值。通过对丽珠收购主要参与方的进一步剖析,发现丽珠股权之争与以往的股权炒作有明显的不同,具体表现为并购行为的真实性和并购后的协同性大大增强。  相似文献   

11.
双层股权制度有助于改善缺乏弹性的股权结构,保障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管理权的控制。由于违反了“一股一权”原则,双层股权制度造成公司管理权与公司现金流量请求权的分离,可能诱发更大的公司道德风险,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公司股权结构呈现出相对分散化的大趋势,使中小股东进行联合维权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有必要完善双层股权制度中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规范,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在国内立法中正式确立非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类别股的制度设计将推动全国商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比较区分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缩短规则供求差距,探寻公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为类别股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路径指引。围绕中国科创板和创业板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提供的不同治理安排,反思上市公司治理监管的强度。坚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化思考,趋利避害,抵御控股股东滥权风险。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差异化表决机制“扫清障碍”。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循环控股与表决权差异安排叠加,加大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分歧,企业集团的治理风险加剧。在差异化表决机制下,必须限制特殊表决权股的设置时间和存续时间,提供中小投资者行权的司法保障,完善中小投资者退出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使其“进入”有保障,“退出”有方法。  相似文献   

13.
盈利补偿作为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契约机制,近年来已成为并购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青岛金王并购广州韩亚和上海月沣的案例解析,旨在探究盈利补偿机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研究发现:盈利补偿的签署,在一定时期内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带来积极影响,给投资者带来了正向收益;在宣布盈利承诺未实现时,股价持续低迷,套牢了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即便承诺方完成了盈利补偿承诺,股价仍无回转迹象,盈利补偿机制给中小股东利益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中小股东不要盲目相信盈利补偿机制的保护作用,相关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监管责任,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实时监控。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证券行业违规举牌的现象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也因此常常暴露在被野蛮入侵的风险之下。《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虽然对慢走规则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慢走规则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存在缺失,导致该规定形同虚设,违规举牌行为屡禁不止,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迫在眉睫。当前,我国立法领域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通过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表决权、对违规者按照违规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对目标公司通过诉讼途径获取赔偿予以规范化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大股东通过操纵利润分配、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以及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还利用其拥有的合法权力操纵股东会,侵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分析认为其原因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处于劣势地位,其呼声和要求常常被忽略,国家对公司行为及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提出应加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设立累积投票制,遏制控股股东行为,中小股东应积极行使股东诉权等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了从美国引进的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存在不能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效益甚微的现象。结合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公司法中的效率理论,应该合理运用小股东权利益受损后的事后救济、市场自发调节等机制,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相似文献   

17.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契约工具,它的存在与我国企业估值困难、投资法律不完善和资本市场环境不佳等因素相关。因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未能提供有利于股权投资的制度选择和法律保障,投资者会通过离岸对赌规避我国国内法律规制,或者增加对赌主体以控制违约风险。我国法律制度对风险较大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鼓励总体不足,为保障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公司法中应当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合同法适用上应该结合商业习惯衡量对赌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规范。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注意到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各自关涉的利益差异,并分定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规则,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内部转让,首先,应肯定股东自治原则,即确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其次,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应当明确告知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安排内部转让规则,并进一步设计最佳具体规则供其选择。对于外部转让,应消除转让同意表决机制的冲突,明确转让异议股东强制收购制度的前提条件,并考虑导入公司回购股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为保护选择性股权回购可能损害被排除回购股东的利益,应强调股东平等原则并保护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的信赖。为此,应引入选择性股权回购正当性评价的实质审查标准,包括区别对待股东的理由正当、回购股份估值公平、回购不损害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信赖;可以在选择性回购时的股东会一致决、排除被回购后的股东特别多数决或者其他股东回购加入请求权等方案中选择其一,完善选择性回购时的特殊决策机制。中国应在公司法的立法层面回应特殊决策机制,在公司法的司法层面特别关注实质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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