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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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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行为人明知某种商品属于伪劣商品,且明知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法条竞合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的,属于吸收犯的一种类型,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之间存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吸收关系,符合吸收犯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同时达到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时,对其应依何种罪数理论来认定处罚,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点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本文从分析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客观构成入手,否定了想象竞合犯说以及牵连犯说.最后,笔者认为,由于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当上述行为应是法条竞合犯.  相似文献   

3.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基于数罪侵犯数客体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 ,本文着重从概念和特征上把它与牵连犯、法规竞合犯、承接竞合犯加以区分辨认 ,论证了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及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探讨的不是很多,但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问题。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条竞合,应着重分析该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应按照“重罪优于轻罪”原则处理。关于该罪的共同犯罪,须特别注意受委托制造行为的性质。而关于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结合该罪的行为形态进行分析。关于该罪的罪数形态,则要注意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杜辉 《南都学坛》2003,23(3):93-9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的 ,构成犯罪未遂。这三种未遂犯的法条竞合的解决同样要适用刑法第 14 9条。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主观要件,受贿行为实为单一行为,并非复合行为。受贿罪与谋利渎职侵权犯罪不能形成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也不能形成受贿犯罪构成框架内的牵连关系,只能成立受贿罪与谋利渎职犯罪的数罪或受贿罪犯罪构成框架之外的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8.
论刑法中的销售金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规定的“销售金额”是犯罪既遂要件,而非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本罪的未遂形态是客观存在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规定,提高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定罪标准,将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行为排斥在犯罪以外,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9.
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的基础这一观点更为科学,应当按照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个数以及犯罪客体重合性来判断罪数。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是数罪而非一罪。  相似文献   

10.
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话语与分类方法不同,我国当前没有必要推翻罪数论并全盘引入竞合论。否则可能出现知识对接的难题和司法适用的困惑:现有的牵连犯形态在竞合论中缺乏体系地位安置;有权解释和竞合论原理冲突;支撑竞合论的行为个数理论判断标准不明确,国内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基础。因此,罪数论更加适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习惯的现实。同时,我国的罪数论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视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承认吸收犯是包括的一罪,将伴随犯、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及法条竞合犯中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的范围;在法条竞合犯中,消解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承认特别关系和交叉关系,限缩单纯的一罪,扩张包括的一罪。  相似文献   

11.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该罪的法益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本犯的查办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本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及其收益,具有经济性、收益性、事后性和他得性。在发生法条竞合、想像竞合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成立或者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 1 40、1 46和 1 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且将第 1 40和 1 49条的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 ,但却由此需要在刑法第 1 3 7条和第 1 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 ,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 ,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不同情况 ,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 ,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同时该罪的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相关条文间的关系等问题也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转化犯的立法本质是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与包容竞合.转化犯包容竞合立法例又包括准犯的立法及与包容犯立法逻辑相反的以他罪定罪的立法,其立法的理论根据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其行为形态与国外刑法理论中“犯罪的发展”和“伴随行为”相近.转化犯法条竞合拟制性规定应具有充足的理由,并坚持一定的原则.转化犯包含的刑法理论并非我国独创,其立法本质是对法条竞合下法条适用的选择.  相似文献   

15.
通说对于罪数评价标准采"犯罪构成说",而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罪数评价时却偏向"行为说",标准相左的罪数评价导致混乱且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数的全面评价原则。改变理论困境须在罪数评价上真正坚持"犯罪构成说":在法无特殊规定时,保持评价罪数与处断罪数的一致性,即对想象竞合犯评价为数罪,除刑法和司法解释例外规定需要"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属于选择性罪名、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在学界长期争论。无论是肯定论还是否定论都难以与立法或司法解释相吻合。本罪既非选择性罪名,亦非单一性罪,而是复合行为型罪名,即本罪实行行为由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有机组成,两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单纯的生产或购买伪劣产品行为只能成立未完成形态,只有将伪劣产品予以销售的,才能成立犯罪既遂。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并存的,应采取吸收原则和“单向折算”合计涉案总额的方法处理。  相似文献   

1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反映了其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竞合处断的混乱。该罪法律性质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具有独立性限度。应从因果关系归责的实体因应和追究犯罪的程序困境纾解把握其立法意旨,立足规制对象的类型化、处罚范围的有限性和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合理设定入罪门槛。可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类型化,并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限制其处罚范围,进而转向竞合考察,以“深度参与性”标准来区分帮信罪与共犯,且遵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断原则。基于帮信罪的独立性质和法益保护范畴,其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想象竞合。通过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阶梯式分流模式,可以厘清帮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科学限定其成立范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从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两个层面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无未遂问题。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既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也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中的“人体器官”除狭义人体器官外,还包括人体细胞和人体组织,强制无偿采集他人血液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是指单纯出卖和购买行为以外的一切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包括尸体器官,未经同意摘取尸体器官后出卖的,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数罪并罚;第一款与第二款存在竞合关系,未经同意摘取器官后出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第二款既属于注意规定又属于法律拟制,未经同意摘取活体器官即使未造成伤害结果,也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20.
《南都学坛》2019,(4):71-78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及标志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重要的反恐新罪名。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及标志的行为。要准确区分本罪之罪与非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本罪无未遂形态问题,存在既遂、预备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的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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