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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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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歧视原则作为WTO的核心原则,在GATS协定中也有鲜明的体现。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的特殊性,非歧视原则在该协定中的适用也独具特色。本文分析了非歧视原则的两大组成部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的具体适用,分别评述了其特点,并提出了我国的应有立场与对策。  相似文献   

2.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世界贸易组织(WTO)下多边贸易协定之一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是现今国际社会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最为重要的国际性条约。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及之后的世界贸易组织时期,与G0A有关案例主要存在采购主体、非歧视性原则、采购合同价值认定、例外规定适用等方面的纠纷,而中国加入G0A需在研究相关案例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及目标,推动在本国市场内建立一个较为成熟的采购机制。在谈判进程中,中国可从明确采购实体范围、采购合同计价方式、技术条件设定等方面进行改进,并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例外规定,整合国内法与G0A的有关规则,促进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
WTO《政府采购协定》没有明文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措施与协定义务的相符性问题。因此,少数协定缔约方在其出价中列入扶持中小企业例外,以排除协定对相关政府采购措施的适用。在研究谈判历史、缔约方出价与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则以及综合评估利弊的基础上可以确定,由于该项例外并非实现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必要条件,并且须在加入谈判中付出相应代价,我国不必在加入协定的谈判中坚持该项例外,并应修改国内法规。  相似文献   

4.
国有企业纳入WTO《政府采购协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7年末中国已向WTO秘书处提交附录1 初步出价清单,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中国提交的附录1初步出价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国有企业,这与欧盟等GPA成员的期望相违背。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管辖,这是我国加入GPA谈判可能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GPA文本没有对应纳入管辖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明确界定,但是相关条款体现的“政府的控制或影响”标准以及实践发展中所形成的“受约束实体的控制”原则,有助于为我国在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管辖等问题上的出价和谈判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5.
我国已于2007年12月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掌握GPA条文内容既是减少谈判遗憾的前提,也是未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与整合的基础。GPA的救济制度是秉持GPA核心原则、实现GPA价值目标的最佳代表,因此将其作为研究对象,从价值取向、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3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地分析和解读,以期更完整、更准确地了解GPA救济制度的精髓,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谈判以及未来GPA的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6.
现行WTO规则下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授权WTO成员可以采取单边措施以维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对于国家安全例外,WTO规则规定得较为模糊,这使得成员在援引适用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中的基本国家安全利益并非普通的产业安全利益,其认定标准更为严格。适用国家安全例外需在程序上进行制约。具言之,需明确成员国对国家安全例外的援引前提,并突出适当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在国家安全例外中的适用。此外,需强化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安全例外纠纷的监督与规范,并通过补偿机制敦促成员方审慎适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7.
作为WTO四个复边协议之一的<政府采购协定>,明确规定建立一个有效的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多边框架,该协议就协议的适用范围,非歧视原则,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投标程序,质疑与争端解决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现已基本建立起政府采购体制,但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仍存在某些问题.应该从立法上适当扩展采购主体的范围,进一步强化质疑保障机制,并强调原产地规则的灵活运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并且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因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必然。如何利用《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及差别待遇与例外条款,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并结合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适度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已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9.
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诸边贸易协议,早在2007年我国就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并与GPA成员进行了首轮谈判,随着第二轮、第三轮以及之后谈判的进行,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将成为GPA谈判的焦点。对此,需要对加入GPA后开放甘肃政府采购市场的利弊得失进行客观评估,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10.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立法的空白,有力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但与GPA规定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在中国加入GPA的关键时期,应该从国情出发,根据GPA规定,协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明晰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从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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