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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鸦片战争以降,中国仿形西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并取得积极成果,但终因“一元”政治权力结构和“法随权转”文化基因的解构,行政诉讼制度被整合重构:从作为制约行政权力、促进法治行政和服务行政的利器变为扈从行政权力、保障控权集团利益的“合法化”手段.宋智敏博士的新著《从行政裁判院到行政法院——近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变迁研究》正是系统诠释近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整合重构的扛鼎之作.  相似文献   

2.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自诉制度与人民检察机关抗诉制度,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公诉制度的设立能够弥补当前行政诉讼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不足与局限,有利于国家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从而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在中国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也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因此,应借鉴国外行政公诉制度之经验,结合当前中国行政诉讼的实际,构建中国行政诉讼之行政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对当下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它将行政诉讼的目的定位为解决纠纷,淡化了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妨碍了行政诉讼独特的宪政功能的发挥,并导致了行政法规则在诉讼中的模糊化,使行政诉讼所承担的对行政法的告示、指引、预测、教育等作用无从发挥,行政违法的责任也随之淡化。而学界肯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如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中国无讼厌讼传统、外国存在相关制度等,均无法成立。由此,中国在当下不应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4.
完备的行政诉讼案件纠纷解决方式,是促进行政法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面临司法实践可能有悖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协调和解缺乏法律依据和效力、当事人的抵触心理直接影响协调的成效等问题,应通过确认行政诉讼案件协调作为法定结案方式、限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所适用的范围、确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模式和程序、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协议的效力和救济等措施来推动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5.
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离WTO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的距离。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即人权保障着眼,行政诉讼需提供具有完整性和实效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行政诉讼的手段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发,其转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合法性”的丰富蕴涵。WTO规则在国内的实施,迫使我们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建立两种可行的审查机制:一是推行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确立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负责审查违宪或违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相似文献   

6.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端于清末法制改革中筹备设立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的过程。通过制定《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和拟定设立行政审判院,清政府遵循了一条以主要参照日本等大陆法系二元司法体制为模式,以制定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组织法为着手点的制度创设路径。尽管这些尝试终因清朝灭亡而未能实现,却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撤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诉讼模式和诉讼价值取向。中国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法治行政的现状。本文透过行政诉讼撤诉这一具体制度的窗口,分别从实然和应然之角度考察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进而反思并追问中国行政法治的现状和未来。  相似文献   

8.
对公共利益因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情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无救济措施,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一大缺陷。从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现状及我国的国情来看,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有其必要性,若在我国建立完备的行政公益诉讼0制度,则必须考虑到原告资格的扩展、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相关的经济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9.
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一直是困扰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及行政法学者的一大难题,单纯依靠诉讼中发现问题之后在修改案中增加列举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深层原因是没有正确理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中采用单一的"主体标准"确定被告。只有纠正理论认识上的偏差,重新构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并辅之以健全的制度设计,才能彻底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囿于传统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诉权问题缺乏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应用。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诉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诉权符合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也可以弥补行政诉讼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构建行政机关行政诉权制度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也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以化解行政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同时要从制度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诉权。  相似文献   

11.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仅仅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而不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将会收效甚微。探讨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必然性,确立行政公诉的主体——检察机关,是创建抽象行政行为公诉制度的前提。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增加肯定式列举内容、撤销判决、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解释、增加判决类型和规章确定的行政主体等方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遗憾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的低级错误仍然存在,部分内容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的重复,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内部行政行为依然游离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合同原本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项,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仍未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修改不能达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目的,不能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使行政诉讼法在其他方面的修改意义不大。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法院、缩小否定式列举范围和明确判例法等方式来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4.
传统观点以单一维度来剖析行政诉讼类型,致使行政诉讼类型呈现种类化、片断化和平面化,基本概念出现混乱。在厘清行政诉讼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从主体视角下得以检视。这些立体化的行政诉讼类型包括主观行政诉讼与客观行政诉讼、抗告行政诉讼与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私益诉讼、常态行政诉讼与应急行政诉讼等。多维度考察我国行政诉讼有利于深刻认识并把握行政诉讼的类型,并根据行政诉讼类型的要求,探求不同类型行政诉讼的制度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法律度制。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制定行政诉公法,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既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通向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具体步骤之一。因而,它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具有着重要的时代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为契合现代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为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合意解决纠纷的新方式。目前,域外一些国家已经确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而我国仍没有把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我国立法中的缺位,最终导致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了理论构建,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试图理清行政诉讼和解在我国适用的范围,用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使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可诉性带来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与行政诉讼的宗旨相悖。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对行政的有效监督具有积极意义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为 ,围绕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或言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学术界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存在文字问题 ,也有“违法”之嫌。从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身性质、特征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 ,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而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9.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20.
论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应是有限的调解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有了可能。本文分 析了目前行政诉讼撤诉率高的根本原因;论述了有限调解制度建立的理论难题及其化解;论证了建立有限调解制 度的法理基础;并从实证的角度对有限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有利 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有利于行政主体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 司法保障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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