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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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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2.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基石,中国宪法的司法化无成例可考,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进行了理论剖析;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概括了外国违宪制度的相关类型和发展趋势,据此提出从宪法引用、违宪审查两个方面均应司法化的观点。分析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在法理上、制度上的障碍,提出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到“违宪审查委员会”再到“宪法法院”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3.
宪法司法化是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司法化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违宪的司法审查 ;二是通过宪法诉讼救济受侵犯的公民基本权利。本文从宪法司法化的两方面内容以及宪法价值实现和宪法权威树立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宪法司法化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者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5.
自"齐玉苓案"以来,学界掀起一股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热潮。有学者否认中国宪法司法化,但是宪法司法化存在三种形式——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直接援用以及宪法的间接性援引,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力架构和规范逻辑并不排斥宪法的间接性援引作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形式。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一般都伴随着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6.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早已确立,但迄今为止,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并未在司法程序中得以实现,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也未予确立,这与法治和宪政的要求相去甚远。针对此,文章通过揭示宪法实施中的现存障碍,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及违宪审查的合理架构。  相似文献   

7.
宪法司法化对于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宪法发展的必须趋势,但我国在宪法司法化问题上一直处于徘徊状态.我国应该加快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尽早建立起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护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8.
宪法应当是裁判法律纠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最高准则,其司法化是宪政的核心和灵魂。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至今无一判例。文章通过对现行宪法运行现状的分析,从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的角度,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发展的方向,寻求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  相似文献   

9.
宪法司法化的命题,虽然从表面上看,指的是宪法可以同普通法律一样,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但从实质上看,它不仅是一个援引宪法的司法判断问题,更是一个违宪审查问题。在对宪法司法化的争鸣中,一种倾向性的观点是希望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若用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取代中国现有的制度,只会导致我国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朝着西方"三权分立"的方向发展,这是不能接受的。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10.
依宪治国要求法院在宪法框架下运作,不能将宪法排斥在司法审判之外。法院不能取代人大行使违宪审查权,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适用宪法,但必须遵守宪法,按照法定方式援引宪法审判案件。依据宪法第126条,法院在审判中要适用"合宪的法律",因此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负有职权以保证所适用的法律合宪,必要时法院要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法院对涉嫌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法定程序提起违宪审查;法院还可以援引宪法进行说理;但法院无权在法律缺位时直接援引宪法审判案件。  相似文献   

11.
美国宪法监督模式成因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明确将司宪权授予联邦法院,主要是制宪者们担心司法权过于强大而使司法机关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从而使权力制衡机制失灵。以宪法判例形式存在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则很巧妙地消除了制宪者们的担心,因为这一制度并不从整体上对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侵犯和威胁。美国宪政实践证明,宪法司法化即政治问题法律解决的方式,虽然也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不会导致社会的巨大震动和动荡。  相似文献   

12.
宪法能否在私法领域中适用,是讨论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时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在西方国家,关于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主要存在“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国家类似说”等理论。我国直接依据宪法判案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通过借鉴民法上的诉因寄生理论,可以对那些在民商事实体法律中尚未予以具体化的宪法基本权利起到保护作用。当然,最根本的措施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3.
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生活为什么需要宪法”、“人类生活需要什么样的宪法”、“如何通过宪法达到目的”构成了人类对宪法这一人为构建的元追问,并成为宪法学的元问题。对这三个元问题的回答在根本上又构成了对宪法的正当性的证明。宪法学因对元问题的回答和对宪法的正当性的证明而展示出它作为“宪法哲学”的面相。  相似文献   

14.
宪法修改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对其修改应有所限制。对宪法内容修改的限制是修宪限制之一,世界各国的宪法典明文规定了宪法内容修改的界限,我国宪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历次修宪也呈现出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内容修改的限制。借鉴他国对宪法内容修改界限规定的立宪经验,以完善我国的修宪制度。  相似文献   

15.
依宪行政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在我国,宪法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由此导致一些行政活动偏离宪法,甚至无法可依。我国宪法的行政适用有着重大意义,应该结合我国实际,从完善宪法立法、发挥宪法对行政案件的裁判作用泓及改善行政机关的专业结构着手,推动宪法在行政执法中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6.
宪法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培养和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正成为时代发展的强烈要求。本文对培养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必要性及途径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违宪行为决定了违宪审查权涵盖的范围界限,要从违宪之"宪"的内涵和外延、违宪行为的主体、违宪方式等几方面认识违宪行为。违宪审查权就是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团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精神、原则和规范的权力。  相似文献   

18.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修宪模式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是导致我国宪法频繁修改 ,进而影响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探究该模式的局限性及完善措施 ,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制度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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