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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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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出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必须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司法,增强公众守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方面进行环境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2.
完善民族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族立法仍是民族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由于认识不足,加之起步较晚,立法经验欠缺等原因,民族立法经验欠缺等原因,民族立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为完善民族立法必须在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的关系上,适当划分民族自治地方自中央两者的立法权限,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完善民族立法体系,搞好规范性民族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工作。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立法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日益受到社会重视并将逐步走向完善。但作为一种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农业生态补偿却未在我国法律制定及其法律实施中得到重视。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层面上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立法的相关问题,在分析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立法模式、立法进程及立法内容提出相应的设计建议。  相似文献   

4.
中国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而三峡库区的生态补偿则是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社会能否和谐、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解释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分类;其次,阐述了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本文最后从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立法、加强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建设、建立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三方面给出了完善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分析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由自然地理特点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以及自然环境的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相结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是我国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抓生态环境保护,而且要抓生态环境建设,要培育脆弱的原生环境并使历史遗留的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恢复过来,我国西部大开发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系统工程。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守法观念淡漠、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着力于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建立环境区分所有权、发挥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地方法制建设的热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表征。尽管我国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扩大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思想,但实践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在立法程序提案阶段和审议阶段建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以及完善起草阶段的参与制度,将是公民全方位参与地方立法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7.
WTO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研究法律上的应对之策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拟应强化贸易的环境管理决策机制,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加强和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加强绿色贸易制度的法制建设,强化环境法律实施与监督。  相似文献   

8.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政策、法律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确立以循环型社会为目标的环境立法导向,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我国循环型社会立法体系,已成为21世纪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相似文献   

10.
青海省特别是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与我国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三江源生态环境的恶化不断地拷问着青海的地方环境立法。由于青海是一个资源大省,对资源的地方性保护立法同样不可或缺。本文通过对青海环境与资源的地方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旨在为青海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生态省建设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内涵,地方生态立法是生态省建设的法制保障;吉林省关涉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与规章存在着立法方式脱离实际、立法内容不周延等缺陷,为了实现生态立法对生态省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需要加强和完善吉林省现有生态立法。  相似文献   

12.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13.
以西藏农牧区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以翔实的数据,全面介绍了农牧区水电开发的现状、积极价 值与负面影响,总结了“十二五”以来,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的小水电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 题,例如农牧区小水电开发的权利归属不明确,相关立法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整体规划,开发中严重破坏了 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小水电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相应生态环境问题进 行剖析,提出了完善自治区在农牧区水电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明确农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完善水能 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在法律中的地位等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4.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生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元利益冲突引发的环境纠纷复杂多样,这要求重视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也就意味着传统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面临“生态化”问题,即应该将生态规律和生态利益的复杂性充分纳入纠纷解决的考量之中。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内在地要求体现“法的治理”、“利益主体商谈”、“相关主体参与”等法治精神。环境纠纷本身的复杂性、环境纠纷司法解决困难重重、环境纠纷行政性措施“失灵”、现有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自身不成熟等是当前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生态化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应该着重引导公众生态法治观念革新、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体系、加强对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构的引导和监督、建立环境污染损害的监测与鉴定或评价系统、完善多种类型非诉讼解决方式等。  相似文献   

17.
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而生态治理越来越走向法治化轨道必将成为今后重要的治理方式,同时生态法治化也是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梳理并阐释国家对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的规范文本及其释义,透视国家对黄河流域发展的理念转变,进而指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体系化发展的理念,缺乏地方立法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没有与其他政策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再从健全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规范体系出发,实现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达致环境政策一体化实施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化保障进路。  相似文献   

18.
加强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既是理论界的共识,也是地方生态补偿实践的迫切需要。宁夏作为生态脆弱省区,应当借推动"生态立区"战略契机,研究制定《宁夏生态补偿条例》,并在条例的结构和具体制度上进行前瞻性的科学设计,使其真正成为一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从而为宁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并为全国其他省区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相关立法规范用于规范和约束生态修复行为,目前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立法体系。从法条的梳理可知,法律层面的生态修复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直接的生态修复和间接的生态修复。直接的生态修复,即人为采取各项修复措施,直接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间接的生态修复,即通过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转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功能修复。文章在简要分析生态修复基本内涵及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表达的基础上,从目标法益、判断标准、责任形式和实际成效等四个方面对比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不同之处。而这也是生态修复责任作为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其"新"主要体现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实现进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诸如生态修复责任能否被法律予以明确表达,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程序是否有章可循,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否具备充足的保障措施。面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我们应理性、客观地思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制度安排通过法实践的方式得以实现,是从应然到实然的一个过程。为实现生态修复责任的最优价值,文章认为可以从明晰生态修复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从单行法或者相关法的实施细则中健全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从制度设计和物质方面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实现的保障措施,从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等方面提出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以期对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良好施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思考--兼论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西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障碍因素是西部人主体对法律的需求不足 ,环境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 ,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旗帜下 ,全面重构我国环境立法 ,并着重解决好西部地区性差异对环境法律的特殊需求 ,生态补偿机制及法律保障 ,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创新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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