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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国民法法典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纵观《侵权责任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从整体上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上都有所创新。这种创新除具体制度创新外,如确立了数人侵权责任、死亡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等,在理论层面上也有所创新,这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有人认为该表述不仅准确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内涵,解决了对"无过错"的理解问题,也解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以及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5.
张志坡 《南都学坛》2010,30(3):89-94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体现了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与进步。《侵权责任法》几乎吸收了《民法通则》侵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在此基础上,侵权法的分论部分也有所变更、细化、增加,亦即细化了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网络侵权等多发性、值得重视的侵权行为,并规定了同命同价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侵权法的新近发展,而且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该法也删除了不合时宜的规定。我国侵权法变迁的过程就是侵权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过程。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构建了一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找到了综合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点,科学地处理了不同的利益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并不严谨,在规范设计和语言表述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应有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可能会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准确解释和正确适用,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与既往的法律法规大有不同,该法实施后举证责任、因果关系与过失责任等一系列医疗损害中最常见的问题都需要重新认识。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只要医疗事故需要鉴定,举证责任倒置就存在。如果《侵权责任法》要求的是严格责任,则某些过错的确认,就不再需要确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是回应生态侵权问题的有效机制。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来看,环境侵权责任必须将原因行为拓展至生态侵权领域,扩充生态侵权权利索赔主体范围、采用生态侵权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针对个案特点分别适用生态损害评估机制。确定生态修复措施的优先性后,还需综合引入以公害基金赔偿制度、强制性生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联动责任社会化机制,以疏解生态侵权带来的巨灾风险。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应该是第2条.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具有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保护民事权益和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等重要功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0.
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重视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贯彻有损害就有救济的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应具有足够的开放性,容许有其他形式法律规则的嵌入。《侵权责任法》应统一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范围和标准,消除已有立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以保证该法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11.
环境责任保险自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拥有坚实法理基础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促使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不完全赔偿原则等方面积极做出调整,藉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侵权实行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2.
反思与重构: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构成了环境权的两个层面.生态利益损害是独立的环境损害.侵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救济机制,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可有效填补公力救济机制的瑕疵.在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中国侵权法救济机制存在法律价值理念滞后、请求救济主体单一、事前救济不足、损害赔偿范围含糊等缺陷.文章建议抉择"可持续发展观"为内在价值理念、扩展请求侵权救济的主体、重视侵权法的预防机制、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充分发挥侵权法对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本文首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对环境侵害赔偿采取社会化责任的理论基础,而后,通过对多个国家环境立法的考察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社会化责任,其表现形式主要就是保险。最后,通过比较各国关于环境责任的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我国应建立自愿投保的专门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走向成熟。我国《侵权责任法》吸纳国外先进法律文化成果、总结中国本土法治经验和司法实践,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彰显中国元素,呈现许多亮点。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7.
海上侵权行为和其责任承担方式特殊性决定了海上侵权行为法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在法律范畴上,海上侵权行为法为海上侵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所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规范集合;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海上侵权行为法属于广义海事法的一部分。以侵犯的权力客体不同,可将其分为海上财产侵权、海上人身侵权和海洋环境侵权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18.
婚内侵权因具有违法性,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夫妻一方因过错侵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这一高昂的代价使得很多受害配偶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止步,单纯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有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领域的法制现状,从夫妻侵权责任的适用、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制度安排经历了从“单一”到“分拆”再到“统一”的历史演进过程。《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统一式”的立法进路打破了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也顺应了国际发展潮流。然而,简单划一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主体模型呈现出复杂的责任样态,既不能在法律逻辑上周延自洽,又不符合民商法发展的现实需求,故应当将法人侵权责任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中分立出去,借鉴公司法中的先进制度,建构起新型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非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与代表关系。在代理关系中,科层制的组织关系替代了雇佣关系和控制关系,成为了新的职务联结标准;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行为,公司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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