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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科研团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有助于实现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拓展。契约型科研团队可以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这能够促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中科研人员的权利集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地位。契约型科研团队在法律地位与权利行使方面具有中介性的特点,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表决机制行使权利。契约型科研团队成为法律主体,能够增强当事人约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份额的法律效力,促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收益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和解是指在反垄断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依照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立的契约解决纠纷方式,是各国反垄断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制度。反垄断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该契约表现出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价值功能。反垄断和解的广泛运用及其功能表明它将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是研究和探讨如何根据合同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的学科。它以合同法律知识为基础,以FIDIC合同条件为参照系,全面论述了建设工程合同在谈判、订立、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相似文献   

4.
学界关于法律谈判的界定众说纷纭,未能阐释其真正内涵。法律谈判需要强调“主体间沟通”,力求克服普通谈判易被目的理性异化的弊端,通过法律因素介入,引导谈判参与者进行自我约束,遵循有效对话的基本条件,在主体之间经由对话积聚共识,化解分歧。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基于交往理性的法律谈判占有基础性地位,一方面作为独立的解纷方式活跃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舞台”,另一方面作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穿插在其中,推动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因此,现代社会法律谈判旨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保障真正合意,防止合意贫困化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5.
国内外学界对诉讼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和解的发生问题上,对诉讼和解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尚没有系统的研究。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不仅影响诉讼和解的发生,也强有力地影响诉讼和解份额的确定。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导致处于经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贴现率非常低,进而极大地削弱了其谈判能力,而不对等的谈判能力导致低谈判能力当事人接受一个不公平的和解份额。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进一步扭曲了社会经济活动中风险预防的效率。在诉讼和解实践中,很多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或者恶意逼讼,从而导致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利被打折。所以应当建立诉讼权利滥用惩罚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机制,平衡各方诉讼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从而消除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贴现效应。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7.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承办案件时,当事人按照办案人员要求和有关法律程序提交了证据,而审判人员没给当事人出具收据,当事人也未索取,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相似文献   

8.
理想的谈判在于实现真正的合意,但由于谈判主体易受目的理性和竞争思维的操控,在压迫、妥协和博弈的相互作用下,合意丧失了真诚、正当、真实的有效条件,异化为“同意”“好意”“恣意”,引发“合意贫困化”危机。虽然原则谈判为化解合意危机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在具体实践层面存在着局限。为了彻实有效地消除合意危机,应当超越原则谈判,引入法律谈判。在秉持充分沟通的理念下,经由双方平等对话、理性交涉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介入法律因素,增强谈判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双方基于交往理性达成共识,防止谈判转向策略性行为,进而实现真正的合意。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0.
论谈判民主的法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判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谈判民主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在于政治妥协与契约精神.在中国民主政治实践中,谈判民主常运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谈判、政府与民众的谈判、非政府间主体的谈判及国际政府间谈判等活动中,且均应受相应法律的规制.谈判民主过程中出现的争端应当通过谈判本身及法律机制来解决.  相似文献   

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12.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必然趋势.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法律谈判的基本过程是沟通、协作、竞争与妥协,但必须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以彰显其合理性与正当性.认真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工作、精心选择谈判策略和努力追求双赢结果是法律谈判必须把握的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   

13.
自愿合作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 对自愿合作阻碍因素的克服, 构成了谈判理论的主干。谈判理论也因此将对法律部门的经济分析统一在促进合作、实现效率的宗旨之下, 成为法经济学的核心理论。谈判理论在财产、契约、侵权法中的应用更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14.
15年的复关谈判使中国了解到要在谈判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就要具备两个条件:掌握国际社会法律与规则及充分了解谈判对手。为了充分说明这两个条件的重要性,文章以中欧入世谈判中历时最长、影响最大的一次谈判为切入点,运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式,分析了此次谈判中的深层次问题---为何欧盟在谈判中会取得比美国多20%的利益,并指出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欧盟在中国入世过程中态度的转变,以及背后的原因。  相似文献   

15.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各国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的时间和选择的法律等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我国宜有限度地承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不宜禁止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这段时间选择适用法律,也不宜禁止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协议变更原选择适用的法律;而对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则应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提前购入和项目转让,其具体方式决定其法律特性,其不同的法律特性导致适用不问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又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差异。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概念经历了利害关系当事人说、权利保护说、双重适格说和程序当事人说等演化过程,当事人程序上的主体资格逐渐从实体上的主体资格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程序当事人。当事人概念经过不断地探讨,已经越来越成为纯粹的程序法概念。虽然诉讼当事人的确立不以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的关联性为成立要件,但诉讼中当事人如果与实体法律关系无任何牵连,那么这个诉讼将毫无意义,由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当事人概念,承认正当当事人,并合理建构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劳动三权":构筑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现代劳动法律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 和争议权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权利体系,构成了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劳动三权"的核心是集体谈判权,团结 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团结权是集体谈判权的前提和基础,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 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  相似文献   

19.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在涉外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就必须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文章对国际社会有关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评析,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实现中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20.
对中韩涉外婚姻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中韩涉外婚姻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婚姻当事人的自然条件不理想;涉外婚姻的经济动机;骗婚现象;再婚率高;涉外婚姻婚后生活不幸以离异而告终。其成因:偏差的婚姻观;中韩文化的心理冲突;涉外婚姻当事人之间了解少、感情基础差;涉外婚姻法律不健全,管理体制有漏洞。今后的对策:加强涉外婚姻当事人教育;加强婚姻管理机关的管理;健全涉外婚姻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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