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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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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认定数罪的依据并不合理,并且方法上缺乏实证性。以刑法司法解释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笼统地采取构成要件标准说会导致一行为构成数罪的不合理情况。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中并罚的数罪可分为一行为的并罚和数行为的并罚。前者主要存在走私罪、非法采矿罪和事故类犯罪中;后者包括同种数罪的并罚和异种数罪的并罚。司法解释关于并罚数罪的立场表明,刑事政策大量渗透刑法规范,导致并罚的数罪的标准缺乏统一性。基于刑法行为规制机能的考虑,应当注重规范评价不背离客观事实的刑法自然主义立场,取消并罚数罪中的特别规定,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时应当按照一罪处理,基于刑事政策考虑的数罪处理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构造区别判断。  相似文献   

3.
中立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犯罪圈,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亦如此。目前我国正推进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为防止过度犯罪化,其刑事可罚性值得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着力于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认为可罚性是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统一,行为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会制造不被法允许的危险,具有可罚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只有违反前置法且不恰当地产生或提升正犯行为的危险性时,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4.
对于行为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存在着"构成要件论"与"行为论"的争议,前者主张在构成要件阶段评价行为,而后者要为行为本身单独构建一个阶层,由于行为概念本身具有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机能,为实现这些机能,应当采取"行为论"的观点。对于行为概念,仅在大陆法系中就存在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等学说上的聚讼,其中,人格行为论由于结合了存在论和规范论两方面的考虑,因而在实现行为概念的各项机能方面显得较为妥当。同时,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缺乏专门的行为概念研究,而造成了体系上主客观的失衡和评价对象的缺失,因此,应该借鉴人格行为论的观点在犯罪构成之前确认行为的存在。  相似文献   

5.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主观构成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但是由于该类罪的特殊存在形态,致使其在罪数认定上表现出复杂性。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为了实施其他后续犯罪时,以后续犯罪的预备犯处理;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因为已经实施其他前继犯罪时,以前继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论。只有当司法机关难以证实前述情况时,才可以持有型犯罪一罪论处;当持有与任何前罪、后罪都不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关联时,可成立持有型犯罪与他罪的并罚数罪。  相似文献   

6.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似文献   

7.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理论界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每种观点均有缺陷。本文试图从行为概念出发,解释原因自由行为,阐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8.
犯罪竞合论是刑法学理论与实务上的一个难题,而想象竞合犯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所引起的争议更大。正确界定想象竞合犯,不仅可以加深对犯罪竞合论的理解,还可以对刑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有更深刻的认识。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想象竞合的本质应为对于单一行为的复数构成要件评价所形成的单一刑罚,处罚后则应采取从一重处罚并适当加重其刑罚的方式。  相似文献   

9.
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学者们依据不同的理论根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哪种学说似乎都有其缺点。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其可罚性,但具体采取的立法例却有不同。尽管有上述国家的立法,但原因自由行为诸多理论上的问题仍未解决,如处罚对象、主体范围、罪过形式等。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原因自由行为,但从法感情以及法秩序来说,应当对此种情形作出规定,以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至于理论上的争论可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0.
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关想象竞合犯结构中"行为"性质的争议较大,主要有"自然存在论"和"规范评价论"等不同认识.作为想象竞合犯构成前提的"行为",不应当是法规范价值评价后的行为,只应当是作为存在面的、价值评价前的一般行为.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将行为在不同层面上随意使用,混淆了不同层次上行为的内涵和机能,进而造成理论上对想象竞合犯中"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其实,传统想象竞合犯理论中的行为,实质上是多个行为共同借用了一个"毫无生机"的"躯壳",即抛开行为主观面的,行为外在的、直观的、形式的一面,就是传统行为理论所说的"身体动静".基于行为的层次性解读和刑法中行为的前价值评价地位,想象竞合犯中"一行为"的判断标准应当是,而且只能是行为的主观要件;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实质上是数个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共同"寄居"于或者"借用"同一个外在的、直观的、形式的"躯壳",即一个"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3.
论连续犯概念的存废--以法律效果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连续犯的处罚缺乏统一的标准,很多直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而排除连续犯的概念,以同种数罪论处,在处罚实际效果上差异甚微.作为连续犯法律依据的追诉时效的规定纯属多余,仅依时效中断的理论就能确定,且更为合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约,连续犯的既判力及于事后发现的部分犯罪行为,容易使行为人避重就轻地脱罪,也使这一概念广受非难.此外,这一概念存立的诉讼经济意义也非常有限.因此,连续犯的概念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14.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相似文献   

15.
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需要给予报应的针对国家的行为,犯罪必须接受惩罚,惩罚表达了社会对犯罪的谴责和对正义的追求,并且也可以用以威慑犯罪人和其他企图破坏社会规范的人。支配传统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是报应性和惩罚性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崭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被害人及其亲友、整个社区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最为典型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就是所谓“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或“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恢复性司法运动最初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现在则开始扩大至成年人犯罪,并且由最初仅仅适用于轻微犯罪、财产性犯罪向现在的严重犯罪甚至暴力性犯罪扩展。由此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16.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认定本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三个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一方面,转化犯将不符合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该罪名处理,是法律拟制;另一方面,转化犯在一罪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另一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是特殊的结果加重犯。由此看来,转化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刑罚升高、处罚加重。反之,倘若转化招致法定刑降低,则不得转化。分则中大量的转化犯在传统理论中对转化前后法定刑缺乏铢量寸度,对转化犯的适用不加限制,导致罪刑不均,因此需要在语词的解释上进行限缩。转化犯概念的重构应当恪守罪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突发公共事件层出不穷,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机制纳入法制轨道是和谐社会本身应有之意.刑法作为法治社会的最后保障手段,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刑法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在介入过程中除遵循刑法原有的原则外,还应特别遵循依法从重从快、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和充分尊重人权等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机制中完善相关的刑法规定,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内在的要求,还将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根据危害行为的属性,犯罪可以划分为行为性犯罪和事态犯罪两类。行为性犯罪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事态犯罪以持有事态作为构罪本质,形成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特定人员为规制对象,以特定人员对巨额"不明"财产的控制与支配现状定罪。从法理依据和表现形态上都应该归属于以持有为行为方式的事态犯罪;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以行为人控制支配着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不明巨额财产的现状作为定罪根据。而定罪后查明了财产真实来源的,应依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无罪释放,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判其他罪名,已执行的刑罚作相应折抵。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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