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为我国刑法所确认.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以一罪从重处罚,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有漏罪尚未处罚,则一般将漏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进行处罚.这种处罚方法有违案件同一性理论,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符.基于案件同一性原理与一事不再理一则,司法机关在发现连续犯尚有漏罪未作处理时,应视其已处罚完毕.  相似文献   

2.
袁建伟 《南都学坛》2012,32(6):88-91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共犯成立连续犯在形式上并非一定以多次实施共犯行为为必须,一次共犯行为足以加功于实行犯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原因在于特定情形下共犯行为的重合性以及共犯行为因果作用的溢出性。这也是共犯的连续犯显著不同于单独犯的连续犯的地方。此外,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下,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裁量从犯的连续犯的刑罚时,尤其是共犯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一致时,应综合考量这两种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3.
刑法理论通说基于我国刑法第89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认为我国刑法中承认连续犯的观点,是对连续犯的一种曲解。对我国刑法中是否承认连续犯的考察,须从连续犯的理论入手,并考察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目前还不具备连续犯的立法土壤。因我国刑法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分并无司法实践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腐败犯罪,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比.我国单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着罪种范围设置不合理、处罚原则不统一、处罚轻重不平衡、方法单一等问题,需要结合公约的精神,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本文就西方犯罪学学者对犯罪概念所下的种种定义作了评述,然后根据马克思主义犯罪观对犯罪概念及其阶级性作了阐述,认为: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形式规定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无论是犯罪行为自身的产生或统治阶级对犯罪的规定,都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为"大陆新武侠"一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新武侠"这一概念自2004年提出之后,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自2007年底以来,也有许多人对此提出质疑.其实,"大陆新武侠"既是一个历史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更是一个"核心"概念,揭示了新的时代条件下新武侠小说创作的独特性.当然,"大陆新武侠"这一概念无论是在理论构架还是在操作实践方面,也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7.
偷税行为依法要受处罚,但决不是一次性直接处罚了事,而还应该有后续的惩戒,尤其对偷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有效的后续惩戒,可以促进纳税人彻底从教训中清醒,也使其他纳税人受到警示.  相似文献   

8.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犯罪进程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这对将帮助犯一概认定为从犯处罚的传统评价模式形成挑战。对此问题,"帮助犯主犯化"的归责路径具有理论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下,应确立形式的正犯概念,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不等同于主犯。而且在双层区分制中,不同层次下的分类功能与评价标准不同,使正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之间不成立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作用分类中的主犯。此外,从解释论的角度也不应将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辅助作用"解释为"帮助作用"。贯通帮助犯通往主犯之路,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9.
毒品犯罪的累犯构成要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而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是刑法分则的专门规定,主要限制了前罪的范围,这两种都属法定的刑罚裁量情节.当行为既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又符合毒品犯罪的再犯要求,该怎样援引和处罚,在理论上有特别累犯说、再犯说、惯犯说、法条竞合说等各种争论.实务对此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只援引再犯规定,有的只说明从重处罚,还有的认为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法条竞合说反映了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综合选用但只从重处罚一次也并非重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体现了两种规定的协调.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司法角度来看,减轻处罚与加重处罚、免除处罚一样,都是对《刑法》规定法定刑的一种修正和补充。正确理解《刑法》规定减轻处罚的重要意义,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况,以及与减轻处罚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对于正确运用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实现减轻处罚的刑罚功能,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就此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11.
想象竞合犯通常被认为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形式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尽管存有差异,但两者都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是概念不清、逻辑矛盾的产物,都存在混淆概念、肢解犯罪构成或者是逻辑前后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想象竞合犯并非形式上的数罪,而是实质上的数罪;对它的处断原则也不宜按照传统"从一重处",而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一方面,转化犯将不符合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该罪名处理,是法律拟制;另一方面,转化犯在一罪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另一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是特殊的结果加重犯。由此看来,转化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刑罚升高、处罚加重。反之,倘若转化招致法定刑降低,则不得转化。分则中大量的转化犯在传统理论中对转化前后法定刑缺乏铢量寸度,对转化犯的适用不加限制,导致罪刑不均,因此需要在语词的解释上进行限缩。转化犯概念的重构应当恪守罪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包容犯新论     
包容犯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是动态的犯罪行为如何触犯相互包容的法条,而包容性法条竞合反映的是法条之间静态的包容关系,二者不可等同。包容犯确是罪数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刑法中共有七个包容犯的条文,将原本独立成罪的数行为按照一罪加重处罚,不仅加重惩处力度,而且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法设立包容犯的价值所在。包容犯的本质是立法拟制,其目的是实现罪刑均衡和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5.
累犯构成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8,28(5):76-80
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能够构成累犯,但是,当行为人在犯前罪追诉时效完成后又犯新罪、前罪被外国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再犯罪、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与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等情形下,则都不能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16.
以限缩正犯概念为基础建构的区分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以扩张正犯概念为理论基础的单一制却更好地贯彻了规范主义的立场和责任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我国古代的共犯立法既缺乏罪刑法定的理念,也缺乏罪责刑个别化的理念,现有的共犯模式确立之时也没有基于维护构成要件定型性、贯彻罪刑法定的考量。从我国共犯的历史传统、共犯确立的立法进程考察,及从现行共犯模式的立法规范特征分析,主张我国共犯模式归属于区分制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相反却具有单一制的某些特征。因为单一制可以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均衡,而区分制为实现追求罪责均衡的努力不但带来理论体系内部的复杂和矛盾,而且已然偏离了罪刑法定,所以我国共犯模式应采用单一制。  相似文献   

17.
罪刑应当均衡,但是实然与应然的状态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仅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的量刑,轻重没有明显的不妥,但当与其他同等量刑档次犯罪及其情节相比较时,便会发现存在着罪刑不均衡之嫌。是本罪的该情节量刑轻了,还是他罪的量刑重了,亦或其他?这是罪刑均衡理论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具体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18.
罪刑应当均衡,但是实然与应然的状态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仅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的量刑,轻重没有明显的不妥,但当与其他同等量刑档次犯罪及其情节相比较时,便会发现存在着罪刑不均衡之嫌。是本罪的该情节量刑轻了,还是他罪的量刑重了,亦或其他?这是罪刑均衡理论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具体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19.
罪数论的体系性反思与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罪数论肩负解决罪数的判定基准及其处罚原则的双重任务.其中,罪数的处罚原则是本源问题,罪数的判定基准是衍生问题.罪数判断的实质是检视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是否相符合的过程,因而应以犯罪构成为基准,且重在行为要素的判断.确定罪数的处罚原则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坚持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但对数额犯等个别罪数类型,出于诉讼效益考虑,可以采用累计处理方式.确定罪数的具体类型,便于对行为事实之罪数的判定,因而应以行为事实之结构类型为标本,同时结合认知必要性及法之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20.
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特殊主体犯罪,其主体能力的差别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强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情节犯的目的,在于正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对行为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及是否构成数罪的探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