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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中共十八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针,法治与改革两手都要抓,但两者之间的位序有了新的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行政协议作为粤港澳区域合作中的重要合作机制,对我国粤港澳区域合作的发展和深化产生着重要影响。目前,粤港澳区域行政协议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有违宪法、法律规定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反思对完善粤港澳区域合作法律机制极为重要。因为,法治理念所蕴含的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理性之治等理念所带来的效果,使人们足以相信在改革过程中的法治先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转型所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区域合作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在国际上推动“一带一路”,在国内实施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合作面临着多元法律秩序的挑战,全球性、跨国性、地区性规范并存于区域发展的空间中.这就有必要建立法域间法律统一和趋同的法律结构,兼容区域发展的差异,并通过法律位阶对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纠错,按照合伙、契约、一体化三个立法模式助力区域发展.  相似文献   

3.
贵州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战略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加快贵州发展的一个契机,贵州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最佳选择。从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的角度对贵州的区位态势和经济态势进行剖析,阐述泛珠三角区域的基本情况、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进展情况及意义。并提出贵州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战略构想。  相似文献   

4.
《今日南国》2009,(7):4-4
“两广十市”区域旅游合作是在泛珠三角合作框架下由广东、广西旅游部门倡议成立的一个旅游区域合作组织。“9+2”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开始以来。“9+2”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举办了一系列活动,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两广旅游合作是其中之一。2004年7月,“9+2”各省区在广州签署了《“9+2”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广东、广西两省区旅游局签署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广东省旅游交流与合作协议书》,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两广无障碍旅游区”的概念。为响应两广旅游合作协议,在广东省旅游局、广西区旅游局的指导下,广西的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贵港市,  相似文献   

5.
广西在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并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专门促进合作的政策相对较少、针对性不突出、倾斜性不明显、纸上谈兵,落实不力、不能有效促进市场开拓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广西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政策框架和政策目标,其次要加大广西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倾斜,再次要加大广西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执行力度,最后要为广西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相似文献   

6.
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合作是一个不断克服法律障碍和推动法律融合的过程。在本地化的背景下,澳门法律体系与内地法律体系有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中的一些因素对于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合作产生阻滞作用,具体表现为两地法律体系之间的"不一致"。克服此种"不一致",是解决内地与澳门区域合作法律障碍的基本方法。为此,可以建立两地的政府间合作机制、内地与澳门的区际私法和两地社团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中国环境补偿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应该树立大环境补偿观,构建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环境补偿法律制度,制定一部统一的覆盖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环境补偿法,建立区域合作的环境补偿法律机制,完善我国生态城市环境补偿监督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2003年6月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签署了“CEPA”。CEPA的签署既有国际法依据又有国内法基础。它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又是两个WTO成员之间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对CEPA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国国内的经贸安排,而是带有国际经济合作特征的自由贸易协议。  相似文献   

9.
关于湖南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已从"坐而议"迈入"起而行"阶段,而且声势浩大、成果显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湖南加快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湖南作为"9+2"的一员,对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本文在对湖南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目标定位进行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了关于湖南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五条建议.  相似文献   

10.
关于沿珠江流域9省及港、澳所共同组成的泛珠三角区域内合作发展,最初由广东提出,现已得到各方的积极响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运作施行,将对各合作成员以及区域整体乃至国家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战略意义.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良好运行,需要科学的区域合作机制作基础和保障.必须找出建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创立一套科学、本土化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WTO体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表述方法,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一国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优惠安排,也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对"一国四席"下两岸四地经贸法律框架,乃至对亚欧之间的区域经贸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在长三角区域,各行政区划法制的“外部效应”引起区域法制冲突问题普遍存在.解决区域法制冲突的最佳方式需诉诸于区域法制协调,但区域法制协调的难题是如何在假设没有外在权威的前提下促成地方政府间的自愿合作.根据无外在权威合作理论,在无外在权威前提下,个人(或组织)的自愿合作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同等报复(不合作)能力;博弈期长短;声誉机制及由此形成的互信共同体.基于该理论启示,长三角区域法制冲突协调可在三个方面尝试进行改进:架构各行政区域行动桥梁的法制协调机构、区域法制协调维系常态化、借助声誉机制促使区域法制协调有序展开,最终使各行政区域在立法与执法的博弈过程中达至“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13.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14.
珠江三角洲IT制造业的集聚机制与竞争优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珠江三角洲IT制造业集群现象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理解其生成发展的机制,对于揭示珠江三角洲外向型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持续竞争优势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该文通过对珠江三角洲IT制造业组织结构演变和国际IT资本网络微观机制的考察,揭示了珠江三角洲IT制造业的集聚机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90年代以来基于企业集群优势的珠江三角洲外向型经济的竞争优势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并提出在中国加入WTO和CEPA条件下有别于比较优势的集群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15.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WTO成员之间的协议,所以协议建立的法律基础应围绕WTO关于区域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框架协议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符合WTO的规定,对一些难以量化问题有待于在单独协议生效后按照WTO有关规定加以贯彻。框架协议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规定是其重要内容,其涵盖范围大又兼顾了两岸特点,对框架协议的推行意义重大。关于投资和经济合作问题在单独协议的后续协商中两岸要贯彻互惠互补、先易后难原则。  相似文献   

16.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图们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离不开法治保障.区域法治一体化是当前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和现象.当前图们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和法治建设中面临着各种法治冲突,通过区域内各国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设立区域法治协调与管理委员会、整合修订区域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可以协调该法治冲突并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  相似文献   

17.
WTO规则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全面经济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也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该协定是一个符合WTO规则,且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调整的区域贸易协定.在一定程度上,WTO规则为该协定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8.
文章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视点 ,讨论了其对高等教育及其专业设置的影响 ,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高等教育及其专业设置的关系 ;第二是泛珠三角合作区域的经济与高等教育的现状 ;第三是影响高等教育及其专业设置的因素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PA是中国内地分别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顺利实施以及第三阶段的良好开端对中国两岸三地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未来WTO下一国四席的自由贸易区创建具有重大意义。CEPA协议主体的双重性及其独特的国内法律安排,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争端也呼吁对其解决机制的完善。针对这一新课题,应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补充修改CEPA相关条款,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中国国内区际经贸争端创建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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