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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6)
问:
我拥有北京户籍,但工作地点却在上海,已经在上海待了两年多.丈夫吴先生不愿离开父母,不愿放弃稳定工作背井离乡,因此一直在北京.因为就工作地点和生活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我想要跟丈夫离婚.我听朋友说,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
夫妻常年异地居住,不一定算作法律上的分居.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如工作地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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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老王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前我和老王立有协议,即老王的一栋楼房在再婚后归我们夫妻共同所有,为此还在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不久前老王病逝,临终前老王却又表示楼房由他的儿子继承。请问:老王的临终遗嘱和我们的协议哪个有效?李秀李秀同志: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是合法的。这种约定一经作出,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如需变更或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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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4)
问:
我与于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登记前,为确保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在亲友们的见证下,我们协商达成“保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婚前购买的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和别克轿车一辆为夫妻共有;最后设立的特别条款还约定:若我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即上述财产归于某一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共同办理了房产、轿车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的手续.现在,我们因家庭琐事矛盾纠纷不断,共同生活难以维续,我几次提出离婚,于某表示同意,但对房产、轿车分割一事我们的分歧较大.于某坚持要按协议的约定,财产都归自己一人所有,我认为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请问:我们的约定有效吗?究竟该如何认定房产、轿车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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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结婚时,男的和女的都因为进入憧憬已久的新生活而激动和兴奋,但是十年二十年过去,家已经成为他们在这个世界上最最熟悉的环境,婚姻生活的任何细节都不能再使他们惊讶了。然而根据“灯下黑”的规律,最容易视而不见的就是身边最熟悉的东西。当一个家庭正常运转的时候,夫妻日复一日陷在生活琐事中,谁有闲心去注意“婚姻中的财产”这个显得“大而无当”的问题?谁有精力去分析是你名下的财产多,还是我名下的财产多?初次听到人家提起这个问题,也许还会觉得十分茫然:这也成个问题吗?法律专家告诉我们,婚姻家庭财产的法定归属和记名状况,反映了夫妻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反映了夫妻对双方共同财产权利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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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钟先生共有两处住户,为了达到双方都能报销取暖费之目的,丈夫与我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想到如今有的夫妻假离婚后竟弄假成真,导致婚姻解体的教训,在协议中我们特别约定"如果一方违约,与第三方结婚,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归受害方所有"。尽管有这样的约定,可我们俩办理离婚手续不到半年,钟先生竟然与王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反对无效后,近日,我决定放弃,打算在分割财产时要求他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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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8)
Q两年前,我与丈夫王亮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我同意两套楼房都归他所有。后来我们复婚,感情还是不好,我想再次离婚。我认为这两套楼房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过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无变化,所以主张应分得一套楼房。王亮则说楼房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要求分割。请问我能要求对该楼房进行重新分割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