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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当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无不对其设有详细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应建立和完善亲权制度,以便更好地建立一种现代的平等的家庭关系模式,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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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设定严苛的合法性依据。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不仅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还因部分个人信息之上承载人格利益,同时受到《民法典》人格权编,尤其是其中肖像权和隐私权规则的规范。两部法律在合法性判定上标准不同,被《民法典》评价为合法的行为极大可能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所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权益存在较大的潜在加害风险,故人脸识别设备之安装应当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对于其他类型图像采集设备之安装,应当宽松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的“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构成私人事务的,排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适用,依据《民法典》隐私保护路径判定其合法性:引入“公共空间的合理隐私期待”新型隐私观念,并于个案中衡量安装者对立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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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考虑隐私权保护规则优先性的缓和化方案:隐私权保护规则下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这可通过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侵权事实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基础上是否违反成文法义务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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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突破传统隐私权理论的局限,对隐私权进行了首次界定,并且通过第1033条,列举隐私侵害的具体行为,却未对相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做进一步说明.以《民法典》隐私权条款和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为背景,结合域外法上相关领域的既有经验,探究以"社会规范"和"比例原则"共同构成我国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能为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上的精准适用和隐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构建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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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主体,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学校及教师等相关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享有知情权.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行使必然与未成年人隐私权发生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加强和完善现行相关的隐私权立法,不断丰富协调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冲突的基本原则,也需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革新传统的教育观念和育人模式,提高人们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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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共同共有的认定,二是对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关系的认定与推定建立在共有类型二分的基础之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必须遵循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民法典》第308条的适用前提是对共有关系性质的约定不明确,所谓“约定不明确”只能针对按份共有。原则上共同共有不可基于约定而产生,而是严格限定为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主张共同共有的当事人需要进行积极举证,因不具有共同关系而不能认定为共同共有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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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即隐私权的有限性,其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更大,主要是来自父母、师长两方面的侵犯.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进行探讨,针对父母、师长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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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兼论亲权与监护之争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对父母子女之间,特别是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亲权制度及其规范内容作了探讨,主张用亲权和监护相结合解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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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渊源 ,澳门回归后所施行的法律 ,尤其是私法领域不可能不受回归前法律制度的影响。澳门在回归之前 ,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葡萄牙民法典 ,这是一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 ,深受德国民法思想和传统影响。在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 ,比较分析中国大陆与澳门继承制度的异同 ,对帮助理解和贯彻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完善我国大陆继承法律制度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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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然而各国隐私权保护模式各有其路径依赖。在实证意义上,统一的隐私权的概念并不存在。美国是宪法和普通法双轮驱动的独立隐私权模式,英国是间接保护模式,德国是通过一般人格权吸收隐私权的模式。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在权利生成的过程中,两大法系的制度和知识相互交织渗透。这给我国的启示是,民法典中隐私权的制度构建应当立足本土,以大陆法为体,英美法为用,仅靠《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是不足的,一般条款和具体类型相结合的模式是一个优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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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隐私权是维系医患双方信任关系的基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难以保护其隐私,必须由法律进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医方知情权,医务人员获取患者的隐私取得了患者的同意,是患者同意权行使的结果。《侵权责任法》第62条构建了我国的隐私权制度。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免责事由应当限定为公共利益和患者同意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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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应享有。但由于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界限不清,以及受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等,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甚至遭到了践踏。鉴于此,应当加强对监护人、教师的法制教育,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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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义务权”,强调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利他性的权利,其行使要坚持以子女权益为本位原则,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合理、正当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当存在滥用教育权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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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腾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62(1):174-186+239
《民法典》中包含很多关于权利实现的新规定,须结合程序法规则加以解释。依据《民法典》第581条,在可以适用替代履行这种强制执行方式时,不得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法院对替代履行的费用有酌定权。如果从《民法典》第581条中解释出独立的"替代履行费用偿还请求权",一方面,该权利会与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功能重叠和不必要的竞合;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债权人只有经过两次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其履行请求权的后果。《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是广义上的动产担保权人自行取回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权人不能和平取回动产时,可以先适用以物之交付为内容的强制执行程序,然后可自行变价。《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意指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保全。为保障《民法典》中关于权利实现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须妥当配置相关司法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须注重与《民法典》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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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中尚未有隐私权的直接规定,只是建立起了隐私权的间接保护体系,更就谈不上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笔者建议,在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将基因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列举的方式提出并加以保护,建立直接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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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