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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子轩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74-76,91
配偶又称为"夫妻",法律规定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它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合法的夫妻之间互相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赋予配偶继承权,是我国顺应文明发展趋势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配偶继承权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规定和在遗嘱继承方面设立特留份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这使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大量涌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扩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无条件限定继承制度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民法典》中规定严格的限定继承条件。 相似文献
4.
李欣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2):17-18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现行《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此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突出表现在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故修改《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范围。 相似文献
5.
经过二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我国现行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已不符合客观现实,既不能很好地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也不能平衡配偶和血亲的利益冲突.建议对其作如下修改:配偶恒为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顺序不固定;配偶对遗产中供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享有先取权;配偶对遗产中其居住的房屋享有终身用益权,在其生存期间,子女不得要求分割. 相似文献
6.
郭立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3):379-382
居住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在人们的生存权利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学界目前对此研究的匮乏及我国立法的滞后,居住权一直未被明确规定为一项法律制度。本文试从居住权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匮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弥补现有住房制度缺陷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论证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当时网络还未兴起,也未出现QQ、博客、游戏账号等这些数字概念,所以《继承法》对可继承遗产的列举性规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些数字信息资源.互联网以及数字技术的运用让数字逐渐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以至生存的方式.当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即为其中之一.本文旨在从社会基础、理论基础以及法律规制三个方面阐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提出可以通过修改《继承法》、颁布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等形式构建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继承法之遗产分割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对如何进行遗产的分割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为了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立法上有必要对遗产的分割,包括遗产分割原则、胎儿应继份的保留、遗产分割依据及方法、遗产分割的效力、遗产分割的归扣制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对继承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继承法未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导致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得以满足的"债务清偿优先"的规定不能实现,法律权威性受损.一个具有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靠曾被接受的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予以科学的设计. 相似文献
11.
在如何继承中国传统哲学遗产的问题上,中国学术界一直在两个极端——虚无主义和偶像主义——之间滑动。冯友兰先生于1957年提出的所谓"抽象继承法"试图走出这两个极端。我们的研究表明,尽管他提出这种方法的动机是好的,但这种方法仍然是缺乏理据的。合理地继承中国传统哲学的遗产,不仅需要在本体论层面上做出新的思索,也需要超越抽象继承法,重构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是指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特定法定继承人利益维护的必要,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以取消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制度。在遗嘱自由限制中应坚持法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我国,完善遗嘱自由法律限制所采取的对策应该是:制定相关兜底条款,给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并确立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中,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继承,以及接受什么类型的继承。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有关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文章在比较四法域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之异同的基础上,对完善大陆地区继承法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遗产被继承人所有说认为,遗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基于信托理论,管理人支配遗产。该理论虽然能够实现遗产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遗产继承所有说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核心,忽视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遗产虽具有客体属性,但赋予其主体属性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客体属性,因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不但要反映继承人的利益需求,还应考虑遗产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继承法是遗产分配法,它是债权法的特别法,我国应以遗产为中心来设计遗产分配法律制度,建议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遗产管理人分配给其遗产时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中,各国有关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共同要件,接受、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文章在比较外国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之异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大陆地区确立以无限继承为原则,继承人有条件地接受有限责任继承的立法体例,并借鉴官方管理或清算程序。继承法应明确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共同要件,并修改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方式、期限和效力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增强,我们对各主要国家及中国四法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察,明晰其异同.并在比较基础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位、法定继承份额以及配偶之"先取权"和"用益权"几点出发,完善我国的配偶法定继承权,以实现对配偶继承利益的保护,彰显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7.
冯宇雷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39(1):82-85
宽宥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自西周时期开始,宽宥制度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在历史上,我国法律对宽宥制度的运用大多局限于刑事法律之中,宽宥制度在民事法律特别是继承法律中并无踪迹.随着《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的颁布实施,宽宥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之中得到了初步的运用.直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才正式将宽宥制度引入到了民事法律之中,《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被继承人宽宥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相似文献
18.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适用条件也较为苛严,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剥夺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机会与可能,更与我国鼓励违法人员及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人员弃恶从良、改恶从善,促进社会、家庭和睦团结的法律宗旨相违背。只有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恢复所有已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始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20.
吴绍成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4)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调整公民遗产关系的基本准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继承权。它对于妥善处理现实家庭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社会职能,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财产继承权问题略析如下。 一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说明继承关系的成立,一是有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三是有遗产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被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