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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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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新产  李明奇 《江淮论坛》2011,(4):122-126,73
危害人类罪已经成为强行法中的罪行。国际法对危害人类罪的惩治经历了一个演化的过程,一战后对德国责任人的惩治失败了,但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二战后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惩治较为成功,但也促使国际社会反思这种惩治模式的不足并加以改进。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是惩治危害人类罪的最新模式,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它代表了惩治这种罪行的最先进的模式。在惩治危害人类罪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事后立法和法庭本身合法性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实践中解决,但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使得惩治危害人类罪的国际法机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
分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以及寻租性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原因和机理,认为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官员非法寻租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影响因素有:诚实工作的正常收益、罪行被发现的概率、贴现因子、租金的大小,罪行被发现以后的次优收益。以预期犯罪净收益为目的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土地管理部门官员个人寻租性腐败行为的动机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治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刘傲云  杨勤峰 《理论界》2005,23(2):87-88
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酷刑罪这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拟着重探讨酷刑罪的构成特征,以求教于大家。一、酷刑罪侵犯的客体与对象一般而言,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之人唆使、同意或默许他人,故意实施对他人肉体和精神上产生极大痛苦的行为。〔1〕作为一种国际犯罪,酷刑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国内犯罪,它侵犯的不仅是权利的某一方面,而且是多方面权利的综合体。同时,和其它国际犯罪相比,其侵犯的客体也有特殊性。有观点认为,酷刑罪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首先是人类社会和平…  相似文献   

4.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5.
既然如此 ,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混同之处呢 ?这主要是因为大逆不道是国事犯的专称 ,某种罪行一旦被定性为大逆不道就要被处以族刑 ;而有些犯罪行为从性质上讲虽属于国事犯 ,如“误朝”、“无人臣礼”等 ,但情节或后果并不严重 ,归于大逆不道而处以族刑显然有用刑滥酷之嫌 ,故而降格为不道。同理 ,有些犯罪从性质上讲虽属于常事犯 ,如“杀母”、“任狭行权 ,以睚眦杀人”等 ,但情节严重、性质极其恶劣 ,故升格为大逆不道罪。三 不道、大逆不道与十恶罪的关系大庭认为 ,汉的不道罪伴随着法律概念的发达而分化 ,并与唐的十恶发生联系 4…  相似文献   

6.
惩治腐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实践争议的焦点在于若干实务问题的司法认定 ,即若干“说明”理由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李明奇  廖恋 《理论界》2011,(8):66-68
在国际刑法中,恐怖主义的性质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认识。笔者分析了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和联合国前南法庭对恐怖主义的惩治,并且结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从谋杀、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强迫人员失踪、迫害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恐怖主义和罗马规约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恐怖主义可以构成危害人类罪。  相似文献   

8.
对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盗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近年来其发案率已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到海上公共安全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门规定了海盗罪,我国已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进行规定.借鉴国际刑法和域外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增设海盗罪存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增设时应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来入罪,规定其为一种在海上对船舶或航空器以及船舶或航空器上的人或物实施暴力、胁迫或其它扣留、掠取行为.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犯罪,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修改,其中蕴含了巨大创新。危险驾驶的严峻现实和风险刑法理论是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和理论依据。危险驾驶罪在主观和入罪标准等方面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所不同,文章旨在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期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0.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1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12.
刑法理论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以及犯罪对象理解不一,但是能否正确理解交通运输安全的含义、能否正确圈定此罪的对象范围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事实表明,凡是因交通工具的被破坏或被毁坏而直接导致的或连带产生的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都应当纳入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考虑范围之内,同时将通说所认为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修改为"关涉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工具"才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剖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强调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等,对正确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罪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理研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私分国有资产罪从理论上讲是单位犯罪,因而宜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名。为了有效打击这种犯罪,应具体规定该罪的数额标准、主体和处罚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李明奇 《理论界》2010,(1):63-65
逼婚(forced marriage)这种行为在一些国家的冲突中曾经出现,它给当事人和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损害,但是在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规约中,还没有被明确地承认为犯罪。笔者通过分析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红色高棉时期的实践,得出结论认为,逼婚行为实际上符合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危害人类罪的新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又称“空中劫持罪”、“劫持飞机罪”,是国际刑法上规定的一种国际性犯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中最为恶劣的一种犯罪。本文重点论述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应该完善之处,最后,讨论了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惩治原则。  相似文献   

17.
明确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对处理相关案件十分重要。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采矿权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造成的结果”是矿产资源的破坏 ,还是人身伤亡。  相似文献   

18.
《新学术》2007,(5)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罪数形态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即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2-167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类型存在着交集,我们可从行为人侵害的主要客体、犯罪的实施场所、有无明确的犯罪计划、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我们无法从客观要件区分两罪时,不能将主观目的要素作为区分两罪的绝对标准,此时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敲诈他人财产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强拿硬要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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