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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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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诚信原则与物权行为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认为物权行为和诚信原则存在着不可分离性,善意取得乃物权关系中的基本诚信规则,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则的效力优先于交付和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并探讨了善意取得的判断标准及物权变动过程中诚信原则效力规则的两种复杂形态.最后,笔者对未登记房屋发生产权变动适用诚信原则效力规则进行了例证分析.  相似文献   

5.
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于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8.
周功满 《兰州学刊》2005,(2):189-191,289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表述及内容的涵盖上有缺陷,因此以"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概括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笔者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的存在基础.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上.结合对外国法的比较分析,本文着重论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在中国的立法采用.  相似文献   

9.
卢晓莉 《天府新论》2005,(Z1):222-223
学界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保护问题,只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可,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善意取得制度不过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王学辉  周猷 《阴山学刊》2020,(2):5-11,17
重大疫情信息披露包括信息的对内报告、通报和对外公开发布两种机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未对二者加以区分,混淆了疫情信息对内报告、通报之权力运行逻辑和对外公开之权利保障逻辑。因制度设计偏向疫情信息的对内报告、通报而忽视了信息对外公开,导致行政权内部运行的一些惯例被不恰当地适用于疫情信息对外公开机制中,如下级须经上级授权、批准或同意才实施行政措施,由此产生“疫情未经授权不得公布”的错误理解。此外,由于缺乏权利保障的理念和信息公开的外在压力,疫情信息对内报告、通报也因缺少足够监督而反应迟滞。有鉴于此,重大疫情信息披露应当厘清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两种逻辑,并构建起公共参与的机制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6,27(2):75-79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13.
论隐私权限制的利益平衡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对隐私权的重视,并不意味着隐私权是无限的,个人隐私在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会被公权力、新闻自由权、知情权等所涉及。不同的权利体现了不同的利益要求,不同的利益之间会存在冲突。对隐私权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隐私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或权力所体现的不同利益的平衡问题。利益平衡原则应当被确认为隐私权限制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4.
信用的重要性使法律应对其进行恰当的调整与保护。本文在分析法益与权利两资源形态的基础上, 主张将信用上升为权利,并确定为精神性人格权进行调整,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阐述侵害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15.
试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权力与权利 ,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是警察法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权力是指在政治、管理等多方面起控制、支配作用的强制性力量 ,权利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 ,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又相互对立、相互制衡 ;警察权力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 ,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 ,包括许多若干具体权力 ,行使警察权力必须做到合法、准确、及时、适度 ;公民权利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确定、赋予并加以保护、支持和鼓励的各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一种安全、自由和物质好处的权能和利益。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公民应享有充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仇永胜  袁炜 《学术探索》2003,12(1):54-57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与生俱来的 ,是不能为其他个体和公权力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如何正确处理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用公权力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是我们在现实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论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行行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1,22(4):25-27
生存性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等支付关系.生存性债权不仅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应优先于担保物权行使,其原因在于生存价值的最高性、生存保障上的社会共同义务性及生存权的首要性的确立.此外,生存性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行使的重要原因.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活动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精神.  相似文献   

18.
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没有专门的学生违纪处分主体、不告知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等,导致近几年来出现许多学生告学校的案例。采用分析的方法提出,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当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比如建立事先通知程序、在审理程序中举行听证、规范送达和告知程序等。  相似文献   

19.
陶娟 《阴山学刊》2004,17(5):115-118
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登记办法的不健全,造成房地产流转不规范,从而使房产、地产有了不同主体,最终形成权利冲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一要对房地产统一管理,二要实行土地分割证制度。  相似文献   

20.
在法治国家(地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是讯问前最主要的告知内容,如果侦查机关未告知这些权利,则所获供述有可能落入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在讯问前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关系上,法治国家(地区)形成了原则加例外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讯问前告知权利的规定,但告知内容单薄,且未确立程序违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作为理想的改革措施,我国应借鉴法治国家(地区)有关讯问前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完整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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