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随着庭审制度的改革,其证据地位凸显.在审判中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核及认定应从其证据特性出发,重点考察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基础,证明力的高低则受其科学性限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3.
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立法应把网络证据(电子证据)规定为一类新的证据,与原有的七种证据并列,从而解决网络证据的"合法身份"问题;非法秘密录制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不具备可采性,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法院在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时,在证据契约方式、自认方式场合主要是审查这些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在鉴定方式的场合主要是审查鉴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浅议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王丹群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证据形式,已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规定,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重要补充,同时也给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刑诉法实施之际,本文仅就此规定略谈己见。一、视...  相似文献   

5.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真正确立,但从其规定来看,无论是排除程序的启动,还是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担或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等,由于没有相应制度的保障或支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表现出水土不服之状.因此,我国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本土化构建,使其能够真正发挥排除非法证据、保障人权与促进刑事司法文明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丁延龄  余磊 《兰州学刊》2005,(2):153-154,152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举证期限制度.我国现阶段,多数当事人属于法律上的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和经验,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诉讼证据.因此,往往发生有理打不赢官司的尴尬现象,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新的证据规则之下,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就成为一个必须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中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具有言词证据属性,依据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也是正当程序得应有之义.我国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证据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实际,提出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8.
郎立惠 《河北学刊》2014,(3):137-141
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再审新证据存在较多争议和困惑。新证据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是一项具有统一性的制度,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对于新证据的采纳有必要采取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从最大限度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角度来讲,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应在举证时限、延迟举证说明义务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试论传闻证据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日三国的传闻证据都可以分为口头陈述、书面陈述和行为陈述三种.但并非所有的这三类陈述都可以构成传闻证据,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具体认定上,英、美、日的传闻证据规则略有不同.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以借鉴这些规定,但应对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传闻证据的的判断标准、传闻证据的来源与提交目的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10.
叶扬 《社会科学家》2013,(1):118-122
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合法证据存在于古代的法律之中,至今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审判,也导致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非法获取口供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借鉴了联合国和国外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相关规定,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刑诉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对零口供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证据链的证明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对此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一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