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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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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琦 《江西社会科学》2001,(11):183-185
本文从欺诈结婚的行为及其各类型入手,具体分析了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欺诈和男女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的结婚行为,并分析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欺诈为意思表示瑕疵之一种,由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及欺诈行为--错误判断--意思表示之因果链共存构成.欺诈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其可撤销的效力,由是可以更加体现意思自治、更好地保障受欺诈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同时构成侵害受欺诈者精神自由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与撤销权之间发生责任聚合.  相似文献   

3.
国内学界对我国新建立的无效婚姻制度和得撤销婚姻制度,在认识上颇多分歧。本文拟就其中的分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为了便于研究,首先要了解一下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的不同含义和不同效力。无效婚姻是结婚的无效。得撤销婚姻是婚姻的撤销。我国实行登记婚制,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把“结婚的无效”理解为“结婚登记的无效”,准确的说法…  相似文献   

4.
不论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还是侵权行为法甚至是刑法,都对欺诈这一客观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民法中将其称为欺诈行为,刑法中将其称为诈骗行为.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行为效力的规定应当起到对各类虚假表示人束以合同法拘束力并保护受欺诈人意思自由的作用;侵权行为法上的规定则着眼于令欺诈人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至于刑法制度则偏重于对情节严重的欺诈行为施以惩罚性制裁.民法法律行为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对行为的评价表现为效力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而同时,效力性评价并不影响违法性评价,民法上被评价为有效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5.
本文比较研究大陆与香港的婚姻家庭法,侧重于如下法律、法规:香港的《婚姻条例》、《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大陆的油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一、婚姻的定义与特征关于婚姻的定义,香港《婚姻条例》第40条第2款指出,基督教婚姻或相等于基督教式婚姻的世俗婚姻,乃是指“获法律承认的正式婚礼,其间为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婚,不容他人介入”的结合行为而言。根据这一规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通过法律承认的仪礼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的行为。婚…  相似文献   

6.
商标使用似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因而很少在立法中予以直接规定。然而,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是比较重要的概念,并在商标法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近年来,在"索爱"商标撤销案,"陆虎"、"伟哥"商标争夺案等一系列案件中,均涉及到是否考虑商标使用人意思要素与效力判定的问题,商标使用行为中意思要素是否存在及其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效力具有何种影响,很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做了革命性突破,其核心是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基础,其理据在于适应了学界有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存在评价层次差异的最新理论发展,有效区分了其他法域的行为和民法内部的事实行为,并为取消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提供了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遵循《民法总则》规定,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律行为的定义,这有助于细致规范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和形成瑕疵,以效果意思为标准建构法律行为体系并为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规范提供依据。晚近基于客观归责或风险归责的强调,淡化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基础地位,误置了法律行为拘束力的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对此应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8.
婚姻家庭法中年龄的界定主要涉及法定婚龄的界定、幼年推定原则中幼年的界定及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能力的最佳年龄的界定等内容。婚龄问题不仅涉及到男女平等问题,而且涉及到优生优育、家庭的稳定以及伦理道德等重大社会问题,因而就必须考虑到法定婚龄界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社会的重点保护对象,基于生理学、发展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只有弄清了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生理与心理规律,立法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能力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具有消极与积极之双重功能,前者以限制未成年人独立作出同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后者保障未成年人信息自决权的行使。在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上,无论是德国的“十六周岁+理解能力”、瑞士的“判断能力+年龄参考”,还是日本的“意思能力+年龄参考”,均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上述双重功能,并与其民法行为能力制度保持体系一致。就我国法律而言,意思能力构成信息主体同意能力的基础,未成年人同意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单方法律行为。未成年人作为信息主体的同意能力,其法律适用应当与《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体系相衔接,坚持“十四周岁+意思能力”标准。在举证责任方面,信息处理者须履行双重验证义务。但是,如果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张不适用法定年龄标准者,应对相反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在发展和完善着。现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这样来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学说与实践的历史状况,符合“原则”这种法律范畴的内在规定性,符合“自由”与“限制”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样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合同关系的木质要求,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利的基本属性。完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兼顾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助于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1.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相似文献   

12.
扎堆是指多人聚拢在一块,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地点,群体行动做某事。日常时间作为一个非常自然的度量单位本来应该具有均匀的行为表现,理论上说,在没有外因影响下,人们的结婚时间应该也是可以随机选择。但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现象,即备婚新人热衷于挑选极少数所谓的“良辰吉日”结婚,导致了这些时间(时间点)上集体行动“扎堆结婚”现象。扎堆结婚行为通过关联路径传递至道路交通、婚庆市场、酒店、婚姻注册机构等相关主体,引起主体拥挤、资源利用不均、风险聚集等特殊响应,同时这种人为的高峰还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到生育等其他高峰的出现。该文以人文为研究视角,透过人们扎堆结婚的时间选择行为,深入分析扎堆结婚问题背后的人文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方式,最终实现预测扎堆结婚问题可能对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及其各自要件。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在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前者本质是可以发生表意人期待的法律后果,系国家意志对私人意志的“过滤”,源于私权的国家强制,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其价值诉求,基础是公序良俗之维系;后者本质是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其期待的法律效果,系私人意志的自我约束,源于意思自治,法律规范基于事实评判,基础是大众对表示意思的普遍认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决定,并非抽象的“行为”的效力。此外,代理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发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抽象层面上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且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并不约束代理行为有效的成就与否。《民法总则》第145条使用的“有效”与第143条的“有效”有着迥异的法律意义,容易导致规范冲突,或需修订。  相似文献   

14.
法人意思的表现形式为法人的决议,包括社团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法人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以其成员的自然人意思为基础,效力必然受自然人意思状态的影响.对法人受胁迫予以考察的结果表明:胁迫是施加于表意人的,而胁迫又只能对有心理活动的自然人起作用,因此法人只能是自然人意思表示的承受者,不可能成为表意人.法人机关是自然人的集合,它与机关成员个体均可作表意人,其地位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代理人的意思归属与知情归属原则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本质拟制说即揭示了法人行为的现实,又保全了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实在说不仅欠缺逻辑的自洽性,更脱离了法人制度运作的实际.现行立法受法人本质实在说和表示主义影响,未将法人成员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法人决议瑕疵的影响因素,故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区别于补正、补全及部分有效等制度的独特功能,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三个要件.该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转换方式,且该制度在贯彻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及保障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等四个方面具有宝贵功用.从历史和比较法上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并着重被现代大陆法系所承袭,此等域外制度对于我国实有启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具备建构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通过在总则制定一般条款、在分则制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将该制度确立于将来的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16.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多将"同意"定性为合同承诺或信息权益处分行为,产生了各种实践困局。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享有事实上的私权力,"同意"这一法律行为定性与意思自治精神发生背离。从制度逻辑看,"同意"实现的是合作性组织秩序,个人没有设权意愿也不设定权利义务规则,与合同权益变动规律有罅隙;从法律技术看,个人信息人格价值不得处分,财产价值处分权不由个人享有,"同意"不构成处分性的抽象法律行为。"同意"是准法律行为,行为意思与表示意思保护个人"同意"自主性及其对"同意"法律意义的认识,效果法定是对权力失衡的纠偏,避免了主体客体化。作为正当基础,"同意"是信息处理加入权的行使,法定效果是处理者既获得了限制个人信息人格价值和生产保有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双重正当性,又产生了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动态"同意",是对信息处理决策权和退出权的行使。"同意"这一准法律行为定性,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性强制规范与私法性自由规范形成链接,在定纷止争的基础上,给个人提供更加完整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18.
张进军 《齐鲁学刊》2001,(4):126-129
对民法上通过“承认”而得到补正的民事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可以发现: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对自己行为的承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格,吸收了其法定代理人的人格;而对债务承担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与否,与移转债务的合同效力和作为无权处分行为原因的合同效力无关,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已。  相似文献   

19.
优良家风进入民法典,可有效化解婚姻家庭法独特的社会化要求与其并入民法典后的社会化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优良家风条款通过导入家庭在身份法上的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关系中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公共秩序范围与来源,以及制衡婚姻家庭法的财产法化倾向,可有效反映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优良家风条款的效力构成包含了旨在规制家庭权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效力,以及推动道德教化的倡导性规范效力,但其核心是引导司法过程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效力。在具体适用上,应着重实现优良家风在处理监护人“失管失教”与家庭成员造成外部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证明、在合理维护家庭稳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在限制假借身份行为谋取不当财产利益行为的功利性效力,以及在创设基于优良家风的独立法益等方面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20.
目前,作为“元技术”的区块链正由加密数字货币时代过渡到智能合约时代。立足法律向度认识区块链技术支撑的智能合约,首先要解决智能合约的定性问题,即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基于数字加密的区块链结构赋予合约的信赖保障机制、去中心化系统与区块链体系架构的底层技术支撑共同促成了合约的生成、发布与执行,是智能合约合同属性的本质依据。智能合约可以认为是符合当下社会发展趋势的合同形态。分析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和价值引导的必要性等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一样,都是内在本质与外在形式的统一,应当在《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内容与程序框架内提供解释与救济,以有效回应当下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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