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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3):78-86
疫情背景下,有关网络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大量裁判案例显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偏差,亟需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制范围做出更加贴合时代需求的分析研究。在解释论上,应将“虚假信息”解释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而非“没有根据的信息”。不应将行为人的“实质恶意”视为“主观明知”的判断因素。在逻辑上,虽然“网络空间秩序”是“公共场所秩序”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宜将之上升为独立的刑法法益。因此,我们应将该罪中的“公共秩序”限缩解释为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在下次刑法修正时,立法者可以考虑将在网络中传播谣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明确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轻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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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背景下网络谣言的法治化治理是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机制的基础.新冠疫情谣言传播呈现出渠道立体化、内容碎片化、扩散速度实时化、动机多样化等传播特点.谣言治理中存在惩处力度不足、政府单向主导化治谣、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界限不清、“塔西佗陷阱”和“老谣新传”等治理难题.基于法律与政策关系、多维共治理念、比例原则、法律普及和技术治理等法治理念的考量,建议提高网络谣言治理的立法层次和系统化程度、培育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规范谣言司法治理的谦抑性、增强技术手段下辟谣平台和谣言预警机制建设、建立信息透明公开的社会沟通机制,维护舆论的正向聚合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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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39-44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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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新的平台,形成有别于以往的网络言论自由。但网络言论自由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出现滥用网络言论自由制造谣言,给个人、社会及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害。由于网络谣言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和手段,其侵害的对象取决于造谣内容,所以多样的内容及不同的危害程度,导致网络谣言在最终规则的依据上多种多样,横跨多个部门法。故探索网络谣言的科学认识和治理制度衔接立体化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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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微传播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于志强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55-59
当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微应用已经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并且逐渐延伸到政务领域,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有利于改变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以“寻衅滋事罪”等为罪名的刑事制裁体系。但是在增设新罪名的同时,应当考虑其罪名在量刑设置上与其他虚假信息犯罪量刑设置上的协调,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罚金刑,以体现虚假信息制裁体系上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制裁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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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惊人、受众范围广、证伪困难等特征,从而具有一般谣言无可比拟的危害。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立法缺乏专业性以及网络监管的权力结构不合理等原因,网络谣言治理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今后我国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惩处造谣传谣者、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推广网络实名制、强调互联网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以及革新网络规制技术等方面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同时,应当在制止网络谣言和保护言论自由之间划定精准的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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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22,(4)
网络谣言作为舆论的一种特殊形态,并非偶然性的虚假信息流瀑,而是社会架构更迭中结构性张力的聚合与呈现。在社会学视野下,我国转型期语境下的网络谣言蕴含着“结构张力—情境诱发”的生成机理:风险社会境遇中的网络谣言,充当着个别人满足脱域性团结需求、缓释焦虑情感的工具;信息交互不畅态势下的网络谣言,扮演着实现畸形化信息突围的社会公器;利益张力格局中的网络谣言,充当着释放消极社会心态的重要出口;网络意识形态紊乱情形下的网络谣言,本质是民粹思维驱动下的极端行为展演;“文化堕距”状态下的网络谣言,是由直观化经验主义惯习勾勒的日常思维图景。消减网络谣言负面效应、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需要从善治思维起步,搭建面向网络谣言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桥梁,将国家、社会、个体间的张力结构串联为协作默契的有机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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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文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3):36-4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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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35-46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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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慎行是刑法的基本要求,严密法网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趋势。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存在价值立场的二律背反。我国刑法体系的不完善、刑事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及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是导致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价值立场二律背反的原因。刑事法律的制度体系之完善应当侧重于刑事立法的轻刑化、精细化;提倡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正确理解、适用基本刑事政策,加强其对刑事立法的轻刑化及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之指导是缓和、化解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价值二律背反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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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3(3):82-88
网络时代的信息不对称令网络谣言层出不穷,极易污浊民众思想、混沌网络生态.为避免网络谣言继发作用于现实空间,必须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网络谣言治理.经典SIR传染病模型在人群分类、扩散原理上与信息传播存在相似性,其降低感染率、提高免疫率、把控潜伏期等思路能够予以网络谣言治理以启发.厘清SIR模型利用传播节点、传播过程控制疾病流行的有效举措,可梳理出网络谣言的易感者、感染者、免疫者及传播链条,并进一步提出具体治理策略,如把控传播要素、利用"空窗期"和抓取重要节点等,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新的策略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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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38-4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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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并非完全等同 ;在客体方面不能简单地以一种观点排斥另一种观点 ;虚假出资罪一般应以取得公司登记为要件 ,并应包括实际无资者 ;虚报注册资本只能是多报不包括少报 ;两罪可以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 ;两罪的法定刑轻重应当一致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应结合成一个选择性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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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偏激的言论表达,是一些人利用网民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误听误信,实施诋毁他人名誉等非法目的的行为。网络谣言的本质属性不在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是"未经证实"。从主观要件看,网络谣言犯罪要求行为人知道信息已经超越合理怀疑范围,可能为假仍予以发布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看,尽管网络谣言犯罪是通过网络言论实施的,但不管侵犯的是个人法益还是公共秩序,其本质都是传统法益的网络再现,而非完全异质的新型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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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知识产权法益论引入刑法领域,有助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摆脱"权利思维"套路,解决刑法立法和司法上不少分歧问题。作为刑法法益的商业秘密是一种未上升为权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益。以法益论为工具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行为构造上,"违约型"构成行为宜提高刑事门槛;在结果限定上,非"间谍型"构成行为应坚持损失结果的严重性。商业秘密刑事司法应回归谦抑性,摒弃"刑事司法优先论"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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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舆论高度关注、评论和质疑的司法案件日渐增多,公共舆论("民意")与司法的冲突紧张也日益明显,从而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舆论监督、言论自由和司法权威之间关系的学术争鸣和讨论,是否增设藐视法庭罪也就成为一个理论热点,甚至进入了两会提案。然而,西方言论自由、藐视法庭罪与司法过程的历史嬗变进程告诉我们,藐视法庭罪日渐为司法民主所"遗弃",而建立舆论监督、言论自由和司法权威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理性构架则成为主流,这也许正是我国司法改革需要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