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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形式和实质同一的特点,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体系上区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将社会危害性判断从犯罪构成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实质判断和消极判断阶层,并进一步阐明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内涵,从而使社会危害性获得体系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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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邦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2):119-123
本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型诈骗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详细探讨。特别探讨了恶意透支的含义、恶意透支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入分析了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经发卡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的认定与理解,以及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定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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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邦友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4)
在日本,由于学者所持共犯理论根据不同,以及学者的立论角度不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迥异,这样对行为人的处罚结果自然也会不同。对于理论研究而言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对司法实践而言,这种情况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可能会出现同罪不同罚,会使得刑法应用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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