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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诈骗、抢劫等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成立则以不法取得本人占有的他人(所有)财物为条件。因此,财物是否为他人所占有,是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他人对财物所享有的占有权,是占有状态和占有意思的有机统一体。在他人概括支配的封闭场所确保财物占有的情形下,场所管理人只要对场所范围内的财物具有抽象的占有意思,就足以肯定其占有权,但第三人对场所内财物的具体占有意思,足以排除管理人的抽象占有意思。在"金首饰"案中,梁丽在盗窃的未必故意支配下,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因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危险是指遭受损害和痛苦的可能性,其核心含义即可能性。刑法中的危险在类型上基本可划分为行为人的危险和行为的危险。行为人的危险是近代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现代刑法中已退出犯罪论的舞台,但在刑罚论和保安处分制度中,行为人的危险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旧派理论以行为为中心,因此危险主要是指行为的危险。目前我国关于危险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危险究竟是指行为本身的危险,还是结果危险。行为的危险既包含了行为危险,也包括结果危险。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的表述并不准确,应当以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代替。  相似文献   
3.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形式和实质同一的特点,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体系上区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将社会危害性判断从犯罪构成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实质判断和消极判断阶层,并进一步阐明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内涵,从而使社会危害性获得体系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陈忠林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不能犯学说:现实危险是行为成立未遂犯的要素;现实危险的判断,应立足于行为人明知的事实合乎规律地展开后能否侵犯法益这一点;现实危险包含于犯罪故意之内。这势必形成“只有具备了现实危险,才有犯罪故意;只要有犯罪故意,就足以成立未遂犯”的局面,体现出另一种类型的客观主义刑法学特色。但是,陈说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5.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作为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其判定应以行为伴随的危险性是否具备相当程度为依据。对于状态犯、持续犯与即成犯等情形,即便已经犯罪既遂,只要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当场挽回,就完全存在正当防卫的余地。防卫装置设定后,有效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完全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发生了很多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著名案件,比如邓玉娇案、梁丽"金首饰"案、孙伟铭醉驾案、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处理,为日后法律职业人运用刚性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具体事案提供了绝佳借鉴;同时,这些名案背后也深藏着许多艰深的刑法理论问题,有待刑法研习者加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7.
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有在不法侵害真实发生的条件下,才存在正当防卫的余地(客观说);反观英美刑法,只要防卫人有理由相信存在着不法侵害,即可进行防卫(主观说)。但客观说和主观说在处理结论上大体一致。这表明,世界两大法系的刑法理论在不法侵害的判断基准问题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共通看法。  相似文献   
8.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本文结合中外刑法学说,拟对单位犯罪定义进行细致入微的技术性研析,以科学地确定其定义,准确地把握其内涵与外延,进而达到厘清争议、发展理论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对于毒品犯罪的立法例,大陆法系诸国(地区)采用了分散型模式,使得各类型罪状明确具体,罚当其罪.这更有利于反思我国现有的毒品犯罪立法模式.基于分散型的立法倾向,复数的法律适用根据在同一事案上发生竞合现象时,原则上重法优于全部法适用、全部法优于特别法适用.对毒品种类发生认识错误的,在构成要件间重合的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但是,主客观事实所涉及的同质构成要件无刑罚差别时,成立现实发生事实的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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