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柳励和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2):34-39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而Trips协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要求WTO备成员国给予地理标志充分的保护,并对各成员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具体的、不可保留的规定。我国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现行法律中,试图采用商标法、专门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保护。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协调以及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我国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仍然存在障碍。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柳励和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2):64-66
在自然属性、文化特征等方面,道地药材与地理标志有着许多的契合点,以地理标志制度对道地药材予以保护被认为是最为适宜的一种工具。但我国现行法律采用商标法与专门法结合的“混合保护模式”,容易产生权利冲突。理顺法律关系,协调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质量标准,实施“国家地理标志战略”,以推动我国道地药材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4.
柳励和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著作权法的颁布对图书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文章阐述了著作权法与图书馆的关系,探讨了在新形势下图书馆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著作人身权的制度设计涉及到多重主体的利益关系,而不仅仅只是一项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制度.作者自愿转让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会损害作者、受让者和读者(公共利益)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在现行学术评价体制下,作者转让署名权从经验的层面看应当视为一种玷污了学术纯洁性的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理应予以纠正;但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造成这一社会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非著作权法没有规范这一问题,而是现行学术评价体制所导致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7.
基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宜实行统一的归责原则.对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著作人身权侵权行为则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应当允许著作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形下侵犯著作财产权的,也应当允许著作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论作品署名权转让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励和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2):65-68
署名权转让可以分为署名权的完全转让、不完全转让和放弃式转让三种类型。署名权的完全转让属于署名权转让的典型行为,应当成为法律规范的“理想模型”。署名权的转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强制转让署名权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署名权可以单独转让或者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起转让。在署名权有偿转让的情形下。出让人应当对其所转让署名权的作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9.
柳励和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图书印刷业的发达是版权观念产生的前提,中国因之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版权观念与活动。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在某些方面已接近现代版权的内涵.在世界版权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制度统治之下,版权保护又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0.
柳励和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3):56-60
依照后现代主义理论,作品与作者人格没有必然的联系.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目的在于公示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与物权公示作用相同.著作权作为私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只要作者与著作权的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作品署名权的自愿转让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作品署名权的转让问题值得理论上的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