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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社会管理法律机制具有使社会管理权威化、正式化、有序化和标准化的价值。然而,在我国实践中社会管理法律机制与社会管理本身还没有形成高度的对应性,学界也鲜有学者从社会管理法律机制的角度对社会管理与法治的关系进行研究。我们认为应确立社会管理的法律属性、依法框定社会管理的范围、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典则、统一社会管理与法律的实施和实现。  相似文献   
22.
行政系统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形式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相关的行政法文件也没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导致了行政法治中一系列弊害的产生。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澄清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确立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形式,能够使行政大系统由行政人格转化为法律人格;能够使行政过程由行政命令调整转化为法律调整;能够使行政责任由行政权确定转化为法律确定;能够使行政系统中的政治文化转化为法律文化。在我国建构上下级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框定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平等关系;以法律赋予各行政机关严格的法律人格;以法律连结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指示与请示汇报行为;以法律确定上下级各自的职权域;以法律确认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双向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23.
论行政迟延     
行政迟延作为一种非理性的职权行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中是被忽视了的环节。事实上,与传统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不作为等相比,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行使的怠慢、对行政职权的无端放弃、对行政行为作出的时空滞后以及其他在行政过程中的迟延是更为根本的问题。由于没有能够将行政迟延等非理性职权行使以及控制进行科学提练,以致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仍然不十分得力。基于此,我们对行政迟延的性质、理论形态以及法律控制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应当提高对行政迟延进行控制的行政法意识、在行政实体法中设置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制度、以行政程序法设立行政迟延的专门控制条款、强化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裁量。  相似文献   
24.
行政责任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过多关注的一个问题,少数学者涉及过此一领域,然而形成的观点极不一致。这与没有揭示行政责任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有关。此种状况不利于行政法治实践对行政责任的定性、定量、定型和定制。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们从行政责任法律基础的涵义、行政责任法律基础的价值、行政责任法律基础的应然表现等方面对该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认为行政责任具有如下法律表现:行政责任确定权归属于立法主体、行政责任形式规范化、行政责任主体人格化、行政责任追究符合程序要件、行政责任效力具有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25.
论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和文化的广泛交流,理论界关于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然而对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衔接问题却鲜有研究。本文拟从行政法的世界趋同化、行政法统一的高级法背景的日益明显、中国行政法的相对落后性以及中国行政法借鉴过程的不成功几个角度,论证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衔接的必要性,并从公共管理价值与公共服务价值的衔接、程式至上价值与效率至上价值的衔接、公共权力维护价值与个人权利保护价值的衔接、权威主义价值与调控主义价值的衔接以及结构主义塑造价值与平等主义塑造价值的衔接等五个方面论述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具体衔接问题。最后,从组织规则、行为规则、程序规则和救济规则四个方面,初步设计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可衔接规则。  相似文献   
26.
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和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是目前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此作过诸多非常有价值的探讨。然而,关于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和谐却鲜有人提及,我们认为对该问题的忽视在研究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上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必然不利于促成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我们从和谐社会中法治和谐的涵义、我国法治和谐存在的问题、法治和谐的实现路径等方面对设定的命题进行了系统探讨。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必须通过饱和法律规范的总量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建构法治内部之理性关系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深化法治的社会功能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强化法治信仰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提升法治的国际地位而实现法治和谐。  相似文献   
27.
关于我国制定行政诚信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诚信是许多国家行政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这一方面的专门规定。各国在确立行政诚信原则时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规定在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典中;一是用单行法律规范来规定。在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制定有关行政诚信的单行法律规范就是一个非常适时的立法选择。我国行政诚信法应体现有关行政道德的规则、有关执法承诺的规则、有关积极行政的规则、有关诚信责任的规则。  相似文献   
28.
行政超越职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超越职权的概念,但仍然存在诸多困惑,学界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理论,这给整个行政权的控制理念和控制模式都带来了影响。基于此,从根本上厘清行政超越职权的内涵、性质、法律表现及责任承担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对行政超越职权既不可以泛化,也不可以缩小。它必须认定在发生于行政过程中、是行为主体与职权的错位、是行政违法的特殊形态、其法律空间是行政法。对于行政超越职权的责任追究则应从更为广义的角度考察。基于目前我国行政超越职权法律责任的状况,行政超越职权应当承担政治信义淡漠的责任、法治至上背弃的责任、行政过程瑕疵的责任、个体权益侵害的责任。  相似文献   
29.
新时代背景下,行政编制法与传统相比承担着更多的功能,具有支持法治体系、充实行政法治、使行政机构改革于法有据和简约行政组织的价值。因此,行政编制法必须有新的历史定位,这个定位要和机构改革、行政法治的走向予以契合。为此,必须塑造行政编制法在新的历史时代的法治属性,即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刚性化、责任化。将行政编制法作为一个有机的体系予以整合,法律规范中的假定条款、处理条款和制裁条款在编制规则中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  相似文献   
30.
行政法作为我国法治体系的构成部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其功能也将发生一定的转变。新时代行政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财富积累的增进、公共利益的给付、生态文明的保护、文化发展的促进、行政高权的柔性处理等方面。行政法功能是通过行政实在法体现出来的,因此,行政法新功能的构建应该在新行政法概念之下进行,体现时代性、系统性、多元性等精神气质。具体可沿着行政法文化形成、行政法体系构造、行政立法技术、行政法治实施等路径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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