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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和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可以克服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即指导法官在“未能形成确信心证时”应当如何判决的裁判法则。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要求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一旦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和主张,它就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的成立。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性质是其辩护权的行使,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有利于己证据的提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源于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又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和细化,可以使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实现,使证明责任得以有规律和始终如一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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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的案件侦查终结时,由于种种原因未将侦查过程中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现象——即“弃证”时有发生,产生弃证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当“弃证”肯定会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案件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为规制刑事诉讼中的不当“弃证”,应当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经验,进一步完善诉讼材料分类装卷制度、明确装卷标准及范围,建立所有证据统一编号制度,完善对侦查机关弃证行为的监督等来规制刑事证据移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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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角度而言 ,目击证人出错的可能性极大 ,出错的原因很多。为确保目击证人辨认的可信性 ,必须从辨认程序上予以保障。辨认程序应遵守列队指认原则、一对一辨认例外原则、禁止暗示原则、律师在场原则、违法辨认排除及其例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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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打击毒品犯罪等一些组织化和隐蔽性都比较强的犯罪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我国的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打击作用,另一方面却因制度缺失、规范失衡等出现了一些公权力滥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关于此问题的司法解释因存在基本概念混淆化、具体分类笼统化、犯意诱发合法化、诱惑侦查保密化等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借鉴外国法中诱惑侦查适用与监督的成熟做法和思路,结合我国司法运行环境和体制,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国情的适用与监督体系,以期杜绝因不当适用诱惑侦查所造成的危害,同时充分发挥此种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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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社会刑事案件发生的趋势和特点决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复合的主动型侦查手段产生的必然性,社会防卫的要求决定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让其获得有罪判决的功能决定其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控制下交付具有欺骗性、诱导性等特点,如果使用过滥,则容易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冲击社会信用体系,因此应当严格控制。控制下交付状态下犯罪的既遂抑或未遂形态的认定,应根据犯罪是否可能真正完成进行判断;控制下交付状态下前罪与后罪的认定,应考量前后罪名的竞合关系、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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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背景之下,猥亵儿童罪虽作为自然犯,但同样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然而,两者之间的界限却存在一片真空地带,一方面,容易减损司法机关履职效率、增加滥用职权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不利于塑造与保障社会公众基本道德。猥亵行为类型的多元性、复杂性及儿童权益衡量标准的缺失是造成行刑衔接界限模糊的主要原因。“量”区别理论为两类行为界限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更契合中国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二元制裁体系。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手段、时空环境是表明刑事违法性的重要因素,是确定“量”值,厘清猥亵儿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的四重维度。裁判者应将行为手段作为核心判断要素,在区分侵入深度、猥亵强度、时间次数的基础之上,同时借助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要素,辅之以时空环境要素综合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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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手段已经在新型毒品犯罪中被使用,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破获的案件应当区分类型作出不同的处理,保障此手段的法理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制造新型毒品犯罪由于原材料易得、制作技术简单、制造过程中数量很难控制等特点,为避免不当的诱惑侦查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对其更加节制。监听手段所获材料转化为书证使用是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折衷的选择,这样不仅仅能够更加有力地指控犯罪,同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听透明化原则。毒品案件的量刑是根据其成品的数量进行确定的,对于死刑案件还要考虑其含量,因此应该对半成品毒品进行相应鉴定以确保对此类犯罪恰当量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