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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事物以及相关诉讼的权利,两者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诉讼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结果是否启动纠正程序的态度分歧上。究其原因,在于二者权属性质、行使原则与追求目标不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职权抗诉、依申请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冲突,达到既依法监督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双重效果,构建和谐的民事检察关系,促进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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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即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是对检察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对于建立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活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人才库,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自建国以来,由于对检察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以及长期运行的单纯行政管理模式正逐渐制约检察工作司法属性,目前已成为妨碍深化检察机制改革的"瓶颈"。在深入的调查、分析、研究基础上,针对现行检察人员管理的弊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制度改革可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